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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志願士兵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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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15日電)台灣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志願士兵服現役滿1年,為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不得逾2年。

台灣國防部副部長張良任初審時指出,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並兼顧軍事管理需要,修法新增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6條之1,明訂留職停薪情形包括「一、服志願士兵現役滿1年以上,為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1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

同條規定國防部不得拒絕育嬰留職停薪,但也規定至該子女滿3歲為止,最長不得超過2年。若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服現役的最少年限,也不計入上等兵服現役的最大年限。

同法第5條之1新增志願士兵「適應期退場機制」,只要因個人因素於核定起役之日起3個月期滿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者,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於3個月內依規定辦理。

若不適服志願士兵人員未服滿最少年限,同法明訂應予賠償。

現行法並未規定志願士兵除役年齡,加上考量志願士兵成本效益、少子化效應、全募兵制衍生後備列管人力不足等因素,增訂「志願士兵除役年齡,為屆滿45歲之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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