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憑不被承認 湖北法官狀告中央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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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30日訊】由於中央黨校函授學歷不獲承認,無法獲得司法考試資格,近日,35歲的湖北省建始縣法官黃志佳,一紙訴狀將中央黨校、湖北省省委黨校告至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訴狀直指兩級黨校未經教育部門認可非法開辦學歷教育的事實,並稱此涉嫌欺詐,要求黨校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相應損失。

據南方週末報導,武漢市江漢區法院目前已受理此案,並告知要求原告補充證據。而中央黨校據稱業已收到起訴狀。法官黃志佳相信,黨校文憑在法庭之上一見真偽,已是時間問題,「這是對二百餘萬黨校函授學員的一個交代」。

據悉,這是黨校函授學歷屢遭爭議十餘年來,第一起以黨校作為被告的訴訟個案。

「搬起石頭砸天」

1999年,黃志佳通過入學考試獲得由中央黨校建始輔導站頒發的錄取通知書,歷經兩年半的學習後,於2001年底,獲得湖北省委黨校頒發的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文憑。

此後五年,這張編號0123871的黨校文憑一路順暢,直到2006年4月,黃在報考司法考試時,第一次獲悉黨校文憑不具資格。

2006年5月,他致函湖北省委黨校,「請求黨校為自己做主」。

但一個月後的回函令其失望。湖北省委黨校除深表遺憾外,建議其自行做當地司法部門的工作。

黃後從網絡查悉,此前以司法部門為被告的類似訴訟,均判定司法部門無責。

黃志佳稱,此時才有黨校辦學是否合法的疑問,便寫信要求湖北省教育廳核查。但信件如泥牛入海,他繼而向教育部申請行政復議。

2006年底,湖北省教育廳終於書面回復,大意是,此類問題與教育部門無關,「黨校辦學屬於非國民教育序列」,「應由承諾者自行解釋」。

皮球踢回原地,但黃由此確認了,黨校函授學歷教育從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的事實,「這不是公然違反教育法嗎?」

「實在是走投無路了,才搬起石頭砸天。」2007年11月20日,黃志佳對南方週末記者解釋起訴緣由。

被回復函激怒

協調無效,各級組織和領導的遊說工作卻接踵而至,法院領導勸其以大局為重,莫誤前程。

2006年間,黃志佳稱三度請辭法庭庭長職務,辭職信先後送達縣法院院長,縣委書記,以及縣人大法工委,均未獲批准。

2007年3月,湖北省委黨校函授學院再度回函,措辭嚴厲。這封復函激怒了黃。

復函稱:當事人對函授學歷教育的性質與地位的認識,還有偏差,並指責,當事人應先向有關部門諮詢,而不應該到處發佈黨校違法辦學的信息,敗壞母校的聲譽。

還有一句「可以肯定,沒有任何一個部門會公開指責黨校辦學違法,也不會有任何一級法院會接受此類訴狀」。

一個月後,省委黨校再度發函商請建始縣法院出面做說服工作,信函稱,黃「通過網絡製造輿論」,仍然「固執己見」,建議法院「掌握該同志的思想動態」。

而寄往中央黨校的四封信,全無下文,他在電話裡和對方狠狠吵了一次。

勇而上告

2007年6月,被激怒的黃志佳將兩級黨校告至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

起訴書認為,黨校非法辦學,違背《招生簡章》中「享受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有關待遇」的承諾,構成欺詐。

他要求被告通過中央電視台賠禮道歉,並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損失20000元。

江漢區法院收下了訴狀,並在一週後通知其補充證據。身為法官的他說,這意味著案件已被受理。

黨校文憑引發的訴訟並非首例

據報導,因黨校文憑被司法考試以及自學考試拒之門外而引發的訴訟,在中國大陸並不罕見。而這些訴訟卻無一例外遭遇敗訴。

2006年,浙江學員許麗英因黨校專科文憑不被全國自考接受,曾將浙江省自考委員會告上法庭,歷經兩審,最終敗訴。法院判決意外認定黨校文憑不是國家承認學歷,「不被國家承認就是違法。」許麗英說。

與黃志佳一樣,建始縣法院系統超過一半法官持有黨校文憑,多名基層法官抱怨,不能報考司法考試,令個人前途蒙上陰影。

湖北省委黨校一位領導則其明確表示,當事人告錯了對象。但黃志佳不以為然,合乎文件未必合法,黨校更應該模範守法才對,「如果文件可以作為依據,那是不是民主黨派、公司都可以自行頒布文件,再隨意辦學?」

專家:不能以文件代替法律

針對中共黨校文憑引起的合法性爭論,北京大學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認為,中國的法律適用於境內的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任何個人、組織均不享有不遵守法律的特權。

他認為,但凡學歷教育必須經過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審批,黨內文件可指導黨內培訓,但只要黨校涉及面向社會學員的學歷教育,理應受國法約束。而根據中國憲法和中共黨章,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不能以文件代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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