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美国历史上罕见的民事诉讼案

专题二﹕关于第一次听证会的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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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9月29日讯】皇后区纽约州高级法院于6月6日首次开庭,就法轮功学员控告纽约<侨报>和<星岛日报>诽谤一案举行了听证会。次日,纽约<侨报>和<星岛日报>分别发表文章称法轮功学员诉两报诽谤受到“重挫”。作为诉讼的一方,其报导可能只反应了一方的观点。为了客观地反映真实情况,我们采访了原告法轮功学员。请看下面的采访报导。
问:6月6日皇后区纽约州高级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法轮功学员控告纽约<侨报>和<星岛日报>案,你能否介绍一下这次开庭的情况?
法轮功学员:“法轮功之友”和72名法轮功学员对纽约<侨报>和<星岛日报>提起诉讼是因为这两家报纸从99年7月中国政府镇压法轮功以来,一再发表诬蔑诋毁法轮功的不实文章,造成了法轮功学员精神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并引发了部分在美华人对法轮功学员的仇视。我们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还提出一个动议,请求法院颁发预先禁止令,制止 <侨报>和<星岛日报>继续刊登攻击诽谤法轮功的文章。6月6日法庭就是根据这一动议举行的听证会,要求被告出庭陈述为什么不能颁发预先禁止令的理由。
问:在这次听证会上,双方是如何陈述的?
法轮功学员:在听证会上,原告律师指出,<侨报>刊登的6篇文章以及<星岛日报>的一篇文章有许多对法轮功不实的,错误的报导。这些报导反复地将法轮功称为“邪教”, 将法轮功与“宗教极端分子”类比,称法轮功杀人,导致精神错乱。这些报导无疑是对法轮功的诋毁和诽谤,对原告造成了各种伤害,涉及到他们的工作机会、家庭、交友等生活各层面。因此,应予以制止。
而代表被告<侨报>的律师艾布莱姆向法官提出:从19世纪到去年止,所有的法律都清楚规定不得为过失伤害案发预先禁止令。艾布莱姆列举过去涉及新闻自由的判例(包括国防部控告<纽约时报>等著名案件),指称:“法轮功并没有受到不可弥补的无法挽回的伤害”,对法官说,“你不能预先认定媒体将做出诽谤言论,而禁止该媒体报导。”
问:那么法庭是如何裁定的?
法轮功学员:在听了双方的陈辞后,法官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被告所刊登的文章已对其造成无可弥补的伤害的足够证据,做出决定拒绝批准原告的禁止被告的请求。这一决定有效期到9月9日为止。在9月9日之前,两报可以自由刊登他们要刊登的文章。届时,如原告律师能提出有力证据,法官会根据情况再作新决定。
问:纽约<侨报>和<星岛日报>说你们遭到了“重挫”,你是如何看的?
法轮功学员:这次听证会只是对我们提出的预先禁止令动议进行初次的辩论,法官做出的拒绝批准预先禁止令的请求的决定,也仅维持到9月9日,并没有做出最后的决定,而是要求我们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法庭还没有对被告是否对原告构成诽谤、是否对原告造成伤害进行辩论。在听证会上法官表示﹕美国法律认为任何一种伤害都是可以用金钱来补偿的,如果诽谤罪名成立,时间越久,受害人受到伤害越大,则获赔偿金越多。被告律师也只是称“法轮功并没有受到不可弥补的无法挽回的伤害”。所以,本案还完全没有进入到实质性的诉讼阶段。被告方对受到法轮功学员的起诉是十分紧张的,这从他们不惜重金聘请了曾在美国国防部诉<纽约时报>案中使纽约时报胜诉的美国最著名的律师上可以略见一斑。听证会后,他们急急忙忙宣称法轮功受到“重挫”,只不过是虚张声势而已。
问: 通过这次听证会,你们是否觉得你们有什么不足?
法轮功学员:法轮功是一个修炼的群体,修炼人淡薄一切名和利。我们状告纽约<侨报>和<星岛日报>是维护信仰“真、善、忍”的权益,是捍卫真理,抑制邪恶。但是我们缺乏运用法律手段的经验。我们会不断总结经验,我们会做得更好。我们相信正义在我们一面,正义必将得到伸张。
据本报记者刚刚从原告那儿得到的消息,原定9月23日的第二次开庭因故已被取消。目前本报记者正设法与原告取得进一步联系,弄清取消的原因以及下一次开庭的日期。◇ (怡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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