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念慶律師事務所法律信箱

合同的時間性

【大紀元11月2日訊】最近我有一個客人因為忽視了合同中規定的履行某些義務的時間性問題而被迫買下了一幢自己不想買的房子,懊惱萬分。他的故事再一次證明了「時間至關重要」這個理念在房地產買賣中的重要性。可是很多客人並不明白自己要重視哪些時間,所以耽誤了這些時間也不知道有什麼後果,那讓我們來看看住家買賣合同中有哪些重要的時間需要遵守。

在房屋買賣洽談但並未最後簽合同之前,買方(Buyer)會將自己的出價(Offer)寫在合同上,並告知賣方何時必須答覆是否願意接受自己的出價。如果合同是2009年10月30號早上10點發出的,寫明48小時之內必須接受,另一方如果想接受這個價位,必須在2009年11月1號早上10點之前向買方發出自己願意接受該價位的意願。如果是11月1號中午才發出接受這個價位的意願,原出價方並沒有義務接受你的回復,你很有可能因為這兩個小時的耽誤而丟了一個好的買家。如果賣方不僅接受了價格還提出了其他一些條件,這個合同並沒有成立,因為賣方的新條件使他的接受(acceptance)變成新的出價邀請(offer),雙方的出價和接受必須百分之百吻合,這個合同才能成立。只要雙方條件沒有百分之百吻合,雙方的意願都沒有達成一致。合同沒有成立,任何一方都可以終止談判的繼續進行而不造成違約行為,如有已遞交的訂金都應退回。

一旦雙方的意願達成一致,合同成立後,買方有一段自己可以調查房屋狀況的時間來決定是否會真正買下這個房子,這段時間在法律上稱Due Diligence Period,一般是合同正式成立後十日內或雙方自定的時期,在正常買賣中,很少有人會耽誤這個時間,因為合同一旦雙方簽字就開始生效,買方的調查期就開始計算,這個時間越長,對買方越有利。買方很清楚自己到什麼時候就不能再後悔了,即調查期內買方可以隨時終止合同,甚至沒有理由也可以終止,都不算違約。

如果是賠本拋售的買賣(short sale),這個日子就很難計算了,因為買賣雙方雖然簽字了,但合同還要經過賣方的銀行的批准,這樁買賣此時並沒有一錘定音。可是根據合同,只要雙方簽字,合同有效期就開始計算了。如果買方不在合同簽字後規定的調查期內,對房子進行檢查發現房子狀況有何問題,而是等合同被賣方銀行批准後再檢查,他已經超過了合同給自己的調查期,不能再行使自己在調查期內終止合同的權利了,這往往是很多買主在賠本拋售買賣中認識不到的一個風險,他的選擇非常有限,要麼在自己是否能拿下這個房子還不確定前先花錢對房子進行檢查,另外一個辦法就是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買方的調查期從賣方銀行批准後開始計算,但這一條對賣方非常不利,賣方多半不會同意。買方調查後都會對原合同有修改意見,要麼減低價錢,要麼要求賣方修補一些破損的地方。賣方也許答應,也許不答應。只要買方在調查期滿前提出修改合同的意見沒有被賣方接受,買方都可以提出終止合同,都不屬違約行為,原來付出的定金都應退還。一旦調查期滿,買方再沒有修改合同的權利,終止合同也屬違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本文章只用作背景知識的瞭解,請勿套用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況當成法律意見。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諮詢劉念慶律師事務所劉念慶律師。聯絡地址:Liu & Associates, P.C., 1210 Warsaw Road, #200, Roswell, GA 30076;聯絡電話770-481-0609;傳真:770-481-0597;網址:www.attorneyli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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