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神木縣政府不擇手段強搶我廠地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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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9日訊】2007年9月4日上午8時許,神木縣李家畔村長李四浩,僱用村民、社會閒散人員一百多人,簇擁著四輛大型裝載機,撞開我辦的水泥製品廠圍牆,強行拆毀廠大門、門房、辦公室、職工宿舍等,碾壓已經澆注成型的樓板,並且用二十多台運輸車輛運來沙土,將生產用的近十畝大的水泥製品澆注場覆埋。

有參加強拆的村民說,是副縣長高曉明叫他們這樣幹的,因為我們的廠區影響了神東公司為其生活區供熱的管道通過。當時在場的職工隨即打”110″報警,10點多到達現場的李家畔警務室的警察只找職工談話,但並不制止非法搗毀工廠的暴行,使這樣公然嚴重侵犯企業權益、破壞正常生產的暴行持續了四天,到9月7日才結束。

我過後組織人員、機械清理澆注場,挖運出的沙土達3800多立方米。這次事件共毀壞房屋8間,給我廠造成40多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生產被迫停止。由於政府阻撓,事發已一年多,公安不能辦案,犯罪份子仍逍遙法外,工廠不能恢復生產,損失無人賠償。

縣政府指使的暴行,就是為了強佔倒賣我這塊地皮。

1987年我在神木縣中雞鎮李家畔村開辦花石崖鄉水泥製品廠,9月1日,我與李家畔村簽訂徵地協議,1988年7月7日,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神計發(1988)057號文件下達了基建計劃,建設局(1989)017號文件批復建設選址計劃,土地局(1989)017號文件批復土地徵用申請,1990年7月10日縣政府辦理了房產證,1998年11月26日神木縣土地局第041號文件補批我廠徵地1.8畝,次日,頒發了神國用(1998)字第04775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該證登記花石崖鄉任輝水泥製品廠佔地為6702.5平方米,約11.8畝,我實佔10.1畝,另有1.7畝是城鎮建設道路代徵地,我當年都及時繳付了徵地款。經過神木縣政府有關七個部門批准,我廠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證。廠子徵用的這10畝多地,全部是烏蘭木侖河西岸的荒灘地,經過我們的平整建設,才逐步形成了生產、生活條件,20年來我們合法經營為礦區建設服務。

與我廠所在地一河之隔的烏蘭木侖河東岸,就是舉世聞名的新興煤城大柳塔。隨著國家開採煤炭的迅猛發展,這裡的城鎮建設也迅速擴展,我們廠也逐漸被煤炭企業和李家畔村長的高樓大廈包圍,在緊靠我們廠西邊原來的荒土坡上,現在也形成了烏蘭木侖河西岸城鎮的一條交通幹線。某些掠奪倒賣者對我們廠的地皮自然窺刺已久,垂涎三尺。

2005年神木縣政府承包為神東公司徵收土地500多畝,建生活區,將我廠每畝市值100多萬元的土地公告以2萬元強行徵收。我不同意超低價徵收,要求評估作價,2006年神木縣政府利用強權註銷了我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理由是我於1989年取得的縣徵地批文有問題,後經榆林市政府於2006年8月復議,撤銷了神木縣政府註銷土地證的行政決定,保住了我的土地使用權。

2007年8月,又有李家畔村長出面說要買我廠的地,給200萬元,我沒有答應,不久就發生了毀壞我們廠的事件。11月7日,神木縣政府在我還不屈服的情況下,再次利用行政強權,不講任何事實與理由,強行將我使用了20年的國有土地變更登記為神木縣中雞鎮李家畔村集體土地,並將我廠國有土地證宣告作廢。

2008年2月份,新華社國內動態清樣第24期報導了神木縣違法行為,袁省長批示查處。榆林市聯合調查組調查後,負責人姜主任4月15日告訴我說:”你廠土地使用權合法”,並給我出具了對我廠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書面報告,評估價為1598萬元。然而榆林市政府又於5月6日做出(2008)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不講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規定就維持了神木縣政府宣告我的土地證作廢的行政決定。一前一後的結論或決定都是市政府作的,前後只差二十天,結論截然相反,也與榆林市政府2006年8月第一次的復議決定相悖,這於法於理怎麼能說得通?我怎麼能接受?

以上事實證據,我諮詢過省市法律專家,都認為我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全面、完備,符合當時土地管理法規定,神木縣政府做法實際上是個別領導打著發展地方經濟的幌子,欺壓百姓、強搶民財、謀取私利。如果這樣的企圖得逞,我們辦企業人的權益有什麼保障?社會豈不成了強權和匪盜的樂園?現我已提起法律訴訟,以求維護公民的土地使用權、生存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附有關照片。

任 輝
聯繫電話:0-13909121604
200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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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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