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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草案 台立院協商達成初步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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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二十日電)立法院今天法案協商法官法草案,達成初步共識,司法院設立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並規定評鑑事件請求時,評鑑委員會應作不付評鑑決議的事項,包括:對適用法律的見解等。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孫大千(桃園縣)、民進黨籍楊芳婉(不分區)、台聯黨籍立委郭林勇(不分區)等下午協商法官法草案,達成初步共識。

草案條文中,司法院設立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以及學者與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組成。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則由法官一人、檢察官三人,律師三人,以及學者與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組成。

草案條文規定,評鑑事件的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應作不付評鑑的決議為,一、對適用法律之見解,請求評鑑;二、不符合規定的人員、機關及團體認為有評鑑的必要,三、評鑑事件請求超越規定期間,四、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等,重行請求評鑑,五、受評鑑法官死亡,六、請求顯無理由。

草案條文也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法官有懲戒必要,可以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得建議懲戒的種類及停止職務,但監察院收受送達後未於六個月內作成決定,逕送職務法庭審理。

除此之外,日前協商達成共識的草案條文中規定,法官自願退休時,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給予退休金外,實任法官另外按照標準給予一次退養金或月退養金。其中六十歲以尚未滿七十歲者,且任法官年資二十年,給予百分之六十,超過二十年,加發百分之八,最高給予百分之一百四十。

此外,若在法官法草案施行前,年滿六十五歲,任職法官年資二十年以上,年滿七十歲前辦理自願退休者,給予百分之一百四十。

楊芳婉表示,法官現在已經領有退養金,是按照退養金的領取辦法,現在只是法制化,並稍微優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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