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警官的血泪控诉:奇冤难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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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9日讯】诱捕,诱供、引供、逼供、“车轮战”式的逼问,株连九族。三天三夜非人能承受的折磨,我精神失常,被逼跳楼,被逼在他们捏造的大堆“材料”上签名、画押。这是一位警官的血泪控诉。

申诉书原文转载

申诉书

我是陈军育,原是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良田镇派出所副所长(副科长级)。我一贯尽忠职守,遵纪守法。2002年11月22日,我被广州市公安局纪委无故非法拘禁。在羁押期间,纪委人员对我使用刑讯手段逼供,逼使我从广州市公安局办公楼九楼监察处窗户跳下跌至三楼。随后,他们不顾我生命垂危,竟继续对我实施“车轮战”逼我认“罪”…… 2003年8月11日,在只开了一次庭的情况下,我在看守所里收到了第一份判决书。更不可置信的是,次日(即2003年8月12日),我又收到了一份同一文号、内容,刑期由“九个月”改成“一年”的判决书,还被残酷剥夺了上诉的权利。
这究竟是依法办事还是打击报复?!

【缘由】

2001年3月27日晚上11:00左右,我(当时担任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良田镇派出所所长助理,行使副所长职权,并是当晚唯一的派出所值班领导)在接报后,带领肖志斌、李荣军、邝建洪、杨梁武4名干警及4名良田镇华坑村治保队员到达辖内的陈洞村的“生生山庄”进行治安检查。期间发现张瑞云、王勇、邹铁军、张萍、李玉芳、唐红6名人员有卖淫嫖娼的嫌疑,因此立即把张瑞云等6名人员带回良田镇派出所进行留置盘问。

2001年3月28日凌晨1:00,我、罗伟泉、杨梁武、肖志斌、李荣军、邝满元等干警分别对张瑞云等6人依法进行了讯问(相关讯问笔录请看附件一)。通过询问,我了解到张瑞云是原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山分局副局长;王勇是原广州市公安局六处干警;邹铁军是广州市工商局第二分局办案二科副主任科员。他们均承认有嫖娼未遂行为,并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写下了悔过书和检讨书(请看附件二)。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依法对张瑞云等6人作出了警告处理,并根据当时公安部对公安内部人员违法乱纪的相关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了当时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山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杨鹤年(二级警督)来所把张瑞云等人带回原单位进行处理。2001年3月28日凌晨2:30左右,杨鹤年穿着警服、驾驶警车到良田镇派出所把张瑞云等人接走。
由于该案是一般的涉嫌违法的治安案件,根据派出所值班分工的安排,我作为当晚的派出所值班领导,有权独立对该案做出最后处理(该案已交回原单位处理)。因此,我无需向良田镇派出所其它领导作出汇报后再对该案进行处理。而且,关于该案的处理情况当晚的总值民警已记录在值班日志里,如其它领导对该案的处理结果有疑问,可直接向我了解,但一直没有任何领导就该案的处理结果向我进行询问。

【被诬告】

该案结束后不久,原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良田镇派出所干警杨梁武,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我的名义私自向张瑞云、王勇、邹铁军三人索要现金作为“好处费”。我直到2002年11月29日才从广州市公安局纪委干部程启先对我的讯问中得知此事,我完全没有在该案中收取任何一分钱。
我出狱后得知:2001年年底至2002年年初,杨梁武被抽调到白云区公安分局“打击六合彩专业队”工作。期间,杨梁武利用工作之便到有关政府部门盗窃大量财物。2002年10月,杨梁武的犯罪行为被发现。办案单位对其进行讯问时,杨梁武交待了上述向张瑞云、王勇、邹铁军三人索要人民币3万元作为“好处费”的犯罪经过。杨梁武为了获得减刑,诬告我从这人民币3万元“好处费”里收取了人民币2万5千元,称其自己只得到了人民币5千元。

【非法拘禁,恐吓家人】

2002年11月22日傍晚6时许,我接到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副局长吴展祥的电话,说有工作交待我执行,叫我立即前往白云区分局附近的一家饭店找他。我顾不上吃晚饭马上赶到该饭店。一进门,广州市公安局纪委的4名干部不说任何原因、也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件,就立即给我戴上手铐,把我押上警车拉回广州市公安局。

从2002年11月22日傍晚6时至2002年11月24日下午,我被非法拘禁在广州市公安局办公楼9楼的监察处。期间,纪委干部不让我吃,连续三天不让我睡,并组织人员违法对我进行“车轮战”式的盘问,大量使用诱供、引供的非法手段,企图迫使我承认收取了张瑞云、王勇、邹铁军三人人民币2万5千元的“好处费”,但我坚决驳斥了他们的违法行为。他们恼羞成怒,威胁说不但要整我,还要整我全家。我万万想不到,堂堂广州市公安局纪委竟然使用变相刑讯逼供、株连九族的违法犯罪手段来逼供。我愤怒万分,与他们对骂起来。

