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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電腦個資法 可向疾管局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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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胡清暉/綜合報導〕疾病管制局個資管理不當,導致應保密的開放性肺結核患者資料在Google曝光,除可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法務部官員指出,已觸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疾管局恐怕要負起主要責任,病患可據以向疾管局要求民事賠償。至於是否另涉及刑法第一三二條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責,端視衛生署見解。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一章第十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醫療(事 )機構、醫事人員及因業務知悉傳染病病人或疑似感染傳染病之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對於該資料,不得洩漏。違者依第六章第六十三條之四,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說,此事並非故意洩漏的行為,是否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會進行討論。

在Google有無法律責任,法務部官員認為一般法界人士的見解,都傾向主張網路業者沒有法律責任,除非網頁上資料是向疾管局購買,才會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須負起刑責,如業者只是無償媒介供網友使用,就沒有責任。

法務部官員表示,一般認為只有疾管局在本案中須負民事責任,衛生署應該不會認為疾管局有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責,不過有關機關仍須注意民眾個人資料的保密,否則將侵害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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