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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國外遊學寄宿家庭住宿費 不得列為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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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11日電)高雄市國稅局指出,赴海外留學、遊學的住宿費用,因為在中華民國的境外租屋,依「所得稅法」規定,不可列舉申報租金支出。

高雄市國稅局近來接獲民眾詢問,民眾詢及小孩暑假將到英國遊學,其繳交寄宿家庭的住宿費,可否列舉申報租金支出?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可列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以新台幣12萬元為限。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不論是至海外留學、或小孩赴國外遊學的住宿費用,因為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繳交的寄宿家庭住宿費,不可以列舉申報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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