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丁权案政府乡议局上诉得直

上诉庭裁定丁屋政策全部合宪 乡议局促尽快处理私人协约及换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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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1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张家熙香港综合报导)高等法院2019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协约”及“换地”方式兴建丁屋违宪,与讼各方均提出上诉。上诉庭13日裁定政府及乡议局上诉得直。

长洲居民郭卓坚及吕智恒2015年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指丁屋政策违宪及违反《人权法》,并要求废除新界原居民丁权。高等法院2019年裁定新界男性原居民,向政府申请免费建屋牌,在“认可乡村”范围建造丁屋,属于《基本法》第40条保障的“合法传统权益”。但以“私人协约”及“换地”两种方式兴建丁屋则属违宪。郭卓坚及吕志恒、政府及乡议局,三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翰及法官区庆祥审理,案件在去年8月进行4日上诉审讯,13日颁下判词。争议主要涉及根据《基本法》第40条,丁权是否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

3名法官于判词中指,俗称“丁屋政策”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自在1972年推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则于1991年通过。虽然丁屋政策一直带有歧视性,但直至是次司法复核案,从未有受到法律挑战。在主权移交后,丁屋政策亦被视为符合法例。根据《基本法》第40条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

指解读《基本法》40条 须连贯考虑20及122条

判词中又指,在解读《基本法》第40条时,须连贯考虑及诠释《基本法》第120及122条,即于主权移交前时所有土地契约和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以任何形式所兴建的丁屋,皆可继续获得法例的认可和保障。即使丁权带有歧视性质,仍属于新界原居民传统权益的一部分,并获《基本法》所保障,没有违宪。如果容许以《基本法》第25条、第39条等保障香港居民平等的条文挑战,将破坏第《基本法》40条的立法原意。

至于原审法官裁定“私人协约”及“换地”方式兴建丁屋属违宪。上诉庭认为两者是沿袭殖民地年代的制度,以容许原居民以优惠地价向政府租用官地建屋,及解决原居民没有适合土地透过免费建屋牌照兴建丁屋的方法。裁定政府及乡议局上诉得直,并驳回郭卓坚的上诉。

乡议局主席刘业强形容今次判决是“全胜”,促请政府尽快恢复处理私人协约、换地两种兴建丁屋方式的申请。政府也表示欢迎裁决,会继续执行丁屋政策。发展局将研究上诉法庭的判词,再安排恢复接收和处理“私人协约”及“换地”的丁屋申请。◇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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