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实:所谓“反邪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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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谈到法轮功,网友臭皮匠说:“在共产党眼里,什么社会组织都成了政治组织,什么社会组织都是想推翻共产党统治,什么社会组织都有政治野心。”“和平地围了一下中南海就如此紧张了?要治人家罪也只能治个非法集会罪,何出邪教罪?”

这一问,问得好。

中南海聚集事件的组织者,是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记得前年北京判他们邪教罪时,新观察论坛网友云儿也提出类似疑问。大意说,根据《刑法》中有关“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条款,李昌等人组织中南海非法聚集,只能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如此量刑,在官府看来实在太轻,不足以平息某些人心中怒火。于是蛮劲一来,干脆弃置已有的条文不用,临时由高法和高检搞出一个关于邪教罪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凡所谓邪教组织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一律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惩处。根据《刑法》,犯此罪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李昌等四人的刑期,一下子从“五年以下”长到了“七年以上”,终于遂了官府“依法”从重判刑的心愿。

将轻罪变重罪,乃反邪教法的一大妙用。不仅如此,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还有更奇妙的用场:新解释一出来,许多从前依法并不触犯刑律,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仅变成了犯罪,而且还是重罪!仍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为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关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这么说的: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里说得很一清二楚,此罪至少应有两大要件:一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即未获许可或未按许可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二是拒不服从解散命令。单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若是没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情节,虽然违法,却没有触犯刑律,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法学家分析,所谓“拒不服从解散命令”,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作出解散命令的主体应是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而非其它任何公民,比如一般党政机关、新闻单位、信访办的负责人提出的解散要求,不能视为本条文所称的解散命令;第二,解散命令应明确要求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的人离开及分散;第三,行为人须以暴力或威胁方式阻挠执行解散命令,或者在多次(一般是三次)接获解散命令后仍不解散。此处的多次解散命令,每次之间必须间隔一定时间,连续不断或间隔极短的内容重复的喊话,应视为一次命令。

以此看来,以前不少非法集会示威,很多时候都是被示威单位的某些党政头头出面作工作,由于始终没有现场警察负责人正式出面下达解散命令,或者由于在警察正式下达一两次解散命令进行劝离后,示威群众即和平离开等等,并不存在“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情节,无法按上述条文治罪。怎么办呢?官府自有高招。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个《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作出一项新规定:

“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它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利用邪教组织抗拒法律实施罪”作定罪处罚。

将此规定与《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内容比较一下,不难发现,在新规定中,罪名是否成立不再以“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为必要条件。只要是所谓邪教组织搞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无论是否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情节,统统都算“抗拒法律实施”,一律按邪教罪定罪处罚,而且法定刑还可以提高一倍或几倍!

现在官府总算如愿以偿,可以堂而皇之地用这个临时作出的新解释,来个“后法”治“前罪”,将以前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按犯罪惩治,将以前依法只算轻罪的行为按重罪惩治了。

以上招法,还算是有些顾忌,比较不那么露骨的。至于公安部取缔法轮功的六条通告,那才叫肆无忌惮,蛮不讲理呢。请看其第四条:

“四、禁止以静坐、上访等方式举行维护、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换言之,法轮信徒的任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上访、申诉等等活动,都遭到禁止。笔者初看到这项规定,目瞪口呆,震惊莫名:天啊,给人家定罪之后,还不许人家申诉,上访,情愿!只要喊冤,就是犯法。公安部通告说,“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我实在想不起哪个朝代曾经正式颁布过不许喊冤的法令,也不知道那个文明国家会允许打人抓人的警察部门,制定这样一条不许喊冤的法令。哪怕在最黑暗的皇朝时代,如此蛮不讲理的恶法即便有,也该是少之又少,起码是不好意思摆上桌面的吧?尤其在这二十世纪末,人权法治早已成为世界主流,仅仅基于信仰理由而剥夺一部分公民集会、游行、示威、上访、申诉等基本权利的法令,不仅为各文明国家所禁止,依国际公约甚至还触犯了危害人类罪。想不到,中国竟然将这条连最专制的帝王都不大好意思摆上桌面的恶法,堂而皇之地公布于众,行之不疑!

其实,就算官府要禁止法轮功的示威活动,也根本没必要立这条恶法。网友云儿在她的文章里说得不错:重申一遍集会、游行、静坐等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游行集会法”得到公安批准,然后公安一律不批准与法轮功有关的活动,这是法治其表,专制其里。虽然仍很恶劣,总算摆出了一个尊重法治和程序的架式在那儿。七八十年代的韩国与台湾,再怎么专制,这点最最起码的面子,还是要顾的。

然而直到今天,官府还是连这点最最起码的面子都不愿意做(或者想不起来做),宁愿耍流氓来横的,叫人夫复何言!只可惜,流氓耍了,仍旧制止不了人家前赴后继的请愿、示威、上访。到头来,官府除了弄得自己颜面无存之外,一无所获,何愚蠢之至耶!

前两天,新观察论坛的网友们曾讨论“法治”与“以法而治”的区别。其实现今中国的反邪教法正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以法而治但违背法治”的例子:事先的法律条文、司法实践和惯例,在官府眼中一钱不值;凡是它所不喜欢的行为,它都可以通过事后搞几条法律解释,甚至不惜践踏公认的法治准则,千方百计地入人于罪;而且所有这些,都披上了所谓的依法治国的外衣。

一些网友至今仍认为这一套反邪教法很好:据说这是按自己的国情处理问题,没什么丢脸的,也没必要太关心别人说什么。俺想,倘若他们早生一百年,恐怕也会为公堂上下跪打板子等等陋习辩护吧?试问,不对坏人临之以威,公堂威信何存?这也是中国的国情嘛!依这些网友的逻辑,外国人越是以此为借口侵犯中国主权,我们就越是要坚持下跪打板子的律条!真按着外国人说的改,岂不丢脸?

更可叹的是,马克昌、周振想等一干大陆刑法学家,居然在《人民日报》上撰文为反邪教恶法大唱赞歌,信口胡吹,说什么此法不仅有充分根据,而且还符合国际惯例!其曲学阿官,曲法媚上的丑态,思之令人作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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