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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罪犯DNA建檔 竊盜搶奪毒品…擬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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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敦硯、彭顯鈞/台北報導〕為擴大DNA建檔對象,協助偵破陳年舊案,台灣警政署推動「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部分修正草案」,獲立法院一讀通過後,昨天進行朝野協商,獲朝野各黨團高度共識,預計今(8)日立院將進行二讀;DNA強制採樣對象改依犯罪類型,並區分偵查期間與一審判決有罪兩階段,擴大採樣建檔範圍。

無罪者樣本將刪除

依草案內容,未來被採樣人若受不起訴處分或獲判無罪確定,主管機關應主動刪除DNA樣本及紀錄。

台警政署強調,這項條正案獲得多個婦女團體支持,若成功修法,只會更促進人權保障,不會侵害人權。且DNA檔案只做為犯罪偵查、協尋失蹤人口用途,不提供給犯罪、遺傳、醫療學者研究,DNA資料庫是封閉系統,不會發生駭客入侵情形。

警政署保證不侵犯人權

根據統計,目前刑事局DNA資料庫中,有1萬件案件空有疑似嫌犯的DNA檢體,卻苦無對象可供比對,進而查出歹徒身分,其中又至少有1000件是性侵害案件,警政署認為,若能修法擴大DNA建檔對象,相信一定能有助於破案,尤其對遭性侵害的被害人人權更是一大保障。

原本這項採樣條例是規定採集犯下性犯罪、重大暴力犯罪嫌犯的DNA檢體,並建檔管理;但警政署發現,事實上,有不少性犯罪嫌犯,其實也會犯下竊盜、搶奪、毒品等罪,因而提出修法,希望能擴大採樣範圍。

草案擴大採樣範圍,區分為涉嫌人,以及一審判決有罪兩階段進行採樣。

涉嫌人部分,除現行規定的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罪等性犯罪,以及殺人等重大暴力犯罪,另增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搶奪罪及恐嚇取財罪。

一審有罪部分,新增範圍包括挾持交通工具罪、縱火罪、妨害公共事業罪、毒化飲食物品罪等公共危險罪,以及使人為奴隸罪、買賣人口罪等妨害自由罪。

此外,涉嫌並觸犯竊盜罪,以及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行,若經一審判決有罪,也將強制DNA採樣。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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