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新雨:楊佳案給最高執法機關的一道難題

標籤:

【大紀元9月12日訊】上海公檢法機關,尤其是公安機關在楊佳案件的處理上的超級強勢已經讓世人皆知,充分地向全國人民顯示了上海市公檢法是絕對不容挑戰的,他們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可以完全違逆公眾的輿論一意孤行,甚至甩開法律規定直到達到自己的各項目的。其中包括掩蓋一系列的引發公眾強烈質疑的問題和作出種種公然違法的行為:警員是否暴力侵犯公民,楊佳到底是否曾經受到了嚴重的傷害,他直面死亡進行報復的真正原因是什麼?楊佳母親到底哪裏去了,為什麼要將她搞失蹤,超越管轄範圍拘捕透露案件信息的公民,在明知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仍要違法指定謝有明擔任楊佳的辯護人,並且一再拒絕合法的被委託律師進入案件的審理,對該重大公眾關注的案件違法秘密審理,實際上楊佳並沒有得到憲法規定的有效的辯護……

上海公安的超級強勢的表現,完全不理睬法律的規定和公眾的質疑,以及公檢法一系列的公然違法操作該案件的事實似乎已經達到了目的。但他們在這樣嚴重違法的同時,給最高執法機關出了一道難題。

首先他們給最高法院出了一道難題。現在死刑案件要由最高法院進行覆核,該案件的真實情況是否搞清楚?殺人的動機和原因到底是什麼?為什麼一個熱愛生活的人員選擇這樣極端的行為面對社會和自己的死亡?絕不能夠因為他殺人了所以我們就要殺他這樣簡單地進行覆核吧。更重要的就是,所有的連法律學生都知道的一句話就是,「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體正義」,這也是所有的法官都清楚的一個無爭議的類似於真理性質的法學理論。面對下級法院的公然違反程序法的審判結果,尤其學理上講,上訴審法院主要是審理程序問題,進行程序審,那他們更應該如何明確無誤地依法確定這些行為是否合法。很快這樣的一個鮮明的問題就會擺到最高法院的面前。下級法院可以一再胡鬧,但上級法院、尤其是死刑覆核的最高法院必須對這樣的胡鬧給出一個態度:是繼續違法確認基層法院把法律踩在腳下,靠強權審理是正確的,還是宣佈基層法院的審理因為違法而無效,宣佈法律的尊嚴是不容侵犯的。如果是前者,最高法院的尊嚴將不復存在,如果是後者,最高法院將不僅是在向中國而且是在向全世界宣佈自己的至高無上的法律權威和是最終維護社會公正的裁判員。

以往由於沒有這樣的案件達到最高法院這一層面,而這一次不同了,楊佳案就像一個小學生必作的作業題一樣擺到他面前,最高法院第一次必須面對這樣的違法審判向全世界表明自己的面對是非、合法與非法的態度而不能迴避。全國人民也在觀望它的最終表現。

其次也給最高檢察院出了一道難題。它同樣需要面對這樣的問題表明自己的態度。但他唯一可以逃脫的機會就是,法律沒有規定我要公開表明態度,我可以無視這一違法行為的存在。
全國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也有監督法律執行當中出現的問題和糾正違法的責任。他也有可能要對這些問題表明自己的態度。

檢察機關和人民代表大會的公開表明態度可能不會是立即的和必需的,這是他們可以暗自慶幸的一面,但輿論如果提出或者指名他們法定責任和權利,他們就也可能要表明自己的態度了。

相關的憲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新聞
警鐘:楊佳是中國的生死劫
李子暘:公眾應該信任警方嗎?
楊佳案開庭後 大陸媒體未作跟進報導
格丘山:楊佳案 全世界華人拭目以待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