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互動】

西班牙法院開審迫害法輪功元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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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5日訊】(新唐人電視台《熱點互動》節目)主持人: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好,歡迎收看《熱點互動》熱線直播節目。經過兩年的審查,西班牙國家法庭日前對於法輪功學員在中國遭受殘酷迫害的自訴案,做出了突破性的裁定,以「酷刑罪」和「群體滅絕罪」起訴江澤民等5名迫害法輪功的元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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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全球第一起針對迫害法輪功這些元凶的罪責進行到刑事審理階段的第一案,這個案子不但是顯示了法輪功學員反迫害的成果,對於國際人權法來講,也是一個新的里程碑。我們想利用今天1個小時的時間和觀眾朋友一起來探討這件案子的來龍去脈,和未來發展的走勢。首先為各位介紹我們現場兩位資深評論員,杰森博士,杰森你好!

杰森:元慶你好!

主持人:橫河先生您好。

橫河:元慶你好,大家好!

主持人:我們開始先放一段影片,看一下事情的來龍去脈,做一個簡單的介紹。

(影片開始)西班牙最高司法機構國家法庭委託調查委員會,歷經兩年時間初步完成調查,決定立案並對江澤民等5名迫害法輪功的被告提出審訊。法官應調查委員會的要求對江澤民等發出傳訊。

法院通知書內容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將面臨至少20年的徒刑,以及須支付受害人索賠金。被告有4至6週的抗辯期,若無異議,法庭將對其發出國際逮捕令。

原告訴訟律師卡洛斯向《希望之聲》國際廣播電臺表示:「最重要的影響就是我們的起訴案已經進入法官審問的階段,那些被告人江澤民、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和吳官正會被送到被告席上接受法官的審問。其次,同樣重要的就是很快就是現在,中共當局會收到由我作為起訴律師代表被害者向那些被告人提出的20多條問題,他們作為被告必須一條一條的回答這些關於他們在迫害法輪功中所負的刑事責任的問題。」

美國著名人權律師葉寧接受《新唐人》採訪說:「他對被告提出控告的內容是滅種罪和酷刑罪。」

聯合國於1948年通過《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公約對滅種罪所下的定義是:蓄意全部或部分地毀滅一個民族、種族或宗教的人群的行為,如殺害該人群的成員,對其加以嚴重的身體或精神的傷害。

根據聯合國公約,滅種罪超越國家國內司法管轄範圍,聯合國有權進行干涉。西班牙、中國、美國等一百多個國家,都是聯合國反滅種罪和反酷刑罪公約的締約國。

7名法輪功起訴人當面向西班牙法官,陳述了他們本人及家人受到的慘無人道的監禁、勞教、酷刑甚至迫害致死。卡洛斯律師並向法官提供了「大赦國際」、「人權觀察」、「人權法律基金會」、「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調查報告。目前經確認至少有3千3百多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

這起案件一旦判決,將具有國際法律效力。被告若進入任何一個與西班牙簽訂引渡條款的國家,西班牙可依法將被告引渡到西班牙國內。(影片結束)

主持人:歡迎各位觀眾朋友回到我們直播現場。我們今天談的是西班牙國家法庭已經開始審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歡迎您撥打我們的熱線直撥電話,和我們一起進行互動。橫河先生,我知道您對這個案子的進展都有長期的觀察,是不是給我們介紹一下,稍微詳細一點的介紹這個案子的情況。

橫河:在2003年的10月份的時候,律師卡洛斯向西班牙國家法庭提訴,起訴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和羅幹這兩個人。當時這個案子在國家法院這一級沒有受理,原因是在西班牙雖然有對反人類的酷刑罪、群體滅絕罪的法律條文很完整,但是他認為原告和被告都不是西班牙人,所以這個案子西班牙可能不能受理。

在這之前,曾經有兩個類似的案子,第一個是1999年威帝馬拉的印第安人起訴原威帝馬拉的獨裁者,說是「群體滅絕罪」。當時也是以同樣的理由拒絕的。這個之後和法輪功的案子之前,由一個西班牙的西藏協會,為西藏人起訴中國當時的領導人和前領導人,一共是7個人,也是以類似的種族滅絕罪來起訴的。當時這三個案子都被擱在那地方。

