一份報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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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6日訊】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一個國際性的組織宣告成立。他的使命是:「追查迫害法輪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關的機構、組織和個人。無論天涯海角,無論時日長短,必將追查到底;行天理,再現公道,匡扶人間正義。」

他就是 『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連接收聽

在我們的『熱點話題』節目中,曾經介紹過『追查國際』發佈的多項追查通告、調查報告以及一些重點案例的情況,您對這個組織大概並不陌生吧。

2006年12月1日,『追查國際』的網站上公佈了一份 『關於中國司法部參與迫害法輪功的調查報告』,側重揭露中共司法部對法輪功迫害的系統性。

這份報告從八個方面列舉了司法部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事實,並附有相關資料的來源出處。這八個部分是:

1.司法部主持下達和參與下達文件、講話等,指揮對法輪功的迫害
2. 司法部管轄下的勞教系統
3. 管轄下的監獄系統
4. 律師被禁止為法輪功學員辯護或無罪辯護
5. 法制教育——參與建立全國洗腦班和進行轉化的理論研究
6.法制宣傳
7.表彰採用暴力迫害法輪功的單位和個人
8.司法系統內部的迫害

報告開篇寫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作為全國司法行政部門的主管,在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積極參與指揮了全國範圍對法輪功的迫害。其管轄下的全國監獄、勞教所成為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致殘最嚴重的場所。」

「根據權力和責任相對應原則,司法部的領導必須對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的群體滅絕、酷刑和其他方面的人權侵犯負責。」

記者採訪了『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的發言人汪志遠,他說:「一個是反映迫害的系統性,這次迫害完全是在中共政府系統內操作。第二個,司法部的所作所為是知法犯法最為典型的一個例子。第三,這也反映了中共執法的不合法性。中國現存的司法系統是在中共的直接管理組織領導下的專政工具,它不是像其他國家其他社會一個社會性的司法系統。它不是屬於社會的,而是屬於中共獨有的專制工具。所以中共的司法系統從本質上來講就是不合法的。」

下面我們結合幾位法輪功學員的證詞,來介紹一下這份報告所揭示的一些迫害事實。

我們首先談談勞教系統。

報告中提到了這樣幾點:「自從江澤民集團開始迫害法輪功以來,全國的勞教監獄系統大批關押法輪功學員。」

「各省司法廳、市司法局都在內部設立了「610辦公室」, 省司法廳管轄的省勞教局內設置610辦公室,專門負責對法輪功學員的洗腦轉化。」

「2001年4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遼寧省馬三家勞動教養院黨委、北京市勞教局黨委和黑龍江省七台河市委所謂的與「法輪功」鬥爭的經驗材料,其中最主要的內容就是如何在勞教所內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洗腦轉化」

司法部曾經組織各地司法局到遼寧省司法廳直屬的馬三家勞教所參觀學習所謂「轉化」「法輪功學員」的「經驗」。根據去參觀的瀋陽市司法局副局長的介紹,這個經驗就一條:用高壓電棒。

現居住在愛爾蘭的法輪功學員趙明曾經被關押在北京團河勞教所,他回憶說:「勞教人員調遣處就是一個管理極其不人道,和嚴厲的這樣的一個場所,一進門就扒光衣服,脫光衣服然後這幾個人上來就拿著電棍就電人, 在那裡就是不許抬頭,不許抬頭看警察,整天除了睡覺都是底著頭這樣的。

他們先是強制我軍蹲, 當時我剛進去, 因為絕食很多天了,身體也虛弱,也蹲不住,後來就把我身體頭窩著腳,然後塞到床底下,床挺底的,床就被拱起來了,他們坐上面壓,然後壓了一陣之後,還不行他們就又拽出來,就開始打我,十來個人吧,用拳頭,膝蓋來撞,當時腿四周啊打得四周都是黑的,有兩個星期吧,根本走不了路,這事過去之後,他們也說,他們不要這樣幹,是警察讓他們幹的。」

王玉芝女士原是哈爾濱一名成功的企業家,因修煉法輪功曾三次被抓入獄。最後一次在萬家勞教所遭受了長達四個月的迫害。她回想起曾經遭受的灌食折磨,痛苦之情仍溢於言表:「它是一種煤氣管道的管子,這種管子插到我口腔的時候我都窒息過去。當時因為口腔和那管子的寬度是一樣的,很難往下插。當他們插不進去的時候,他們撰著我的頭髮往臉上打,最後把膠皮管子從我的口腔插進去。當從我的口腔插不進去的時候,食物和血都往外泱,它們就拔出膠皮管子往外抽,身上全是血,血和淚弄得滿身都是。很多都是犯人來折磨我,警察看著犯人打我。」

「灌的時候,這個管子有兩米高,為什麼要有兩米高呢,因為它要低的話,不可能灌進去,因為壓力低,他們那個碗特別大,往裡灌的時候很費勁,所以他們戰在凳子上,有兩米高。這樣管子粗壓力大,灌的速度猛。我要承受很大的痛苦,我的胃都要被撐起來了。他們一邊灌一邊逼著我,讓我放棄法輪功。只有我自己知道當時那種迫害,我無法用語言來表達。」

汪志遠先生說,迫害是慘烈的,可以看出,司法機構已經成為迫害法輪功學員和各界民眾的場所,而不是一個常規意義上的執法機構。

『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在新發佈的報告中還揭露了司法部管轄下的監獄系統對法輪功的迫害。有關這方面的情況,加拿大法輪功學員何立志提供了他的證詞。

