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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空氣槍判五年以上 大法官: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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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6日訊】(據中廣新聞黃進恭報導) 民眾拿空氣槍擊小鳥,依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至少要被判處兩年以上徒刑,且無法易科罰金或緩刑。金門地院審判長「康樹正」法官認為罰責太重,聲請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大法官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相關罰責「情輕、法重」,也就是說罰責太重,違反比例原則,作成六六九號違憲解釋。

金門地院審判長康樹正法官審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為製造空氣槍的規定,牴觸憲法上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聲請大法官解釋,結果出爐,原本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殺傷力的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以下罰金,對此大法官認為相關罰責[情輕法重]違反比例原則,因而做出六九九號違憲解釋,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做了說明。

(六六九號解釋指出,槍砲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具殺傷力的空氣槍」的重罰,欠缺對犯行輕微者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的規定,有關機關必須於一年內修法,逾期即失效。)

解釋指出,槍砲條例對製售空氣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的個案,法院就算採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兩年半以上,沒有辦法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的輕微,做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屬於[情輕法重]導致罪責和處罰不相對應,無法兼顧實質正義,因而針對製造空氣槍部份做出違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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