後來就是威帝馬拉的這個起訴人,是一個諾貝爾和平獎的得主,他把這個案子上訴到西班牙的憲法法庭。憲法法庭在西班牙就是最高的了,它解釋法律事務範圍。憲法法庭就裁決,反人類罪符合普遍司法管轄原則,所以原告和被告不需要是西班牙人,西班牙也可以受理。如果那個國家不能有司法公正的話。這個案子一翻過來以後,馬上西藏團體的案子也開始要翻,然後法輪功這個案子也上訴到憲法法庭。所以憲法法庭在2005年的時候做出一個裁決,有普遍管轄原則,這幾個案子都受理了。

受理以後,實際上當時起訴是三個案子,薄熙來是一個案子,賈慶林和吳官正是另外一個案子。後來憲法法庭在同意接收法輪功這個案子的時候,因為前面兩個案子已經接收了,所以把這兩個案子,訴江和羅的案子加到這個案子裡面去。所以這次講三個,實際上原來是三個分別的起訴案子。在2007年的時候就開始接受這個案子,然後開始進行調查,蒐集證人,並向世界各國發了調查書,要求各國司法機構和聯合國有關機構向他們提供證據,同時再去找證人。

經過兩年的調查以後,等於是進入第二步了。第一步就是這案子能不能立案?有沒有管轄權?第二步,是不是有足夠的證據以這個罪名起訴?西班牙法庭得出的結論就是可以以這樣的罪名起訴。所以他就發出這樣的一個調查,向中國的這5名被告提出問題,把問題書寄給他們要他們回答,對他們指控的每一條你必須回答。

主持人:剛才橫河先生提到了普遍管轄權或稱為「普世管轄權」(Universal Jurisdiction),這是這次引用的一個很重要的條例,讓這個案子有所突破。杰森博士是不是就這方面我們來談一下?

杰森:基本原則是這樣,在聯合國有著名的人權官員他說,人類歷史上往往屠殺上10萬的人還不能得到法律的制裁,而我們卻每天努力的抓殺1個人的殺人犯。在整個人類的理念上是不合理的。

1998年7月份的時候,當時聯合國立了一個〈國際刑事法院公約〉,後來叫〈羅馬規約〉。它樹立了一個在國際上建立一個刑事法院,它的法律基礎是你在國際上有權審理任何一個國家。這個人比如說犯了種族滅絕罪、反人類罪或酷刑等等罪名的時候,不拘泥於這是不是你的國家,或被害人是不是你國家的人,因為這樣的罪行是對全人類整體的損害,所以任何一個國家,包括國際刑事法庭,都有權利做這樣的審理,因為它是迫害全人類的罪行。

這個公約有一百多個國家認可了,具體對「普世司法權」這種概念,也有很多國家把它變成本國法律的基礎,比如西班牙就認可了,其他7、8個歐洲國家也都認可了。認可這個以後,意味著對西班牙這個國家,任何一個人只要認為說某一個人觸犯了群體滅絕和酷刑或是反人類罪,他都可以到西班牙起訴這個人。

不管這個受害人是不是在西班牙,不管犯罪的被告人是不是在西班牙,不管這事是不是發生在西班牙,都不管,西班牙有權審理,這個基礎就是這個國際規約。同時他們本國接受這個規約以後,在他們國家就產生法律效力。這也就是為什麼剛才橫河先生談到,他們的憲法法律案最後做出了裁決,這個裁決的基礎就是相關的這個叫做「普世司法裁決權」的這樣一個概念。

主持人:那麼現在這個法庭已經把詢問這些人的問題寄到中共去了,對不對?請橫河先生介紹一下,下一步實際的動作是怎麼樣?他們必須做出什麼樣的動作?

橫河:按照西班牙法律規定,像這樣的案子,被告必須在4到6週做出回應。如果不做出回應的話,西班牙法庭就會起動引渡程序。引渡程序就是,如果他到任何一個西班牙有引渡條約的國家的話,西班牙法庭有可能發出引渡申請,要求這個國家把他引渡過來西班牙接受審理。4到6週時間是很短的,根據我們知道中共方面以應對的形式來回答的可能性不是很大的,所以很可能到最後會啟動引渡程序。

主持人:如果大家認為中共對這個的回應,或是這5個被起訴的人對事情的回應機率都不高。

杰森:如果他們不回應的話,就剛才談到說,如果不回應就啟動引渡條例。當然我們知道中國本身不可能引渡這些人,但是一旦引渡程序啟動以後,比如這些官員去了英國,英國和西班牙是有引渡協議的,英國本身就很有可能在西班牙的要求下迫於本國司法獨立的原則,他就可能把他們引渡到西班牙。

