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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增反恐罰則 五百萬列重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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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四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除配合台灣加入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增訂反恐罰則,也將現行犯罪所得新台幣兩千萬元的重大(經濟)犯罪門檻,下修到五百萬元。

行政院為因應今年「亞太防制洗錢組織」來台評鑑,並參酌「打擊洗錢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提出四十九項建議,並配合設置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酌相關金融法律及刑法擬定修正條文。

調查局以台灣金融情報中心(MLPC, Taiwan)名義加入國際防制洗錢組織「艾格蒙聯盟」。聯盟五月函告包括台灣在內的二十個會員國,若未將資助恐怖行動罪刑化,將停權制裁,且中國可能趁機更改台灣國籍名稱等,行政院遂提出修法版本解決燃眉之急。

修正增訂條文規定,資助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該組織活動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除將現行犯罪所得新台幣兩千萬元的重大(經濟)犯罪門檻,下修到五百萬元,也將刑法的詐欺、重利罪改列重大犯罪,規範列入洗錢範圍,以達到嚇阻犯罪作用。

旅客出入國境,現行規定以攜帶一萬美金為限,洗錢防制法增訂條文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的人員,出入國境攜帶總值達一定金額以上外幣現鈔,或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以上的有價證券,應向海關申報,再由海關向行政院指定的機構通報。

若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的人員未依規定申報,沒入攜帶的外幣;若申報不實,沒入超過申報部分的外幣;有價證券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有價證券價額的罰鍰。

修正條文增訂,全國農業金庫、信託業列為本法所稱的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並負申報義務,而銀樓或其他可能被利用洗錢的機構,則被列入洗錢通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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