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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鉴赏期有例外 台消基会:衍生更多纠纷

消保法增加通讯交易合理例外情事 不受限7天鉴赏期 对于易腐败及客制化商品 将有认定上的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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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8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施芝吟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日前修订《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只要业者“有合理例外情事”者,消费者在邮购、网购、电视购物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7日内,不能再于“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的情况下退回商品,也就是将某些商品排除在“7天鉴赏期”保障之外。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28日表示,这是开倒车,不仅衍生更多消费纠纷,更不能保障消费者权益。

消基会副董事长游开雄指出,《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1项原本规定,“邮购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7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修法后,增加“但是通讯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且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他强调,例如:“易腐败或过期商品”就会出现认定上的糢糊地带。消基会董事长陆云现场切开一颗邮购的高丽菜,外表有沾黑、腐烂状,所幸里面没有坏掉。他说,若是坏掉,就会出现消费争议。

游开雄并指出,还有“因消费者个人之指定或符合其个别需求而为之给付”规定,虽然部分由消费者指定,但并非客制化;另外,透过通讯软体、脸书代购国外商品,是否也属客制化,这些都有疑义。

消基会表示,政府应以对消费权益影响最小的变动为追求目标,落实法规明确性,才不会让消费者与行政机关无所适从。◇

责任编辑: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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