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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費案 總統府:陳唐山有不到庭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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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十八日電)總統府今天表示,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方法院傳喚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等五人到庭作證一事,因傳票內容所載待證事項,侵犯總統專屬的「國家機密特權」或有妨礙國家利益之虞,基於尊重憲法及總統職權,無從回覆或提供證言,所以有不到庭的正當理由。

台北地院合議庭上週根據檢察官的聲請,以證人身分傳喚陳唐山、第二局局長余新明、第二局三科科長吳倩萍、政風處處長謝建財、第一科科長蕭益倉五人,藉以釐清案情。但下午四時許,法院收到陳唐山等五名證人向法院請假。

總統府晚間發出新聞稿表示,因傳票內容所載待證事項涉及外交及國家安全等機密,或專屬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或有妨礙國家利益之虞,尊重憲政體制,無從回覆及證言,今天以總統府函復台北地方法院表明維護憲政秩序的立場。

總統府指出,國家機密特權 (State SecretesPrivilege)屬於憲法位階,在學理及實務經驗上屢見不鮮,範圍並非以現行的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機密者為限。

總統府表示,國務費案的傳票所載待證事由為「曾經經辦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國家機密相關流程之文件資料」,然而總統行使外交、軍事、國家安全等職權,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機密性,相關資訊是否宜於提供或作成紀錄,屬於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的範圍。

總統府表示,台北地方法院要求總統府秘書長及四位總統府同仁出庭作證,但法院傳票所載待證事由的內容,範圍過廣,與國務機要費案並無具體關聯性,且將這些資料全部提出,將侵犯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的範圍,並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

總統府表示,尤其總統位居國家元首的憲政高度,基於憲法負有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的責任,因此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的事項,只有總統才能決定是否提供這些資訊。

此外,總統府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但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得以拒絕。因此,基於尊重憲法及總統職權,並衡酌傳票所載待證事項將妨害國家利益,無從提供證言,所以,具有不到庭的正當理由。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李南陽晚間表示,陳唐山明天將代表總統接待來台訪問的帛琉總統雷蒙傑索伉儷,全天都在高雄港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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