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轮功学员2019遇袭案 三被告均在酒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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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10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张晓慧报导)法轮功学员廖女士前年(2019)9月24日在长沙湾警署与警方商议10.1游行后遭暴徒袭击,3名怀疑涉案男子被控“有意图而伤人”罪,案件今(6日)第3天继续审理。

两名警员今日出庭作供,分别是案发当日截查及拘捕第二被告陈嘉明,以及截查第三被告王述杰的警员。辩方律师庭上表示,3被告均在酒吧工作,其中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均在同一酒吧。

早上9时半开庭后,首先处理有关3名被告手提电话的证明文件。代表第三被告的大律师说,第三被告所使用的手提电话号码登记人是刘姓女士,第三被告并非电话的唯一使用者。代表其余两名被告的大律师表示无异议。

2019年9月24日,法轮功学员廖女士在长沙湾警署与警方开会商议10.1游行离开后遭到遇袭,头部受伤流血。(安帕/大纪元)

曾在天桥搜查第二被告 警称其支吾以对、表现紧张

随后控方第四名证人出庭作供,是编号15400的葛(谐音)姓男警员,讲述他在2019年9月24日拘捕第二被告陈嘉明的过程。当时他属驻守长沙湾警署特遣队第一队,下午3时43分,他收到消息说报案室外有两名可疑人士,一人站在荔枝角道近长乐街交界,另一人站在泓景台行人天桥近商场位置。两人一直留连,而且望向警署大门。3时50分,警长58821训示他与另外2名警员前去截查两名可疑人士,他与警长去泓景台行人天桥,另外两名警员则前去荔枝角道近长乐街交界。

葛姓警员说,他在天桥上要求可疑人出示身份证,此人名陈嘉明,即第二被告。他说在等候女朋友从海丽邨过来,警员要求他打电话给女朋友证实,他改口说他在看风景,支吾以对,并表现得很紧张,右手摸裤。警员说,由于怀疑第二被告藏毒,于是要求搜身,但是他表现得不合作。法官问第二被告如何不合作,警员说不记得了。葛姓警员在天桥对第二被告搜身后,4时6分将他带回警署继续搜身,但没有发现可疑物品。

回到警署后,葛姓警员得知4时正发生廖女士被袭击事件,并听到警员9665(前一天作供的陈姓警员)说第一被告手机中有廖女士照片,并称认识第二被告。他在5时28分继续调查第二被告,第二被告称不认识第一被告,他再问第二被告为何出现在泓景台天桥,第二被告回答不知道。他再问第二被告问题,第二被告不出声。

葛姓警员说,鉴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未能解释为何出现在上述位置,有理由相信与伤人案有关,于是他在5时半以“串谋严重伤人”罪拘捕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在警诫下说“我冇嘢讲”。当晚,他让第二被告签收拘捕通知书及会面纪录副本,之后将第二被告交给值日官看管,又将证物,包括在拘捕时检取第二被告的手提电话交给负责调查伤人案的侦缉警员。

法庭播放泓景台行人天桥闭路电视片段,时间从9月24日下午3时45分开始,画面可见有人停留在行人天桥,葛姓警员指该人就是第二被告,之后有两人出现在第二被告身边,葛姓警员表示是他与警长。片段没有拍到警员带走被告的过程,法官与主控官追问他带走被告的路线,他表示不记得了。

随后控方要求播放永新工业大厦4时正的闭路电视片段,画面较为模糊,画面中可见荔枝角道与长乐街交界,靠墙有4个人,随后到4时2分,有3个人加入,警员称分别是他、警长58821及第二被告。到4时3分之后,一干人离开地点,警员表示这是他们带被告回到长沙湾警署的情景。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是酒吧同事

