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文薰:法律不罚插播,为传真相盖台又如何?

童文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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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7月03日讯】台湾法轮功学员钟鼎邦6月18日被中共江西国安人员绑架并强迫失踪后第9天,中共透过新华社宣称“台湾民众钟鼎邦”9年来涉及“搜集机密文件”并邮寄“插播器材”、“唆使大陆居民破坏广电设施”,危害“国家安全”,因此对他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新华社指控钟鼎邦的“罪名”看起来很严重,听起来很具体,但细究之后完全是夸大不实。所谓“案重初供”,钟鼎邦被绑架的第一时间,江西国安人员对钟的大陆家人说要钟“协助调查法轮功”,直到9天之后,负责统一中共喉舌口径的新华社发布了上述通稿,才改变了说法。不由得令人怀疑其真实性!

细细去读新华社这段文字便会发现几个蹊跷的地方。首先,全文中没有“法轮功”三个字;其次,所谓的“插播”,重点不在插播行为而是插播些什么内容。但新华社却避谈内容是什么。

再者,“监视居住”是指在非常规地点,例如旅馆或民居监禁当事人,这是中国刑事诉讼法新修正条文,也就是被各方谴责的“强迫失踪合法化”。这个新条文虽在今年3月由人大会议通过,可是却尚未公布实施!何以钟鼎邦就被“监视居住”?

钟鼎邦自己与家属从不讳言法轮功学员身份,为什么新华社反而不敢讲钟鼎邦的法轮功身份?理由有二:第一、中共对中国民众宣称法轮功已经被镇压下去,承认台湾法轮功学员的存在,将使中共的谎言现形;第二、中国没有一条法律说法轮功是违法的。历来涉及法轮功学员的判决,都是利用其他的理由与罪名。

再说插播内容。过去法轮功学员曾在中国不同的城市成功完成插播,插播内容有《法轮大法弘传世界》、《是自焚还是骗局》等影片,目的是希望中国民众能明白真相,不要误解与仇恨法轮功。这样的讯息内容只为洗刷冤屈,完全不可能影响中国的“国家安全”。

至于唆使大陆居民“破坏广电设施”罪则根本是乱引法条、栽赃构陷。因为“破坏广电设施”罪指的是毁坏或偷窃广电设施,但新华社说钟鼎邦邮寄“插播”器材,目的当然是“插播”。而插播并不构成毁坏或偷窃广电设施,当然也就不符合破坏广电设施罪。

退万步言,钟鼎邦真的从台湾协助中国民众去进行“插播”,而且也“插播”成功,则钟鼎邦触犯了中国的哪一个法条?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律不禁止的事都是可以做的事。中国并没有“插播罪”,不能说插播的内容当权者不喜欢,就可以随便罗织罪名。也不管构成要件相不相当,便凶狠地剥夺台湾人民的人身自由!

“插播,在中国是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或者说“插播,在中国是合法行为”这种话听起来或许不可思议,但它的确是真相。事实上插播盖台,不正是许多有线电视频道业,经常从事的广告行为吗?

台湾的国家通讯委员会NCC对于业者的盖台广告不过是罚钱了事。如果是一般民众去插播盖台,在台湾顶多也就是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现有广电相关法律,和台湾并没有太大差异,不同的是中共霸占并利用媒体公器造谣生事。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民众想把诉求送达群众,主张中国《宪法》对信仰自由的保障以及《刑法》紧急避难或正当防卫的法条法理,排除中共的独占,插播盖台的行为完全在情理法之中。

那么盖台插播究竟要负什么责任呢?勉强可说是相同时段的广告费!被插播的电视台、电台或可主张时段损失。不过,不是法轮功学员不愿意付广告费,请问哪家中国的电视台与电台敢接这样的广告呢?

中国法轮功学员2002年在长春插播成功之后,中共出动了6000警力,狂抓了5000多名法轮功学员,又将至少7人暴打致死,另有15人被枉法判刑4到20年,其中孙长军被判刑17年,至今已被关押了10年之久,性命垂危!

这种完全不对等、不相当的迫害与杀人手段,比起45分钟,不过在陈述事实的插播内容(其中关于自焚的分析影片,后来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认可,并获得第51届哥伦布国际电影电视节荣誉奖),中共的残酷与暴力,迫害法轮功涉及的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这才是真正的违法乱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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