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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贿选者须缴回补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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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6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43条,未来若涉贿选经法院判决当选无效确定的当选人,或经判刑确定的当选人或未当选人,只要已领补助款,须全数缴回国库。

提案人之一、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高志鹏认为,现行选罢法规定,只要候选人达到符合补助的得票数门槛,中央选举委员会就会发给候选人每票新台币30元选举补助款,若候选人当选后,因涉贿选被法院判决当选无效,这笔钱不但无法追回,中选会还要再发一次补助款给参与补选的人,等于剥了国库好几层皮。

因此,他提案修正选罢法第43条,不论当选与否,只要在选举中得票达到补助门槛,经法院判决贿选确定,都要缴回当初领取的选举补助款;不缴回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内政部长江宜桦表示,候选人贿选行为严重破坏选举公平性,败坏政治风气,追缴竞选费用补贴金额,对实现公平正义及杜绝贿选、净化选风,具有正面作用。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所规范人员包括,中央公职人员为立法委员,地方公职人员为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直辖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村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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