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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再益:發電及汽電共生部門不宜免課能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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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三十日電)開徵能源稅為經濟永續發展會議少數共識之一,但近來各界也針對發電及汽電共生部門使用能源,可排除在開徵能源稅對象之外,出現不同聲音,為未來立法再添變數。台灣綜合研究院副院長吳再益指出,這樣的方向,有違開徵能源稅立意,對國家長遠發展,恐無助益。

吳再益在接受中央社專訪時指出,去年(2005年)6月,全國能源會議具體結論明確指出,能源部門因應二氧化碳(CO2)減量目標,規劃透過推廣再生能源、擴大天然氣使用及電價合理化等措施,降低CO2排放量,以達成長期CO2減量目標。今年7月經續會中,開徵「能源稅」更是少數爭議低,且最後列入共識意見,成為政府未來施政目標之一。

吳再益說,能源稅的立法目的,就是在以價制量,鼓勵節約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開發替代能源,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且為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工業及發電使用較多的能源項目,在能源稅規劃中,已適用較低的稅率。

不過,近來政府部門卻出現發電、輸配電使用能源,可排除在能源稅課徵對象之外,也就是發電及汽電共生部門使用的能源,可免除能源稅的想法。吳再益認為,如此恐怕與能源稅宗旨背道而馳。

吳再益指出,從台電2005年的統計年報可看出,燃煤發電占總發電量將近一半,也就是43.6%,燃氣及燃油發電則分別占總發電量的19.8%及5.5%。

原本這三項能源稅稅率在能源稅規劃中,已依單位熱值CO2排放量規劃,並較其他民生消費性油品稅率更低,但如果免徵能源稅,除會嚴重扭曲能源價格,更是間接鼓勵煤炭使用,使得發電結構無法朝向乾淨能源調整,對CO2減量目標,有害而無利。

另外,能源密集產業如鋼鐵、石化、造紙及水泥業,在使用煤、燃料油、天然氣時,已適用較低稅率,用電的部分,若是免除能源稅,吳再益認為,會造成對工業特定部門二次補貼的疏漏,不利台灣產業結構調整,也與擴大淨潔能源使用的政策目標互相違背。

吳再益表示,根據台綜院的研究,2016年能源稅扣除貨物稅及汽燃費後,可增加稅收約新台幣3500億元,若能將所增加的稅收50%用於政府投資,50%用於所得稅的減免,正負效果相抵,就不會對經濟造成負面影響。

根據先進國家經驗,課能源稅可導引產業、能源、環境政策步入正軌,國家經濟永續發展。如果政策偏向於發電及汽電共生部門免課能源稅,吳再益估計,2016年將流失稅收達1000億元左右,能源稅的推動成效恐怕會大打折扣。

能源稅條例草案十月將在行政院進行討論,吳再益指出,儘管行政部門協商過程,難以避免本位主義言論。

然而,無論如何,不宜偏離能源稅核心理念,造成能源政策讓能源價格合理化、擴大淨潔能源使用,產業政策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有所偏離。他說,至少不要冒然免課,或許可深入分析產業承受空間,例如稅率給予進一步折扣,以達到經濟、能源及環境三贏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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