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二十九) — 排除证据(SUPPRESS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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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5月24日讯】SUPPRESS EVIDENCE是刑事辩护律师武器库里另一件杀手瞷,如果用得恰当,对检方的案件起诉会造成致命伤。所谓“排除证据”就是指辩方律师成功地要求法庭不让某些证据在开审时呈堂。试想﹔杀人的凶器如果不能呈堂,那么检方开审时的证明工作就会很困难。在笔者经常承办的贩卖冒牌假货案时,能成功地把那些冒牌手表﹑CD等摒除在呈堂的证据外,笔者的辩护工作就已经事半功倍。没有冒牌货的证据,检方如何开庭呢﹖

SUPPRESS EVIDENC其实是民主法制下的一个产物,也是法官要平衡民众的宪法保护隐私权和员警的权力。如果一旦员警赋予太多的搜索权力,我们的国家就会像极权专制的国家一样,民众毫无保障。所以员警在无根据情况下,不能随意命令或要求某可疑人打开背包﹑打开车厢供其任意搜索。如果员警在没有证据显示有刑事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下,硬要搜查的话,那么就算搜查到犯罪证据,如在车厢内找到贩毒的毒品﹑或者冒牌假货﹑或非法武器等。由于员警的搜查是非法的,那么辩方律师可以要求法庭把那些证据排除在呈堂的证据以外,这就是所谓的“SUPPRESS EVIDENCE”。警方的非法搜查,虽不能导致检方的控案被法庭撤销,但非法搜查到的证据都要被排除在外。检方的案子也就四分五裂﹑不攻自破。

读到此处,读者可能会认为美国法律太松﹔在罪证确凿的情况下,还有这种SUPPRESS EVIDENCE的天方夜谭,让罪恶累累的违法人,自由地走出法律制裁。其实这就是自由﹑民主的代价。为了确保员警不滥用国家机器的权力和民众受宪法保护的隐私权,独立于政府的法庭一定要担负起这种监督责任。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的笔者,有时在为中国大陆的同僚想﹕中国大陆有没有相类似的法律﹖没有这些武器,他们的辩护工作在做些什么﹖﹗他们可能在为真正的无辜被捕的人辩护,但如没有SUPPRESS EVIDENCE作为武器,如何平衡民众的宪法保护隐私权和员警的权力﹖希望国内的辩护律师同僚们不要像这里的公派律师,大多数在做做样子罢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刑事辩护会变成没有刺激﹑没有挑战的事了。

今天案例就是与SUPPRESS EVIDENCE有关。由于员警搜查的方式不同,一个情况下,可能员警的搜查是合理的﹔另一个情况下,可能又不合理。所以最好就请有经验的律师研究,员警的搜查合理不合理,有没有可能SUPPRESS EVIDENCE。

本案的被告被员警拦下车,因为他的车子前面牌照掉了。在被拦下后,被告又不能拿出驾车执照。虽然同车的乘客递交员警一个有效的车子登记和保险卡及驾车执照,员警还是打开车门搜查驾车人的真实身份证明。结果员警在车内找到毒品。

新州最高法庭维持下面法庭的决定,把毒品的证据排除在可呈堂的证据之外,因为被告的宪法保护权被侵犯了。

法庭写道﹕“常规和简单的交通犯规,通常只给违规者写罚单。员警不能任意逮捕,因交通违规而侵犯最基本的民众保护宪法权力。开车没有驾照,在没有其他理由的情况下,不构成足够的逮捕证据。”

在本案中,当驾车人没有驾照并提供不真实的资料时,员警有足够的合理性拘留驾车者,直到员警能够得到驾车者的真实身份。假定驾车者拒绝提供他的真实身份,在没有其他的变通方法下,员警是可以把驾车者拘留起来。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员警还是没有足够的合理性去搜查车子本身。

在某些情况下,员警在拘留驾车者后,可扣押车子,那么员警可作清点车内财物的搜查。在本案中,乘客已经提供了车子拥有的档,警方也没有理由怀疑该车是偷窃来的,因此员警没有理由扣留车子做财物清点搜查。

本案所要求警方做的,不会给警方的合理工作造成困扰,就算有些不方便,这与我们的宪法保护权力相比,是微不足道的。民众受益的好处,远远大于执法机关的工作困扰。

由于被非法搜查到的毒品被排除了,被告当然不能被定罪拥有毒品,只是交通违规。

查原始案件﹕STATE V. LARK, A─113 SUPREME COURT (3/2/2000)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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