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干部私设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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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2日讯】人间许多事,按理论,谁都承认该如何如何,但实际,你却不敢或无法依理而行,硬要认理或明知不可而为之,就要陷自己于困境甚至碰个头破血流。
  
据中国青年报报导,安徽利辛县孙庙乡几位乡干部私设牢房,以种种莫须有罪名将200多名无辜群众非法拘禁,时间最长达170天,致使一位孕妇在粪尿遍地的牢房里生下孩子,不少家庭为赎人而多方举债,变卖家产。几位乡干部的做法显然是无理的,岂但无理,简直天理难容国法难恕,而200多名被拘禁者则“根本没有任何过错”。按说,后者应该据理力辩“凭什么抓人”,应当起而抗争,例如到乡政府去讲理,到县上去举报,甚至将这些违法残民形同土匪的狼吏扭送公安局。但这是不实际的。人家配备着专车和打手,并且是以行政的名义,村民怎么与之抗争?私设的牢房与乡政府仅一街之隔,乡政府明知而放纵,你还能找它讲什么理吗?不堪忍受的村民终于上县举报了,但又有人为非法抓人者“撑起了更大的保护伞”(事见2000年11月24日、29日《中国青年报》)。
  
江西省南丰县三溪乡农民吴伯亮状告乡政府久不履行合同,欠款不还,地区中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一次付清欠款及利息64万多元。数十个7日过去,吴伯亮只拿到6000元,法院似乎也拿乡政府没有办法。按说,法律高于一切,执法机关怎能没有办法呢?“农民欠钱不还要被投牢,可这乡政府就可以欠钱不给,没人去封它的财产,也没人去坐牢。”为什么“理”在这里变得苍白无力?哀哀无告的吴伯亮问天问地问记者:“这法律是专对付农民的吗?”(1月6日《中国青年报》)法律自然不是专治农民的,但你吴伯亮告的是政府,如果对方是农民或其他普通群众,情况就会不同。法院未必不想落实判决,只是法院与乡政府的关系和与一个普通农民的关系并不像理论上讲的那样平等。“乡里要面子”,法官得考虑一级政府的“形象”,即使他不考虑,他的同级或上级领导很可能打招呼要他考虑。

不妨再假设一下,一个普通农民状告县政府,办案的是法院,能设想法院去封不履行判决的县政府的财产或将政府法人代表“投牢”吗?
  
这其实是个很折磨人的老问题,至少一千多年前参与“永贞革新”的柳宗元已经深思过。柳宗元说,地方上的官员是干什么的?是民众的仆人而不是奴役民众的。依靠土地生活的农民,拿出他们收入的十分之一雇佣官员,是要他们公平地为自己办事的。但拿了民众钱而不认真为他们办事的到处都是,岂止不认真,还要敲诈贪污。假若雇一个人来家,它拿了你的钱不认真为你做事还偷盗你的财物,你一定会“甚怒”而赶走他,处罚他。按说,对于类似的官员也应该照此办理。但事实上老百姓却是“莫敢肆其怒而黜罚者”。这是为什么呢?柳氏已给出了答案:理虽同而“势不同也”。(《送薛存义序》)“势不同也”,精当之至。“势”者,情势、具体情况之谓也,即地位、权力、人际处境之类。官在上,民在下;官有权有强制手段镇压工具,民胆敢反抗便是“作乱”;官有官的背景,民惟布衣朋友。县太爷“怠其事”,小民怎么扣他的薪俸?知府大人贪贿如盗,百姓敢叫他卷铺盖走人?所以,“官为民役”在当时只能是个美好的理想。
  
今天,我们已迈出了通向这理想境界的重要一步。然而,也仅一步而已。比如,人大是保证人民行使政治权力的机构和渠道,但不能不承认,许多地方的人大还是例行公事的时候多,很难随时按照人民的意愿来评判“公仆”之优劣,决定其去留;对同级政府和两院的监督也往往缺乏刚性规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原则已得到确认,但在“法院在政府之中”变为“法院在政府旁边”之前,让法院制约政府终究是靠不住的。
  
理归理,势归势。改变官民关系的旧“势”,增强民众行使权力的可操作性,该是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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