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法律信箱

买房者税务优惠新变化(III)

【大纪元12月13日讯】上两期的刘律师信箱讲述了11月6号通过的《劳工、屋主、商业协助法案》的两个主要内容,即给首次购房者的$8,000美元抵税优惠,以及给再次购房者的$6,500美元的抵税优惠。这一期的刘律师信箱想谈谈关于该法案的一些常见问题。

1.如果我想利用再次购房者$6,500的抵税优惠,我再买的新房子必须比原来的房子贵吗?
答:不必。只要购房者的收入、住房年限达到标准,及新房屋价格低于$800,000,新买的房子价格不必超过旧房子的价格,可以是从高级住宅区搬到低消费区。

2.我在2009年10月30号买的新房子成交过户,我能享受$6,500美元的再次购房抵税优惠吗?
答:不行。新法律是11月6号由奥巴马总统签署生效的,11月6号之前过户或成交的房屋买卖不受新法律保护。但是法律看重的是房屋买卖成交日,即closing date,而不是买卖合同签署日,即contract signing date。如果你是10月30号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11月6号以后房屋买卖过户才正式完成,这个房屋买卖仍享受新法律保护。

3.我现有一幢房子,已经付清,想买一幢更好的房子,现在看中了一幢$825,000的房子,我能享受再次购房者的$6,500美元的税务优惠吗?
答:不能。新买的房子价格必须低于$800,000美元。

4.我是首次购房者,在10月30号签署了购房合同,可是我的收入是$100,000,我能享受再次购房者$8,000美元的抵税优惠吗?
答:可以。虽然你的收入根据10月30号实行的法律是超过了标准(2009年2月份的法律要求享受$8000美元的抵税优惠待遇者收入不超过$75,000美元),你的买卖合同是在11月6号以前签署的,但是如果你在11月6号以后才完成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你仍享受新法律规定的保护。新法律将个人收入提高到$125,000美元。

5.我曾拥有一幢自住房10年,可是两年前我离婚了,搬了出来,后来一直租公寓,如果我现在再买一幢房子,我是享受首次购房者税务优惠,还是再次购房者税务优惠?
答:你不符合首次购房者税务优惠,因为新法律要求你在买房前过去三年内不曾拥有自己的住房。你从离婚搬出去到新房子的过户之间必须有三年时间,你才可以享受首次购房者税务优惠。如果你是2007年3月离婚,你可以将新房子的过户推迟到2010年4月,这样时间就够了。如果你从离婚到新房过户不够三年,你仍可能享受再次购房者税务优惠。只要你在新房过户前8年内在原来的房子里连续住满5年,比如说你如果是1997年和前妻买的旧房,一起生活在那到2007年10月离婚,你搬出旧房,现在再买一幢自己的住房,你仍可以享受$6,500美元的再次购房者优惠。

我还会在以后的几篇文章中详细介绍新法律的内容,帮助读者了解并抓住机会享受它带来的好处。本文章只用作背景知识的了解,请勿套用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况当成法律意见。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咨询刘念庆律师事务所刘念庆律师。联络地址:Liu & Associates, P.C., 1210 Warsaw Road, #200, Roswell, GA 30076;联络电话770-481-0609;传真:770-481-0597;网址:www.attorneyli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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