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念慶律師事務所法律信箱

買房者稅務優惠新變化(III)

【大紀元12月13日訊】上兩期的劉律師信箱講述了11月6號通過的《勞工、屋主、商業協助法案》的兩個主要內容,即給首次購房者的$8,000美元抵稅優惠,以及給再次購房者的$6,500美元的抵稅優惠。這一期的劉律師信箱想談談關於該法案的一些常見問題。

1.如果我想利用再次購房者$6,500的抵稅優惠,我再買的新房子必須比原來的房子貴嗎?
答:不必。只要購房者的收入、住房年限達到標準,及新房屋價格低於$800,000,新買的房子價格不必超過舊房子的價格,可以是從高級住宅區搬到低消費區。

2.我在2009年10月30號買的新房子成交過戶,我能享受$6,500美元的再次購房抵稅優惠嗎?
答:不行。新法律是11月6號由奧巴馬總統簽署生效的,11月6號之前過戶或成交的房屋買賣不受新法律保護。但是法律看重的是房屋買賣成交日,即closing date,而不是買賣合同簽署日,即contract signing date。如果你是10月30號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是11月6號以後房屋買賣過戶才正式完成,這個房屋買賣仍享受新法律保護。

3.我現有一幢房子,已經付清,想買一幢更好的房子,現在看中了一幢$825,000的房子,我能享受再次購房者的$6,500美元的稅務優惠嗎?
答:不能。新買的房子價格必須低於$800,000美元。

4.我是首次購房者,在10月30號簽署了購房合同,可是我的收入是$100,000,我能享受再次購房者$8,000美元的抵稅優惠嗎?
答:可以。雖然你的收入根據10月30號實行的法律是超過了標準(2009年2月份的法律要求享受$8000美元的抵稅優惠待遇者收入不超過$75,000美元),你的買賣合同是在11月6號以前簽署的,但是如果你在11月6號以後才完成房屋買賣的過戶手續,你仍享受新法律規定的保護。新法律將個人收入提高到$125,000美元。

5.我曾擁有一幢自住房10年,可是兩年前我離婚了,搬了出來,後來一直租公寓,如果我現在再買一幢房子,我是享受首次購房者稅務優惠,還是再次購房者稅務優惠?
答:你不符合首次購房者稅務優惠,因為新法律要求你在買房前過去三年內不曾擁有自己的住房。你從離婚搬出去到新房子的過戶之間必須有三年時間,你才可以享受首次購房者稅務優惠。如果你是2007年3月離婚,你可以將新房子的過戶推遲到2010年4月,這樣時間就夠了。如果你從離婚到新房過戶不夠三年,你仍可能享受再次購房者稅務優惠。只要你在新房過戶前8年內在原來的房子裡連續住滿5年,比如說你如果是1997年和前妻買的舊房,一起生活在那到2007年10月離婚,你搬出舊房,現在再買一幢自己的住房,你仍可以享受$6,500美元的再次購房者優惠。

我還會在以後的幾篇文章中詳細介紹新法律的內容,幫助讀者瞭解並抓住機會享受它帶來的好處。本文章只用作背景知識的瞭解,請勿套用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況當成法律意見。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諮詢劉念慶律師事務所劉念慶律師。聯絡地址:Liu & Associates, P.C., 1210 Warsaw Road, #200, Roswell, GA 30076;聯絡電話770-481-0609;傳真:770-481-0597;網址:www.attorneyli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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