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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跌倒成植物人 家屬獲賠保險金上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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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一日電)簡姓男子被路人發現跌倒休克倒臥路旁,送醫後因腦部缺氧過久成為植物人,因保險公司以非意外事故為由不理賠,家屬對兩家保險公司提起給付保險金民事訴訟。最高法院最近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兩家保險公司敗訴,家屬共獲賠新台幣一千七百三十多萬元及相關利息,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簡姓男子2003年十一月八日晚間獨自駕車前往基隆廟口,隔天凌晨被路人發現面部倒下,倒臥於停車場對面路旁,經送醫後,發現簡姓男子心跳脈搏均已停止,左額有明顯撕裂傷及頭部受傷流血,經急救後雖漸有心跳與脈搏,但已全無意識,遭判定為「缺氧性病變」,即俗稱植物人。

判決書指出,家屬主張,對簡姓男子病變的產生,未發現是由任何疾病所引起,可見是簡姓男子因跌倒而休克,又無人及時發現,耽誤急救時間,因遭意外導致全殘、成為植物人,要求兩家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判決書表示,保險公司主張,簡姓男子在事故發生前,曾有心臟病史,並曾接受心臟氣球擴張手術。簡姓男子並非因跌倒而倒臥路旁及因外來突發意外事故導致殘廢,是因疾病引起殘廢結果,保險公司沒有給付保險金義務。

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十一月間認為,經查,簡姓男子過去就醫病症與事故無關,顯然不是因為自身疾病引起事故,且事故的發生無法事先防範,屬於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全殘,判兩家保險公司均應依約給付保險金。

因簡姓男子已於提起訴訟後死亡,由家屬承受訴訟,二審判家屬共獲賠一千七百三十多萬元及相關利息。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近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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