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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績效獎金公式應修正 並增列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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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宏儒台北14日電)國營事業績效獎金現行計算公式以年度營收為基礎,學者認為並不合理;除了人事費外,公式有廣納其他指標的必要,同一制度是否一體適用公用型、競爭型事業,也值得商榷。

經濟不景氣,民營企業獲利驟降,員工年終獎金跟著大縮水,國營事業在此時核發高額年終獎金,自然引發民怨。連總統馬英九都指示經濟部要注意「社會觀感」,進行制度檢討。

依「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國營事業年度決算審定為盈餘者,可依公式計算,發給最高2.6個月薪給的績效獎金。

計算公式的指標包括年度決算盈餘、勞動成本占營業支出比率、勞動生產力進步比率等;計算基礎則包括年度決算用人費、年度決算營業收入、年度決算營業支出。

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梁啟源表示,國營事業目前是依營業金額計算員工分紅;以中油為例,當油、氣價處於高檔時,營業金額當然隨之增加,「但能否反映真實的生產力,必須考量」。他強調,政府應該檢討國營事業員工分紅的計算公式。

現行計算公式中,又以人事費居最關鍵因素。不管是勞動成本占營業支出比率,或勞動生產力進步比率,都是以人事費為計算基礎。

然而,績效獎金有別於發給個人的考核獎金,是以整體事業單位年度營運效率為考核標的,包括企業是否在採購、生產、行銷等環節上開源節流?是否減少浪費?改革成效如何?都是評定營運績效的重要指標,若僅以人事費運用是否發揮足夠效率,作為考核事業單位績效獎金的依據,容易失之偏頗。

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明定「年度審定決算無盈餘或虧損之事業,不發給績效獎金」;中油、台電今年虧損皆達新台幣千億元之譜,依規定,明年就不應該發給績效獎金。

不過,實施要點也明定,各事業「得就影響決算盈餘之政策因素項目提報經濟部審議」;其中「經行政院與經濟部政策指示辦理事項」就是政策因素。

例如國營事業配合外交政策進行的國外投資若虧損,或因油價凍漲、自行吸收成本漲幅,以及電價調漲未足額反映成本等因素,都屬政策因素。由各事業自行「從嚴核算」受影響金額後,再經行政院主計處、監察院審計部審核,仍有機會擁有年度決算盈餘,並據以核算上一年度的績效獎金。

國營事業發放年度績效獎金0至2.6個月的部分,自民國78年沿用迄今已近20年。在馬總統指示下,經濟部上週已開始研議檢討方向。

持平而論,員工分紅是企業激勵士氣、凝聚向心力最直接的做法;若因大環境不景氣,就要國營事業「苦民所苦」不發獎金,對員工並不公平。

然而,中油、台電、台水等公用型國營事業,與台船、漢翔等競爭型國營事業終究不同;經濟再不景氣,民眾收入再不穩定,日常生活中,油、電、水還是得照用。換句話說,若計價公式穩定、排除政策干預因素,公用型國營事業每年的營運情況,應不致出現太大的波動才對。

在此前提下,對員工個人發放最高 2個月考核獎金之外,再依事業營收核發最高2.6個月績效獎金的制度,是否應一體適用於公用型與競爭型的所有國營事業?

未來是否應重新檢討國營事業獎金核算公式,廣納涉及經營效率相關指標,明訂新的核算標準,廢除 2個月或2.6個月的上限,讓事業的營運效率確實反映到員工的獎金上?都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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