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今天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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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7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戴芙若综合报导)历史上的今天,1868年7月28日,第十四修正案被时任美国国务卿威廉‧苏厄德(William Seward)确认,成为了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在以后的一个多世纪中,对该修正案的解释引发了诸多的争议案件。

美国国会于1868年6月13日通过了该法案,并于1868年7月9日获得了当时37个州中的28个州的批准。

第十四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之前出生或归化于美国并受其管辖之奴隶皆为美国及其所居之州公民,且必须保障他们不受各州的歧视与不公平待遇。

第十四修正案是美国内战后的三条重建修正案之一,另外两条是第十三修正案和第十五修正案。三条修正案在美国内战结束后的1865到1870年的五年之间通过。

第十三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第十五修正案确保了投票权,无论“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役状况”如何。

美国宪法和修正案

1776年7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独立宣言》,正式宣布美国脱离英国而成为独立国家。同时声明,美国13个殖民地不再属于大英帝国。《独立宣言》强调了两个主题,即个人权利和革命的权利。

《美国宪法》于1787年夏天在费城写下,这是美国联邦政府系统的基本法源,也是西方世界划时代的宪章。它是目前仍在使用中,最古老的一部国家成文宪法,定义了政府主要部门及其权限,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美国宪法》的前十个修正案,即《权利法案》于1791年12月15日生效,限制美国联邦政府的权限,保护所有在美国领土之公民、居民和访客的权利。《权利法案》实际上是美国《宪法》的一部分,保障了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以及集会自由和请愿自由。

但是,之后的修正案,很多都存在着争议,例如第十四修正案。尽管此修正案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南北战争后昔日奴隶的相关问题等。但是美国南部各州并不十分赞同,这些州只是为了重新加入联邦而被迫通过了该修正案。

第十四修正案

“任何人,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之州的公民。”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指出。

“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任何州,如未经适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对任何在其管辖下的人,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

美国国会图书馆资料显示,修正案的主要撰写者为俄亥俄州共和党众议员约翰‧宾厄姆(John Bingham)。

第十四条修正案对美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第二次制宪”之说,之后的大量司法案件均是以其为基础。特别是其第一款中“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护”一项,是美国宪法涉及官司最多的部分之一,它对美国国内的任何联邦和地方政府官员行为都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修正案的第二至四款极少在法律诉讼中引用,第五款赋予国会执法权。

第一款包括了多个条款:公民权条款、特权或豁免权条款、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

第十四修正案厘清何谓公民之权利,推翻了美国最高法院在1857年“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中裁定非洲奴隶在美国出生的后代不能成为美国公民的判决。

由于各州公民是民族国家公民附带产生的结果,所以居住在一州的美国公民也会成为该州的公民。

所有根据美国法律归化美国的人都可称为美国公民,且只要是在美国出生的人,不论他的父母是何种国籍他都是美国公民。

特权或豁免权条款经解读后的实际应用情况也很少。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 process of law)”下的正当程序条款禁止各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一条款经联邦司法部门的应用,把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内容应用到了各州,并且要求各州的法律必须满足实质性和程序性的正当程序要求。

例如,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中,法院宣告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违反宪法。从那时起,最高法院便宣布任何政府支持或认可的种族隔离形式均为非法。

平等保护条款要求各州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这一条款在1954年“布朗诉托彼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后成为此修正案的法理基础,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判决种族隔离制度违宪,之后又在其它多个案件裁决中推翻了针对不同群体人士的任何不合理或不必要的歧视和种族隔离的法律。

争议

“布朗诉托彼卡教育局案”后,最高法院陆续以此修正案为基础进行宪法解释,并实际上把涉及公民权利的法律进行立法,包括1973年有关堕胎权利问题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有关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最终结果的“布什诉戈尔案”(Bush v. Gore)及2015年裁定美国同性婚姻全国合法化的“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等拥有里程碑性质的判决,均是以这一条款为基础。

其中,近期最引人关注的争议案件就是“罗诉韦德案”。

1973年1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以7比2表决通过“罗诉韦德案”判决,认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为女性提供了基本的“隐私权”,故女性的堕胎权受宪法保护。最高法院还在判决中将堕胎权列为“基本权利”。

近50年后的今年6月24日,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诉杰克森妇女健康组织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中,以5比4的表决正式推翻了“罗诉韦德案”的判决。

最高法院大法官塞缪尔‧阿利托(Samuel Alito)撰写的多数意见书中写道:“宪法没有提到堕胎,任何宪法条款——包括罗案和凯西案的辩护人现在主要依赖的条款,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都没有暗示保护这种权利。”

“该条款用来保证宪法中没有提到的一些权利,但任何这样的权利必须‘深深扎根于这个国家的历史和传统’,并‘隐含在有序的自由概念中’。”

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在一份赞同意见书中认为,最高法院应该重新考虑其过去关于避孕、同性恋关系和同性婚姻权利的裁决。

最高法院最近的几大判决,反映了保守派占多数的美国最高司法机构,正在将宪法解释带回到建国先父们制定宪法的初衷。

责任编辑:李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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