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均:未開封的個人歷史檔案<二>

安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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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7日訊】2、律師意見書

信陽市公安局:

根據會見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嫌疑人安均所瞭解的情況,如安均陳述屬實且無遺漏的話,那麼我認為安均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理由如下:

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105條第二款規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從犯罪構成上看,本罪主觀上只能是故意,並且必須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本罪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煽動行為。具體是指行為人煽動群眾抗拒、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中的「煽動」是指以語言、文字、圖像<包括各種影視傳播及互聯網上傳播等>對他人進行煽動,該罪中所謂「造謠誹謗」主要是指無中生有,編造不存在的事情或者對事實進行嚴重歪曲,任意誇大,以達到詆毀國家政權或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

二、安均的具體行為及其性質

根據安均的陳述,他主要是聽了「美國之音」的「經濟論壇」,說明了他自己對反腐敗很有興趣。同時將他自己的電話號碼告知了對方,並由美國之音播出了。然後相繼接到全國有關省市部分公民的電話和部分「個案」的反映。然後他再將這些個案整理向中央主要領導反映。同時安均還向中央寫報告要求成立「腐敗觀察民間小組」,並擬定了<1>倡議書;<2>觀察基層腐敗的章程;<3>工作計劃書;<4>組織原則及概況。用安均自己的話說:「寄給了幾個省的幾個人」。並先後發出了十幾份信息。從安均上述的行為性質看,看不出他的行為與國家政權具有對立性,更認定不了他具有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性。

三、安均無罪的具體理由

首先,從安均直接向中央反映情況看,應該屬於一般公民的基本權利。無論安均的目的是不是為了反腐敗,從其行為指向看,不能與顛覆國家政權相提並論。

其次,安均要求成立「腐敗觀察民間小組」,並為此作了一些籌備工作,他自己稱是受了國內新聞媒體關於「南陽成立民間反腐組織」的啟發。無論他的陳述是否屬實,以及這個組織是否成立,也不能肯定該組織具有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性。

再次,安均接受外國新聞單位的採訪,沒有發表反黨反社會主義的言論。據安均介紹,像著名的重慶「虹橋」案,他都發表過關於要在基建工程中「加強資金管理」和「民間監督」的言論。如果僅僅是這樣的言論,那麼完全是善意的。且虹橋案已通過中央台現場直播,不存在洩密的問題。

第四,安均向其他有關省市的有關人士發信息。律師目前還不清楚這些具體內容,如果不是無中生有,造謠惑眾,也不是將矛頭指向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政權,那麼就不能輕易地給其定罪。因為雖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以語言為工具的犯罪,但是決不能把發表不利於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過激言詞都定為犯罪。我們的國家機關和黨內存在著腐敗,這是一個客觀事實。但是在一九八八年以前,我們的新聞媒體和黨內的文件上都不提「腐敗」二字。那麼是不是後來我們提出腐敗並大張旗鼓的反腐敗就成了倒退呢?我認為不是。不僅不是倒退而且還是一種進步。說明我們黨敢於正視自身的缺點,必將更加深得人民群眾的擁戴。但是因為客觀上確實存在著腐敗,也引起了人民群眾的怨言。政法機關應該將發牢騷講怪話,與犯罪區別開來,以免冤及無辜!

綜上所述,如果公安機關有充分的證據能證實安均有罪,那麼則可以按正常程序往下走,如果僅象安均給我們律師介紹的那樣,那麼建議:撤銷案件。請貴局慎酌!

信陽金譽律師所

律師:鄭永軍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註:鄭律師是我的案件的一審辯護人。該所的黨組書記兼主任律師。>

3、信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信檢起<1999>63號

<註:該起訴書把我的年令,出生地、職業全都搞錯!>

被告人安均,男,43歲,..年..月..日出生於河南省鄭州市,身份證號碼:……漢族,大專畢業,職工,住信陽市供銷社棉麻公司家屬院。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犯罪於1999年7月17日被信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犯罪,經信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於1999年8月 17日被信陽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安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由信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199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安均收聽「美國之音」廣播電台的節目後,即與該電台聯絡,並告訴了自己家中的電話號碼。隨後,被司法機關列為專案控制對象的高洪明、江棋生、王德豐、劉賢斌、姜力均、王榮清等人先後與安均進行聯繫,1999年5月13日,被告人安均以傳真的方式給北京市的高洪明發了題為<揮之不去的文革魔影,二十年經濟改革,中國人仍未走出文革的怪圈 >的文章,其中寫道:「由毛確立的槍桿子裡面出政權,而導致對人民實行暴力統治、人治和一黨專制依然故我,由此而引發的黨政危機、專制危機接連不斷地表現為社會動盪,而不得不依靠暴力鎮壓或搞文革式的政治運動。由毛確立的黨的喉舌模式的宣傳工具,只有為維護一黨專制服務,在社會危機日益深重的今天,不是服務於社會發展,服務於民族的進步,而是一味地編造謊言,混淆視聽,欺騙人民百姓,誤導人民崇信暴力,不斷地把人民群眾從經濟建設和政治進步中推向政治運動的深淵…從58年的狂熱宣傳導致三年大饑荒;文革的狂熱導致經濟崩潰,今天大搞三講和反美宣傳,民眾的政治狂熱再起,經濟改革必受嚴重影響,股市大跌,經濟改革前景堪憂。文革是以群眾的盲目狂熱為支撐,今日的公民正在被狂熱的愛國主義所鼓動,在愛國主義浪潮鼓動下文革的魔影使人毫無感覺的情況下,便會輕易籠罩整個中國,這種結果,當然是中國經濟的大倒退和社會的大倒退」