经过三天三夜非人能承受的折磨,我精神失常。在与纪委干部进行对骂时,我被逼从广州市公安局办公楼9楼的监察处跳下。由于当时该楼正在装修,窗外搭了棚架,我从九楼跌至三楼,受了重伤,前额骨折,裂开长达六公分的伤口,血流喷涌;左脚踝关节严重受伤!我在地上躺了几分钟才勉强爬起来。我见满地鲜血,只好脱下上衣包住头部伤口,走向广州市公安局大门外准备拦出租车去医院治疗(此时我未被双规,有人身自由)。当我忍痛走到广州市公安局大门处时,纪委干部立即就把我拦住,不让我去医院,不顾我生命危险,强行把我拉回广州市公安局纪委办公室。他们强迫我先写下“畏罪潜逃”的检讨书,才给我治疗!他们只对我进行了简单包扎,后见血流不止,才把我拉去缝针。缝完针后,再没有采取任何医疗救治,就立即把我拉到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关在办公楼十一楼的一间普通办公室内(没有进行任何医疗措施)。广州市公安局纪委干部并不顾我身受重伤,立即继续对我进行“车轮战”式盘问,把我逼得神志不清,求生不能,肉体上难以承受。我为求得片刻休息,强忍着头部的剧痛,为了生存,不得不在他们捏造的大堆“材料”上签名、画押。

随后,广州市公安局纪委干部程启先要我写信给我前妻余晓阳(于2004年上半年因此事离婚),要她向广州市公安局纪委交人民币2万5千元才让我出去治病。于是,余晓阳接到我忍痛违心写的信后,立即赶到广州市公安局纪委,向程启先交了人民币2万5千元,程启先还对余晓阳说:“陈军育已经没用了,你最好尽快跟他离婚!”。广州市公安局纪委收到钱后,并没有让我出去进行治疗,而是继续对我进行“车轮战”式的诱供、引供。此后,广州市公安局纪委干部就以余晓阳交来的人民币2万5千元作为我所谓的“退出的全部赃款”,捏造证据给我定罪。

“车轮大战”两周后,广州市公安局纪委干部又把我拉到天河区石牌酒店,继续非法拘禁我,逼我写材料,硬说我与原单位的“杨梁武盗窃案”有联系,是同伙。我依据事实坚决驳斥。他们见用此事无法整倒我,又转说我在处理张瑞云等6名人员涉嫌卖淫嫖娼一案有犯罪行为,但我以事实反驳了他们。

广州市公安局纪委干部继续调查了几天后,广州市公安局纪委干部程启先宣布“双规”我时,竟对我说:“我们从来不会办错案,你肯定有问题才叫你来!”

【含冤入狱】

在石牌酒店被非法拘禁近一个月后,2002年12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监察科干部把我领回了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监察科科长肖忠诚叫我先回家,12月16日星期一上午8:00到分局报到,继续交待问题。

2002年12月16日上午8:00,我按时到达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监察科。上午10:30,白云区检察院的人员把我从分局带到区检察院。随后,白云区检察院人员不顾我头痛难忍、左脚肿痛异常,对我进行讯问,并全程录像。直到下午6:00多,白云区检察院人员宣布以贪污罪对我执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证请看附件三),随即把我送到了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002年12月25日,白云区检察院宣布对我执行了逮捕(逮捕证请看附件四)。

【疏于审查,草率起诉】
在随后的4个月内,白云区检察院的人员对我进行了3次例行讯问。我在看守所无法举证,只能违心应付。2003年4月8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贪污二罪对我提起公诉(起诉书请看附件五)。

2003年5月12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晶(全国优秀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我在法庭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公诉人提出的所有指控作出了驳解,并分析了公诉人所收集的证据的错误性及违法性,从而证明我是清白的。公诉人对我所提出的确凿证据和事实均无法解释,哑口无言!只好匆匆休庭。

在接下来的3个月里,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再没有就此案进行庭讯,就分别于2003年8月11日、2003 年8月12日发出两份不同刑期的判决书!并不开庭宣判,而是直接将判决书拿到看守所叫我签收!

【擅改判决书,剥夺上诉权】

2003年8月11日,我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里收到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张俊拿来的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推断判案)判我“九个月”有期徒刑(第一份刑事判决书请看附件六)。我立即当面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张俊提出上诉。张俊却说我不知好歹,还要收回我的判决书,但我坚决不给。

2003年8月12日,我又收到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另一份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文号、内容、日期都跟第一份判决书完全相同,只是刑期由“九个月”改成了“一年” (第二份刑事判决书请看附件七)。随后,我立即给我家人写信让律师帮我上诉。我8月12日就把信交给广州市第一看守所的刘管教并请求他尽快帮我寄出。但是,我的信8月24日才被寄出,我父亲8月25日才收到我的信(有邮戳为证,信件及信封请看附件八),已经超出上诉期限3天了,我的上诉权利就这样残酷地被剥夺了

【被断绝生存来源】

2003年11月21日,中共广州市白云区纪委发文开除了我的中共党籍(相关文件请看附件九)。

2003年12月9日,广州市白云区监察局发文开除我的公职(相关文件请看附件十)。

2003年12月15日,我刑满释放(刑满释放证明书请看附件十一)当我重获自由的时候,已是身体严重伤残、身败名裂、身无分文、妻离子散!我非常明白:我是渺小的个人,如何与一个省会市级执法单位讨说法?!而且还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谈何容易!但我相信这个颠倒黑白的冤案终会大白于天下!

2006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我的冤案又转到白云区法院,白云区法院在事实面前,最后不得不于2007年6月4日出具《再审决定书》。但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我的合法要求与权利(允许中外媒体在庭审现场录音录像,真正公开、公正的开庭),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副院长严剑飞、刑庭法官吴俊等人,甚至在广东电视台记者的镜头前公然否认两份判决书的存在!所以,我只能向您求助,恳请尽快还我清白。

详情请看以下广东电视台节目网址:http://www.openv.com/play
/GuangDongNewsprog_20090407_7023738_0.html

谢谢!

申诉人: 陈军育
2010-5-25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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