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中国大学生就业多遭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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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7日报导】(中央社台北27日电)最新调查显示,有近6成的中国雇用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户籍、地域、外貌、甚至性别有明确要求,这些制度性歧视多数与法不合。

法制晚报今天引述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公布的“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的调查报告”指出,有6成受访者在企业单位应聘时受到就业歧视,在政府机关应聘中遭受就业歧视的则将近4成。

调查发现,认为就业歧视程度“很严重”的受访者占样本总数的11.31%,认为就业歧视程度“严重”的占33.54%,这两者合占44.85%。认为“不存在就业歧视”的受访者只占3.45%。

据报导,调查访问北京、天津、广州等地的11所大学,有效问卷2086份。

报导指出,“就业歧视”是指政府或私人单位基于人的某些先天性的与能力不相关因素做出的任何区别、排除、限制和优惠。

调查显示,在应聘过程中,68.98%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另外,有17.67%的用人单位要求大学生求职者未婚或没有生育。

报导引述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副教授刘小楠表示,性别歧视是近年来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尤其在女大学生就业群体中。根据以往调查,用人单位往往存在以貌取人之嫌,而且很多被调查者认为女性的外貌气质、学历和公关能力是用人单位所看重的。

据调查,用人单位比较愿意录用男大学生,这是因为女大学生在工作几年后,往往结婚生育,给用人单位添加许多成本与人力方面的损失。

此次调查也显示,有59.14%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户籍、地域有明确要求。有45.96%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身高长相有明确要求。

刘小楠表示,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户籍制度存在不合理性与不平等性。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指出,有些“歧视”并不是企业主动选择,“譬如企业用人时对户籍、地域的要求。”杨燕绥举例说,中国现在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决定,如果企业要用外来人员,就要申请相应的户籍,有时这个成本是非常高。

中国现行“促进就业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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