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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債銷售爭議 銀行須主動與客戶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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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因雷曼兄弟破產而虧損的連動債投資人,多數將可與銀行和解了,銀行公會理事會昨日通過「雷曼連動債爭議態樣及處理原則」,要求銀行業者必須設置專責單位積極處理,主動給予投資人「慰問金」、「補償金」或以其他方式和解。

為有效處理雷曼連動債銷售爭議,金管會將連動債銷售的狀況,訂定了「九種態樣」,要求銀行業者必須依據相關態樣,與雷曼兄弟連動債投資人和解,引發銀行業者激烈反彈,但在金管會的強大壓力下,銀行公會理事會昨日仍然通過了雷曼連動債的處理原則,並要求會員銀行必須在「負起社會道義責任」的期許下,即使銀行沒有過失,也須與客戶進行和解。

不過,昨日通過的處理原則,將範圍限縮至「雷曼兄弟連動債」,而且是「目前尚未贖回」者,銀行必須依據銀行公會通過的九大類型,依照「個案情節輕重」進行判斷,但銀行必須「主動」與客戶和解。

「九大態樣」粗分包括購買者年齡、更換發行機構及閉鎖期、銷售過程是否有瑕疵、售後服務是否符合規定、委託人條件等等。

舉例來說,雷曼商品的購買者,當初購買的商品年限,加上自己購買時的年齡,如果超過「我國生命表的生命年限」,男性為七十五歲、女性為八十一歲;無發行人中途買回機制、且屬第一次購買連動債,並未簽署同意書。

銀行無定期寄送資產淨值對帳單也沒有其他公告,可讓委託人了解連動債淨值;或是銀行提供的商品DM,讓人誤信商品保證本金或保證獲利、投資人投資雷曼不保本連動債。

此外,投資人購買的雷曼連動債,其資產配置與本身的投資屬性不符,銀行也須負和解責任。

委託人投資雷曼不保本連動債時,年齡達七十歲以上,或是投資者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以下,且為第一次購買連動債、無股票投資經驗;還有其他個別銷售案件經金融檢查確認有疏失、有具體事證證實銀行不當銷售,銀行都須與客戶和解。

業者反彈「不顧銀行死活」

針對昨日通過的九大態樣與處理原則,銀行儘管反彈認為主管機關「不顧銀行死活」,但仍得配合辦理,銷售雷曼兄弟連動債金額最大的中國信託指出,該行雷曼兄弟連動債投資人約兩萬多人,該行將依據九大態樣篩選出符合的投資人,主動與其聯繫、進行和解。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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