1999年5月15日,被告人安均以傳真的方式給北京市的江棋生發了題為<中國反暴力觀察聲明>的文章,其中寫道:「中國政府曾對釣魚島事件、印尼排華事件視若罔聞,卻對遠在歐洲的邪惡暴力統治政權寵愛有加,從巴爾幹戰爭一開始,就在國內新聞媒體大加片面渲染,故意掩蓋米氏政權對人民犯下的滔天罪行,把一切制止暴力屠殺人民的戰爭說成是侵略戰爭,把一個屠殺本國人民的劊子手說成是民族英雄。對米諾捨維奇專制暴力政權拚命保護,在國際舞台上扮演了專制、暴力、邪惡政權的保護神….。中國人民2000多年來深受集權專制暴力統治壓迫,建設民主反對暴政是中國的主流…,中華民族長期處於集權專制邪惡的統治,國內貪污腐敗橫流….中國政府錯誤地鼓動起狂熱的民族情緒,拿出文革時期的政治口號、方法和套路,除了能夠暫時延緩政治體制改革的到來,保住集權專制暴力統治,維護腐敗,阻礙國企改革,破壞依法治國的正常進行,殺傷國內本已十分虛弱的經濟還能為中國人民、為中華民族帶來什麼好處?中國人民被欺騙被愚弄的時代結束了!」

1999年5月17日,被告安均以傳真的方式給北京市的江棋生發了題為<中國反暴力觀察信息2號,五十載暴力統治的結果期正在到來>的文章。其中寫道:「70年前的一支農民起義的隊伍進行了 三灣改編,毛澤東把共產黨的支部設在連隊上,為黨指揮槍奠定了基礎。50年前共產黨以武力推翻了國民黨的民國政權,以共產黨的軍事編制取代了國家政權的行政編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進入黨指揮槍、槍指揮政的暴力統治…..這種集黨政軍為一身的統治架構是五十年來暴力統治的基礎….憲法上中共把武力奪取政權寫在序言之中,並稱這種武力奪權的方式為歷史、人民的選擇;這種暴力論勝者王、敗者寇的理論,為憲法、為社會關係、為治國手段奠定了暴力的基礎。黨指揮槍的軍事政權體系導致每一個地方、單位的一把手都居有絕對的權力,任何監督部門都改變不了、影響不了權利的氾濫,整個中國暴力<掠奪、佔有>潮流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整個中共的黨政體系的每一個螺絲釘都在為自我的暴力<掠奪、佔有>開足馬力,誰還來為國分憂,誰相信連中共都不當回事的法治呢,社會經濟環境徹底摧毀….複雜的社會問題和社會事件,不如以軍隊鎮壓、軍事手段暴力解決來的快,刑訊逼供取代了事實為依據,機槍坦克取代了政治疏導,對不同政見者乾脆關押或槍斃;在個人權利上,任何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都被暴力剝奪。人民百姓五十年來對暴力的迷信崇信和認為只有暴力才是唯一的方法,只有暴力才是唯一的科學,只有暴力才是唯一的法律。」

1999年5月29日,被告人安均以傳真的方式分別給浙江省杭州市的王榮清、北京市的高洪明、四川省的劉賢斌、遼寧省撫順市的王德豐等人發了題為<二十世紀,我與專制不共天,呼籲全球華人聯合行動和平護法的宣言>的文章。其中寫道:「兩千年專制令今日之華人蒙辱,面對氾濫的腐敗,我絕不再與專制同行,走出水深火熱不靠暴力和英雄。專制不會有真的和平,腐敗不會有真的穩定,維護法治才能造出中華民族的法統,82年前護法的旗幟,今日依然鮮明。不與專制合作,為的是抑制倒退,埋葬腐敗,為了恢復中華的善真,二十世紀,我們告別專制,二十一世紀光明屬於中華的傳人。」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安均以造謠、誹謗的手段,散佈有損於國家政權扣社會主義制度的文章、言論,詆毀損害國家政權的形象,污蔑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和共產黨的領導,企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玉章

代理檢察員:曾春麗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蓋章>

(未完待續)(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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