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大法官:對營利事業逕予設算利息收入違憲

人氣: 5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10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陳亦偉台北三十一日電)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第2項的規定,賦予稅捐稽徵機關可據此就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時,仍得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650號解釋,認為相關規定增加納稅義務人法律所沒有的義務,與憲法意旨不符,應自釋憲公佈日起失效。

本項釋憲聲請人是於1994年間與某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支付合約款,事後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賣方簽發支票,返還合約款,但卻未兌現,買方未實際收到帳款。但事後國稅局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相關規定,計算聲請人應有利息收入,於是補徵稅額;聲請人不服,提出釋憲。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比照同條文第一項中「應按當年一月一日所適用台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大法官認為,所得稅法雖已賦予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法源依據,但查核準則僅授權稽徵機關調查及審核所得稅申報是否真實,並未明確授權機關發佈命令,對營利事業逕予設算利息收入。

釋憲理由書指出,稽徵機關據此得就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而未收取利息等情形,逕予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這項規定欠缺所得稅法明確授權,增加納稅義務人法律所沒有的租稅義務,與憲法第十九條規定意旨不符,應自解釋公佈之日起失效。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