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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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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1月09日讯】(纽约编译报导)智商高一分 拿不到政府补助

残疾人肯尼迪申请政府补助没有获批,原因是他的智商高了一分,法律规定获补助的智商范围是60到70,肯尼迪的智商是71。

2008年3月,肯尼迪根据《社会安全法》第16条申请社会安全现金补助,他表示自己从2004年8月开始残疾。肯尼迪在行政法官面前作证,说自己有阅读障碍,高中都没有毕业,而且从2岁起就患有镰状细胞贫血。医疗记录证明,肯尼迪有严重的镰状细胞贫血和其他疾病。2008年5月,心理学家对肯尼迪进行了测试,测定他的智商为71。

行政法官使用五步评估流程对肯尼迪的申请进行审理,发现肯尼迪不符合第三方面的要求,因为要求申请人智商为60到70,而肯尼迪的智商为71。但是,肯尼迪符合其他几条的要求。最后,行政法官裁定肯尼迪不符合申请《社会安全法》关于“残障”的规定。

肯尼迪上诉到地区法庭和联邦第九巡回法庭,均败诉。

案件名:肯尼迪诉卡尔文(Kennedy v. Colvin)
案件编号:2:11-cv-03809-RZ,联邦第九巡回法庭2013年11月8日裁定。

证词自相矛盾 鲜族政庇被拒

李恩英(Enying Li,音译)是中国鲜族人,非法入境并申请政治庇护。在听证会上,李恩英表示,在丈夫去世1个月后,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当移民官问到中国的一胎化政策时,李恩英回答说中国的鲜族可以有两个孩子,但她的公司老板不允许她生下孩子,因为她没有丈夫。李说自己在姨母的房子里住,被人发现她怀孕并举报了她,最后她被强制堕胎。

除了涉及到一胎化以外,案件还涉及到基督教迫害。在丈夫去世后,有人介绍李恩英去教堂,她在2003年4月6日第一次去教堂,根据证词,她参加的应该是家庭教会。

2004年11月7日,她在自己的住处举行了一次教友聚会,警察突袭并抄了李恩英的家,李本人也被抓并关押了10天。关押期间,她被审问和电击,还被罚款5千元。

移民法官对证词提出了两点质疑,并否决了她的政治庇护申请:

一是李恩英在2003年4月6日到2004年11月7日之间参加了家庭教会,但在盘问过程中,她说自己没有受洗,并表示没有受洗的原因是要参加教会6到12个月以后才能受洗。但实际上,按2003年4月到2004年11月算,她参加教会的时间已经超过了12个月,已经远远超过了她说的期限。

二是获得护照的日期前后不一致。李恩英表示自己在2005年12月18日获得的护照,结果连律师都问她:“如果是在2005年12月获得的护照,怎么在2005年2月离开中国的?”在后来的听证中,法官问她:“你是在2003年12月获得护照的,对吗?”,李恩英回答“是,我是在那个时候拿到护照的。”李还说因为自己参加家庭教会,拿护照遇到了问题,移民法官质疑她:“如果你是在2003年拿到护照的,参加家庭教会被抓是2004年的事情,对吗?”,李恩英再声明“参加家庭教会与拿护照没有关系。”

移民上诉局和第九巡回法庭都同意移民法官的决议,同意不予政治庇护。

案件名:李诉司法部长霍德(Li v. Holder)
案件编号:No. 08-70586,联邦第九巡回法庭2013年12月31日公布。

联邦贸易委员会裁定:三家公司虚假声明塑料可生物降解

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月6日批准对三家公司的最终裁定,裁定三家公司虚假声明自己的塑料产品是生物可降解的,违反了联邦贸易法。被裁定的三家公司分别为Clear Choice Housewares公司、Carnie Cap公司和MacNeil工程公司,这三家公司通过不同方式声明自己的产品是生物可降解的,比如直接说产品可以生物降解,或者产品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或在垃圾填埋场生物降解,以及经科学证明可生物降解,这些声明被联邦贸易委员会证明是虚假的。

联邦贸易委员会在裁定中指出,这些公司不得再声明自己的塑料产品生物可降解,除非能够提供可信、可靠的科学证据。

案件编号:FTC File Nos. 122-3288,122-3290,122-3292。

计税前要先扣除打折金额

2013年6月8日,在沃尔玛宾州匹兹堡店“买一送一”促销时,法尼斯购买了两包吉列的剃须凝胶,凝胶原价每包2.97元,打折后两包一共2.97元。不过,沃尔玛在收税时,并没有按打折后的价格收取,而是按两包的原价收的税。法尼斯和其他顾客一起提起集体诉讼,认为根据宾州税务局的规定,沃尔玛应当根据打折后的价钱收税,而不是原价。而沃尔玛则出示了一份宾州税务局2005年提供的一份意见,其中要求沃尔玛不能在计税时先扣除优惠的部分。

联邦宾州西区法庭裁定法尼斯胜诉,沃尔玛应当在计税前扣除优惠金额。

案件名:法尼斯诉沃尔玛(Farneth v. Wal-Mart Store, Inc.)
案件编号:2:13-cv-01062,联邦宾州西区法庭2013年12月30日裁定。

离婚五年 夫妻财产尚未扯清

塞依在2008年通过法庭和杰克逊离婚,到2013年底,俩人还在为夫妻财产分割打官司。

杰克逊和塞依于2003年结婚,结婚之后不久杰克逊就被关押。2008年2月,塞依提出离婚申请,因为当时杰克逊还在关押当中,技术上不能出庭,阿拉斯加高级法院批准了塞依的离婚申请。此后,杰克逊提出60(b)上诉,认为塞依在夫妻财产上可能进行了虚假声明,塞依也提供了相应的财产证明,但之后塞依的银行拒绝在没有法庭命令的情况下提供任何账号信息,杰克逊的上诉没有了回音。

2011年2月4日,法庭通知杰克逊将撤销他的起诉,因为缺乏进一步的信息。收到通知以后,杰克逊再次提出动议,要求法庭判给他1.5万元,他根据塞依提供的财务信息提出这一请求。法庭拒绝了杰克逊的动议,并将案件关闭,原因是杰克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

阿拉斯加最高法院裁定:1)法庭通知杰克逊离婚协议获批后,他在期限以内提出了60(b)对夫妻财产分割提出上诉。法庭在受理杰克逊的上诉时,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时间期限。在缺乏时间表的情况下,在2011年撤销杰克逊的上诉是不合理的。2)离婚协议是否有效,要由阿拉斯加高级法院来审理,而不是最高法院,所以最高法院对此没有进行裁定。3)离婚协议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对离婚协议有意见,要在离婚协议生效后30天内提出,杰克逊对离婚协议的上诉是在2011年7月,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一期限,所以离婚协议本身是有效的。

案件名:杰克逊诉塞依(Jackson v. Sey)
案件编号:No. S-14496,阿拉斯加最高法院2013年12月27日裁决。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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