何立志先生原為中國建設部執業資格註冊中心的工程師,2000年7月21日,他在辦公室工作時被國家安全局人員非法綁架抓捕,原因是他曾寄信給他的朋友和同事,講述法輪功的真實情況並指出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是非法的。何立志先後被關押在北京海澱區看守所、北京市監獄管理局青河分局的前進監獄(位於天津市),於2004年1月21日獲釋。三年半的監禁,何立志見證了中共司法部的黑暗以及對法輪功的迫害:「監獄裡的警察,凡是有警察的地方,在對待法輪功的問題上,警察和其他的刑事犯互相勾結配合對待法輪功學員。從這個角度看,如果說那些被關進去的罪犯是犯了罪進去的,他們可以和警察一起互相勾結來對待法輪功學員,這一點說明司法系統是邪惡的,說明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本身也是邪惡的。從看守所到監獄無一例外,包括對法輪功學員進行的肉體上的迫害,洗腦,還有精神和身體自由各方面的控制,通過警察直接或間接通過在押人員或者是刑事犯來完成的。」

除了勞教和監獄系統,報告還提到:直接歸司法部管轄的『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也參與了迫害。「願意為法輪功學員進行辯護或無罪辯護的律師則被取消執業執照或受到威脅。」

何立志對記者講述了在他被捕後,他的妻子在國內為他聘請律師時的經過:「我妻子第一次給我找到一個律師,費了很多周折,找到一個,他答應給我做辯護。但是後來他告訴我妻子,他做不了了,是因為他再沒有資格做了。因為他在接受我這個案子之前,曾給另一個法輪功學員做過無罪辯護。接下來他就沒有拿到律師每年一度年度檢查的資格證,不能再做律師了。原因就是為法輪功學員辯護。

後來我妻子又到處打聽,又找到另外一位願意接受案子的律師。辯護律師瞭解我的情況後,也很痛快地答應。但是,答應這個案子以後,他身上發生很多事情,情況就變化了。她瞭解到情況,他是外地來北京執業的,他的妻子和家屬在家鄉。當時他家鄉的公安部門就跑到他的家,進行調查,看他是不是跟法輪功有什麼關係。他自己這邊在北京也出了事情。有一次他跟我妻子見面,我妻子想通過他給我捎一封信。就在這次會面第二天,律師的車就丟了。他報案了,第二天車就回來了,車上什麼東西都沒丟,只有我妻子給我的信丟了。這個律師感覺被公安部門跟蹤了。他想來想去,為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著想,他對我妻子說他很抱歉,他只能做他能做到的。他打算不再做無罪辯護,盡他努力,想辦法給我減輕一些處罰,或者是最好能達到緩刑。」

何立志還介紹說,大部分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沒有聘請律師,因為找律師非常難,風險大,價錢高。而法院佯裝公平,如果法輪功學員沒有律師,他們就指定律師:「指定的律師並沒有給法輪功學員真正辯護,而是一上來前提就認定法輪功學員是有罪的。這樣它實際上本質是協助法庭給法輪功學員定罪.這種情況是一種普遍的現象,所以後來好多學員在審判之前拒絕法院給他們指定律師,自己辯護.但是凡是自己辯護的學員,都受到法庭不同程度的加重處罰。」

對於報告中提到的司法部在其他幾方面對法輪功的迫害,比如『法制宣傳』以及『表彰暴力迫害法輪功的單位和個人』,何立志也介紹了一些情況:「監獄和看守所直接跟中共宣傳部門配合,把大量的為了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洗腦迫害編造的那些,製作的那些錄相帶,電視劇來用來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洗腦。一開始九九年到零一年的時候,邪惡的宣傳,對法輪功學員的妖魔化,密度很大,鋪天蓋地。後來這種迫害慢慢轉向隱蔽,節目慢慢少了。但是時不時地過一段時間又會編出一些節目,這種節目一出現,司法系統都知道。我就發現有一個現象,中央電視台還沒播呢,監獄警察提前都知道了。他們就開始佈署。(比如)本來那天要去做奴工的,可能會提前回來,集中在一起去看那邪惡的電視。說明中宣部和司法都是串通在一起的。」

何立志談到:司法部脅迫警察做法輪功學員的轉化工作。對於那些非常堅定的學員,警察在無技可施的時候,就把轉化與否和那些直接監視法輪功學員的警察的利益掛起鉤來。比如說,如果警察在多長時間不能轉化一個法輪功學員,他的工資獎金都會受影響。如果達不到司法部的要求標準,他不光會受到經濟利益的處罰,還得 『脫衣服』,丟飯碗: 「所以整個這個司法系統,為了達到對法輪功學員轉化的目的,通過各種手段,脅迫警察,脅迫的程度足以讓他們喪失人性,幹出那麼多很難令人相信的事情。從中央級策劃,配合對法輪功學員的妖魔化宣傳,對法輪大法的誣陷,到最後協助抓捕,非法審判,在勞教所裡面從精神到肉體,甚至到最後配合醫院做活體摘取器官,這一系列,整個司法系統可以說是罪惡纍纍。」

聽眾朋友,『中國司法部參與迫害法輪功的調查報告』長達一萬多字。因為時間有限,我們就為您介紹到這裡。不管是白紙黑字的調查報告,還是證人的親口證詞,都記載了二十一世紀發生在那片古老土地上的歷史片斷。解讀這份報告,帶來一份沉重。而沉重之後,應該發生的是心靈的深思和省悟吧。

轉自《希望之聲國際廣播電臺》 明薇編輯﹐美蓮報導(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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