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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首长特别费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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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3日电)台湾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会计法增订第99条之1,将民国95年底前首长特别费的“历史共业”除罪化。

原订4月29日完成三读的特别费除罪修法,因无党团结联盟认为初审通过的版本仅就首长特别费除罪,没有兼顾基层,希望扩大除罪范围;但国民党团希望修法单纯化,并未同意无盟党团意见,因此,院会仍依委员会初审通过版本,仅就首长特别费除罪化三读。。

过去各机关首长特别费,因相关费用报支、核销等现行法令规定不足,历经数十年的特别费报支及核销都依循前例办理,导致各机关核销态样多元、宽严不一。

行政院民国95年底订颁“各级政府机关特别费支用规定”,明订自96年1月1日起,特别费全数检据核销,并明订使用范围及动支手续;对民国95年12月31日以前的特别费支用,考量相关人员的核销报支都因循前例,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提案免除相关人员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解决特别费的历史共业。

三读通过的会计法增订第99条之1,明订民国95年12月31日以前各机关支用的特别费,其报支、经办、核销、支用及相关人员的财务责任都视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责任;如涉刑事责任者,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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