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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生院拆除學生提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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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二日電)樂生療養院與台北捷運新莊線機廠用地問題糾扯,台北縣、桃園縣政府三月間張貼公函要求樂生院建物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將依法強制拆除,清華大學簡姓學生提起行政訴訟。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期判決,以聲請人不符訴願法中對訴願人「適格」認定,將聲請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期判決指出,本案聲請人只是一般人民,並非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在今年三月十六日函示的受處分人,也非樂生療養院院民。

聲請人雖援引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條,以及環境基本法第三、二十八條規定,主張為權利人,不過法官認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條旨意,立法目的在保護文化古蹟,並非保護聲請人個人權益;另環境基本法第三、二十八條規定僅具政策宣示,一樣未賦予聲請人在法律上利益。

判決指出,聲請人所謂個人文化資產權遭侵害,屬於法律以外在文化上、經濟上或情感上利益,並非法律上利益。在沒有遭北、桃兩縣政府函侵害情況下,不構成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不符訴願法十八條規定的適格訴願人。由於於法不合,因此將聲請訴願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台北縣、桃園縣政府今年三月十六日調派上百名警力前往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張貼公函,要求樂生院在四月十六日前就台北捷運新莊線機廠用地拆除區範圍內的建物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將依法強制拆除。就讀清華大學的簡姓大學生因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至原處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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