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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委会修法 企业合并劳工可获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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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汪淑芬台北11日电)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完成劳基法修正草案,今天上网公告,征求各界意见。其中新增规定,企业合并时,劳动契约随同移转,也就是劳工可继续获留用。

根据劳委会的草案,事业单位合并、分割、让与、主要营业或财产转让,劳动契约应随同移转;新旧雇主应在合并前30天,书面通知劳工是否愿意随同移转。劳工收到通知10日内,应告诉新旧雇主是否同意移转,未告知者,视为同意。

劳委会解释,让劳工在企业移转时可获留用,是参考德国的“买卖不破雇佣”原则,让劳工在原本服务公司的劳动契约,可随同移转到合并的新公司。

不过,新公司的雇主仍可在企业合并后,与劳工重新商订新的劳动契约,也可视业务需求,决定公司人力分配。

草案中也规定,未同意移转的劳工,为谋工作,可在工作期间请假外出。同时新旧雇主都应对未同意移转的劳工,负连带资遣费与退休金的责任。

劳委会说明,如果劳工在企业合并时,决定不接受移转,原雇主应给付资遣费或退休金;若原雇主不给付,新雇主就要负起连带责任,给付劳工应得的资遣费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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