比如歷史上智利的獨裁者皮諾切特,當時他到英國去治病的時候,因為有人在西班牙告了他,英國就要引渡他到西班牙。當時在99年的時候,這是個非常重要的裁決,這個裁決開闢了這一領域的司法障礙,整個外交豁免權,或是高級官員豁免權、國家領袖豁免權這樣的一個概念。當時英國的「上院」裁決,只要你犯的是像酷刑罪這樣的反人類的罪行,整個豁免權是不能保護你的。

當時上院裁定英國是應該把皮諾切特引渡到西班牙受審的。當時具體原因是他已經80多歲了,身體非常非常虛弱,出於人道考慮,出於身體考慮,沒讓他引渡到西班牙,讓他回到了智利。但是回到智利不久,因為英國上院這樣一個正義之舉,也鼓舞了智利本國的司法體系。最後智利司法體系在智利開始審理他,當然在審理之前他去世了,最後他沒有啷噹入獄。但是整個過程你可以看到,整個國際上從98年建立羅馬規約,到99年確立外交豁免權不保護這些反人類的人,然後一系列的舖平了對於這種獨裁者、對於殘害人類基本理念的這些各國領袖,都已經沒有歷史上的法律遮欄了。

主持人:郭國汀律師已經接上線了。我們剛才討論的一些法律問題,郭律師不在,我們已經和兩位來賓大致討論過了。我們想請問郭律師一個問題,郭律師您好!

郭國汀:你好!

主持人:您在大陸為法輪功學員做過辯護律師,今天西班牙法院做出這樣的裁定,對於您以及在大陸上幫法輪功學員做辯護的律師們,對你們來講起到了什麼樣的做用?有什麼樣的感覺?

郭國汀:這個問題我是這麼看的。西班牙法庭受理,西班牙法庭叫National Court,翻成中文應該是「國家法院」,它實際是高於憲法法院的一個法院,可能是最高層次的。在這個情況下正式受理控訴江澤民等人的群體滅絕罪,這對中國律師的鼓舞主要是正義上的鼓舞,它並不會對中國共產黨控制下的法院產生一些事情,至少目前沒有任何實質性的。你要說有什麼作用,我認為主要是這個作用。

主持人:相信您也認為這些被告不會對起訴做出回應,是吧?

郭國汀:對,我認為中共當局包括這5位被告都不可能也不敢作答辯,或者委派律師去出庭辯護。因為它們現在已經是被追訴的人,戰戰兢兢。儘管它們私下也跟外交部施壓,以國家的形式對西班牙的外交部以及西班牙政府施加強大的壓力。我看到一個資料表明,中國政府威脅西班牙馬德里這個法庭的法官,說他們只要踏上中國的領土就逮捕他們。這當然是一個國際笑話,如果它們真的這樣做的話。因為西班牙法庭受理這個案件是有充分根據的,它不是沒有任何依據來違法。

而中共的威脅就明顯表示中共當局是標準的法盲,實際上西班牙法庭它是在1985年根據西班牙刑事訴訟法的一個法規,準確的名稱叫做「司法權利組織法」,其中第23條第4款就規定了西班牙國家法院的法官有權受理這一類案件,就是嚴重反人類罪的案件。

受理這個案件的依據來源於1985年國家的法律,而這個法律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允許西班牙法院審理最嚴重的反人類罪的罪行。今天這個罪行不是在西班牙領域發生的,既使是其它國家元首和領導人所犯下的這個罪,它都有權受理。所以西班牙法院處理這個案件是有充分依據的。

主持人:另外我們看到在世界上至少有超過10位,不管是前任國家元首、現任元首或是一些軍事獨裁者,他們都是因為在任職期間犯下了罪行,現在被訴上法庭。您對這個案件的被告他們被引渡,以及未來事情的走向,您有什麼看法?

郭國汀:我簡單說一下,國際上的法院分成三大類,第一個是國際法院,這個是純屬國家組成最正規的;第二是國際法院跟國內法院聯合組成的,在1993年南斯拉夫那個上國際刑事法庭,還有1994年的盧旺達的,都屬於這一類。第三類是國際刑事法院,是1998年通過公約設立的,2001年正式運行的。

受理這個案件的依據來源1985年他國家的法律,而這個法律用一句話來概括,它就是允許西班牙法院審理最嚴重的反人類罪的罪行。今天這個罪行不是在西班牙領域發生的,既使是它國國家元首和領導人所犯下的這個罪,它都有權受理。所以西班牙法院是有充分依據的。

(待續)

(據新唐人電視台《熱點互動》節目錄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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