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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网拍仿冒品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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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31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商标法部分条文,规定未来民众如果在网路、电子媒体上贩售仿冒品或提供相关服务,将构成侵权行为。

过去在网路贩售仿冒品,司法判决对网路是否属“陈列、贩卖”,法官常有不同见解,根据三读通过条文,在电子媒体、网路等媒介物提供服务,贩售仿冒品,明文规定是侵权行为。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如果未获同意侵害商标或证明标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明知是侵害他人商标或证明标章权的产品,贩卖或意图贩卖而持有、陈列、输出、输入者,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并科5万元以下罚金,透过电子媒体与网路方式贩卖者亦同。

日前曾发生贩卖仿冒名牌包,现行规定最低罚责为商品零售单价500倍,若名牌包单价50万元计算,赔偿金可达上亿元,与犯行显不相当,修法删除赔偿金下限,保留上限1500倍赔偿金规定,由法官从个案判断。

此外,根据三读通过条文,商标指任何具识别性的标识,不论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立体形状、动态、全像图、声音等,都可申请商标注册。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长王美花日前表示,未来包括手机开机画面等动画、雷射(全像图)商标,都可申请商标注册,声音部分则已实施,这次修法一并纳入修正。

她说,“气味”申请商标部分,很多国家还无法订定出标准,未来如果有相关申请,智慧局将着手研拟相关行政命令处理气味审查部分。

这次修法也将产地证明标章纳入商标法规定范围,申请人得以含有地理名称或足以指示地理区域的标识,申请注册为产地证明标章。

智慧局表示,以板条为例,申请以“台北”注册为产地证明标章,因台北为产地的板条没特定品质或声誉,不符相关申请规定,但如果以“美浓”作为产地证明标章,指定使用于板条产品,因美浓生产板条有声誉,应符合申请产地标章的要件。

这次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也规定,凡政府主办或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商品或服务,自商品或服务展出日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注册商标者,申请日以展出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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