郦剑锋:问题官员“闪电复出”乃制度之殇

郦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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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12月20日讯】最近,据细心网民披露,江西宜黄两名去年因拆迁引发血案被免职的官员,已经重新复出,分别担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抚州市公路局局长,“官差”远好于原来担任的县委书记、县长职务。

这样的复出,现实中还有多多,网上大概能够列出一堆来。有学者针对问题官员几乎100%复出的奇怪现象,大肆呼吁检讨官员问责制度,真正问责,取信于民,避免使官员问责制度流于形式。其实,在我们看来,即使再完善,也解决不了中国官场的乱象。我们试从三方面分析:

一是问责制本身存在的严重缺陷。

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篇幅不长,共四章二十六条。你从它是由中办国办合发就可看出来,它实际上是一份党内文件,重在以强调政治纪律为名,目的在于提高中共的所谓执政水平,维护新形势下党的形象和统治。

这也就是说,《规定》主要考量的是政治,“问责”本身只在其次。从这个角度,官员犯不犯错,问不问责,问责到什么程度,是真问责还是假问责,完全取决于政治需要,取决于它是否有利于巩固党的团结统一。

例如,前几年发生的湖北巴东烈女邓玉娇刺死色官案,邓贵大不过一个镇政府招商办主任,大抵算得上最低一级的小官,公然色胆包天,对此政府都极力包庇,何况大人物官员?

又如,问责对像规定是中共“县以上领导成员”,这可谓中共的精英层。对于他们的问题,中共敢不敢全部拿出来“问责”?

再如,对于问责的原因规定有七项,都是指犯有严重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理出现这样大的问题,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决不可能简单敷衍等闲视之,必须严正处理。但它只是规定五种“问责的方式”,即: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看看这五种,最重的处罚才是“免职”,如此处理,何以严肃法纪?何以严惩不法官员?又何以服天下?有专家还在那儿挑刺研究“撤职”还是“免职”,琢磨文字游戏,其实不具任何意义。

过去在古代,官场吏治很多情况下是非常严厉的,一个人出现问题或道德上有污点,往往会“永不叙用”。《红楼梦》中,贾赦因为“交通外官”(京官与地方官私自结交)即被查封抄家,诺大一个显赫家族瞬间垮塌。中共问责制仅仅规定了“一年”的期限,所以有人无奈讥讽为“带薪休假”!于是我们经常看到,被问责官员一年大限一到,便纷纷复出,或升迁,或它调,一切又是周而复始。

二是我们从“宜黄事件”中可管中窥豹。

2010年9月10日发生的“宜黄拆迁自焚”是一起共造成三人重伤,其中一人死亡的重大事件。时任宜黄县委书记的邱建国,率队在机场拦截拆迁户家属赴京接受媒体采访;当事件中一位伤者去世时,时任宜黄县长的苏建国则率人在医院抢夺尸体,并打伤钟家人。两名政府官员的表演实在拙劣,这种素质的人也能复出,让人无语!

三是,在目前的大环境下,会不会有真问责。

中国官场很讲究人脉,各种关系盘根错节,如果用一句话形容,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如对于制度性的集体腐败,人人都贪腐,“牵一发而动全身”,你怎么惩治?再者,目前中国处于深刻的转折和动荡期,群体事件多发,灾祸连连,政府信誉顿失。在这种危机时刻,迫切需要各级政府上下同心“一致对外”,以图稳定。而稳定的重中之重必然就是官场的稳定。

如时下围绕十八大的权力竞争,很多人会从“内斗”、“派别”(团派太子党之类)出发来解读。其实,我们更应该把中共看作一个整体,一个集合体和一个利益集团,它们彼此间有斗争,但又有共同的利益,关键时候为了自保保他只能相互妥协,整体“抱团”,近来其高谈的所谓“包容性”(“包容性增长”)恐怕也有此含义在里面。

有人认为问责应接受监督。但在现行体制下,接受谁的监督?是上级?人大?抑或是人民?谁有权力监督各级领导?官员任免和复出都是上级决定的,人大也属党和政府的,官官相护又是官场通行的规则,普通人民更是无法监督。

因此,在目前局势下,不可能存在真的问责。“假问责、真复出”,应付舆论,忽悠民意,就不可避免。这是制度问题,制度使然,而非问责本身。要从根本上解决问责不公,问责不力,只有问责于党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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