代表第二被告的大律师盘问葛姓警员时,问他是否将截查疑犯过程详细纪录在证人口供上,有没有做到准确详细,葛姓警员回答“绝对有”。在辩方盘问下,警员承认他没有在口供中纪录他当时向第二被告解释的截查原因,认为这是“一向做法”,但强调他确实有向第二被告交代截查原因。辩方律师又问他,第二被告是否没有在截查时试图逃走,警员一度回答“不记得”,辩方律师表示惊讶,追问如果被告尝试逃走,口供中是否一定有纪录,警员承认“系”。

第二被告的代表律师讲述截查经过如下:警员在行人天桥上要求第二被告打电话给女朋友,第二被告说:“我点解要打畀女朋友,我睇风景散心。”警员称第二被告“好串”。第二被告回应“我冇串”。两人发生口角,警员以粗口问候第二被告,之后对第二被告搜身,没有讲搜身原因。第二被告代表律师问作供警员是否同意,警员表示不同意。律师又表示,第二被告没有说不认识第一被告,他们两人是在酒吧的同事,称警员记错,警员则否认。

第三被告也在酒吧工作

中午休庭后,编号12549的郭(谐音)姓警员作供表示,他在2019年9月24日驻守长沙湾分区调查队,下午2时45分接到长沙湾警署特遣队主管指示,要求他与其他同事一道截查一名可疑人,该人身穿黑衣、白短裤、白鞋,在警署正门外徘徊。他与同事离开警署后,见到类似衣着的人在长茂街、长义街交界处,他走近问对方做什么,他回答在等一位女性朋友,等了一个多小时都未出现。警员对他搜身,没有发现可疑物品,又要求他出示身份证,看到他名叫王述杰,即第三被告,查询后发现他没有被警方通缉,于是让他离开。

法庭播放两段闭路电视片段,一段显示在长沙湾警署水马对面有人,看不清楚相貌,另一段显示一名男子走过。镜头没有影到警员截停第三被告过程。

代表第三被告的大律师在这名警员作供前表示,这名警员截查第三被告的过程没有被拍摄到,希望法庭在裁决时不要考虑这名证人证词。法官则表示,是否信纳证词,要视乎他作供中提到的时间、地点是否与纪录吻合。

在辩方大律师盘问时,郭姓警员又提到,在接到指示后,他试图在警署观察将要截查的可疑男子,但是没有看到,直至2时50分出去才见到一名身穿黑色短袖、白色短裤及白鞋的男子,他手上与身体之间夹着一个A4纸大小的黑色手提包,而特遣队主管在做出指示时并无提及手提包。在法官同意后,警员起身示范如何夹着手提包。

郭姓警员在被告律师盘问下承认,第三被告在被查问时说他住在海丽邨,在尖沙咀一间酒吧工作,不过没有试图确认是否属实。

代表第三被告的大律师问作供警员,是否同意有人在长沙湾警署外停留本身并非可疑,警员表示同意。大律师又问如果停留较长时间,位置在长沙湾警署,可能让警方觉得可疑,警员也表示认同。

两名暴力袭击凶徒仍逍遥法外

案件将于7日继续审理,郭姓警员继续作证,三名被告按原有条件保释。

案情指法轮功学员廖女士2019年9月24日下午约3时在长沙湾警署与警方开会商议申请10.1游行,下午4时她离开警署途径长沙湾长顺街时,遭两名身穿黑衣黑裤、黑布蒙面者用长约1尺半的疑似警棍袭击,廖女士送院治疗,她的右前头皮有4至5厘米伤口,缝了5针,大腿部有瘀伤。

案件于2021年10月4日开始聆讯,5日正式开审,由区域法院暂委法官许肇强审理。挥棍袭击廖女士的两人目前仍未被捕。被控告的3名被告柯衍湛、陈嘉明及王述杰,因案发时在附近徘徊及被警方发现手机中有可疑讯息,被控违反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17(a)条“有意图伤人罪”,三人早前表示不认罪。

案件编号:DCCC 603/2020 @

责任编辑:邵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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