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法轮功王淑英被非法判刑 家属控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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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23日讯】近日,佳木斯向阳区法院法官、向阳区检察院公诉人、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二审法官等4人,被一位法轮功学员家属提起控告。此前,当事人王淑英被非法判刑3年。

明慧网报导,法轮功学员王淑英的家属控告佳木斯向阳区法院法官宋涛、纪忠,向阳区检察院公诉人姜茗川,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二审承办法官周辰四人,涉嫌“渎职罪、徇私枉法罪、玩忽职守罪”。

王淑英在2016年4月8日晚被绑架,并遭抄家,抄走电脑、大法书籍和真相资料等物品。警察绑架和抄家过程,均没有向家属出示任何相关手续。

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根据向阳公安分局拼凑的材料,非法指控王淑英,所谓“罪名”包括王淑英使用EMS于2015年6月28日分别向最高法院、国务院办公厅投递控告前中共总书记江泽民的控告状。

自2015年以来,近21万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已经向北京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控告江泽民。

王淑英的两名律师曾将《关于王淑英案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递交于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但检察院向佳木斯向阳区法院提起非法诉讼,批捕王淑英。

两名律师后又向佳木斯市纪检、人大等提出控告,递交《关于佳木斯市王淑英案办案人员违法犯罪的刑事控告书》,但依然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复。

王淑英先后遭4次非法开庭。4次庭审地点均设在荒凉的郊外佳木斯看守所。

其中,第4次开庭是2017年3月7日。辩护律师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但向阳区法院强行将辩护律师驱逐出法庭。在没有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王淑英被非法判刑3年。

以上行为涉违法。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应回避,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检察院。

王淑英家属表示,在一审不公判决下,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二审承办法官周辰,“明显包庇一审法官”,拒绝公开审理此案,同样违法。

大陆律师余文生律师表示,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说法轮功是Ⅹ教。而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压制,而有损其选择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法轮功学员王淑英原是佳木斯市百货大楼针织商场的一名优秀营业员。她按法轮功所要求的“真、善、忍”做好人,善待他人。工作上,她兢兢业业,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家里,她教育孩子奉公守法,孝敬公婆,坚持常年为老人洗衣做饭。自1999年“7.20”以来,她至少遭中共非法绑架5次,曾被非法劳教,并被无理开除工作。#

文字整理:叶枫,责任编辑: 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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