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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組織法公職轉任限制 學者籲修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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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十二日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運作兩年多,首屆NCC委員即將卸任,多名學者今天表示,NCC組織法第六條限制公職人員擔任NCC委員,限縮了NCC委員多元背景的資格,應儘速修法,廣納電信、資訊、傳播、法律、財經等專業與實務經驗人才,讓NCC委員遴選面更廣泛。

NCC下午舉行「回顧既往、策勵未來」系列座談會,邀請多名傳播學者專家討論NCC的運作與業務推動。

NCC組織法第六條規定,NCC委員在擔任委員前三年,須不得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有給職務或顧問;也不能擔任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所派任的有給職務或顧問。

NCC副主委石世豪指出,既有公職人員中不乏對通訊傳播領域具有相當學識及嫻熟經驗者,上述規定大大限縮了委員任命的資格,對國家整體通訊傳播產業政策制定與推動不利,學者專家普遍有此共識,建議應儘速推動修法工作。

政治大學廣電系教授陳清河表示,NCC作為獨立機關,委員組成應基於互信,對公職人員擔任NCC委員的限制過於嚴苛沒有必要,主要應該看其專業能力,若處處不信任委員,NCC委員如何能有所作為。

元智大學資訊傳播系教授周韻采說,NCC在特殊的政治生態下成立,雖經過風風雨雨,但NCC主要目的在於業務本身,不在政治或憲法位階的問題。NCC在從事通訊傳播業務的管制作為過程中,能否讓業者、被管制者感到公平合理,才是彰顯NCC獨立性的關鍵。

此外,依據NCC組織法第八條,所有公告案、許可案及處分案,都須提交委員會議決議;石世豪說,根據統計,九十六年度NCC需審理的上述案件達四萬六千餘件,為提升審查效率,學者普遍認為,應修正組織法第八條,讓一些例行性案件交給NCC所屬局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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