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移民局更新I-129 管制外国技术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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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2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田清综合编译) 美国移民局最近更新了非移民劳工的I – 129表格。新表格要求雇主在雇用外国技术人员时遵守更多的防范措施,以确保符合联邦出口法规。12月23日后的申请必须使用新表格。

关于出口管制,新的I – 129表格加上了新的第6部分(Part 6),标题是“关于释出受管制科技或技术资料给美国境内外国人的证明”(Certification Regarding the Release of Controlled Technology or Technical Data to Foreign Persons in the United States),要求雇用H、 L和O类非移民签证外国人的雇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i)已经读过《出口管理规则》(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简称EAR)和《国际武器交易法规》( 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 ,简称ITAR),(ii)并对于释出任何受管制科技或技术资料给外国公民是否需要出口管制许可证做出决定。

更具体地说,修订的表格在第6部分以明确的语言要求雇主,对于会释给外籍员工的技术或资料做出以下申明其中之一:

(一)释出这种科技或技术资料给外国人不需要商务部或国务院的许可;或

(二)释出这种科技或技术资料给外国人需要商务部或国务院的许可,而雇主在收到所需的许可或其他授权之前,会防止外籍员工取得受管制科技或技术资料。

显然,第6部分要求一些实质审查,包括审查外国人的工作职责,以便在外国人到职之前确定这些职位不需要许可证(否则雇主必须取得)。

如果,工作上的技术释出需要有出口许可,雇主必须证明,在取得必须的许可之前,外籍劳工将不会接触任何受保护“技术”。雇主如果在I – 129表格做出不实陈述,可能被解释为违反联邦法律。

雇主应考虑与出口法律顾问检阅I – 129新表格及其说明,以便在签名一切属实,否则负伪证罪。

《出口管理规则》和《国际武器交易法规》把对美国境内的外国人释出管制性科技和技术资料视为对他们来源国家的出口。因此,即使正常雇用程序的雇主释出管制性技术或资料给外国人——即使工作是在美国, 也被视为“出口”该技术。

实务上,只有某些出口需要这种许可证。许多商用技术不受《出口管理规则》和《国际武器交易法规》的管制或是因为市场上可买到而被豁免。然而,涉及先进的精密和制造设备、或某些软件和软件系统的雇主,将受到许可规范,这取决于技术除了正常的民用用途外是否具有军事、执法或反恐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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