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杜导斌﹕应该入狱的是审判长曹洪光

杜导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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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9日讯】2003年10月1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长刑初字第252号判处罗永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依据是:

检察院指控:2003年5月至6月13日,被告人罗永忠撰写反动文章数篇,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具体分述如下:2003年5月22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水晶论坛》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终于看清三个代表的危害!”的反动文章;2003年5月25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北国之春》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三个代表真能保佑我们战胜非典吗?”的反动文章;2003年5月27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水晶论坛》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告诉当代青年真实的六四!”的反动文章;2003年5月29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水晶论坛》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打倒中国共产党”的反动文章;2003年5月29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文远在线留言板》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打倒中国共产党”的反动文章;2003年6月9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北国之春》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漫谈的江山,坐江山”的反动文章;2003年6月10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北国之春》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一国两制何时休”的反动文章;2003年6月13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不寐思想论坛》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剥下领导关心重视的外衣”的反动文章,以达到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永忠的供述笔录和指认笔录、书证、收缴的作案工具为凭,被告人罗永忠的行为已构成煽动国宝政权罪,对其应依法惩处。

应该说明,法院所列举的罗永忠先生的这些文章,我全部是第一次听说,可我认为,这里面没有哪一篇应该被称作“反动文章”。倒是法院的判决,既与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相违背,又与中国的宪法相违反,还与民主自由法治的时代潮流相背逆,才是正宗反动。

罗永忠何许人也?通过这个《(2003)长刑初字第252号》我才知道,罗永忠,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中专文化,系个体食杂店业主,住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广厦胡同5号。从法院的这个简介我们看得出,罗永忠先生只是一个普通中国民众,一个有完全的独立思维和判断能力的公民。这样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通过选票选择政府,有权通过言论表达自己对现政权的任何不满,也有权表达对政府所采取的“思想”(如“三个代表”)和任何政策的批评与指责。如果这样一个公民认为领盗自己的中国共产党应该下台,应该被打倒,他完全有权利喊出来,而毫无必要将这愿望压抑在心里。上面判决书中所列举的,只不过是罗永忠先生讲出了自己的内心话,是作为一个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如果行使公民权利要受到法律制裁,那么,这并不能说明该公民有什么罪恶,只能说明罪恶滔天的是那个恶法,以及依靠恶法维系的秩序和强权。

审判长曹洪光所依照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正是这种恶法。只要将这些法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拥有言论自由的规定作个对照,就完全可以看出,必须在宪法规范内的刑法,居然与宪法精神直接违背。这样的恶法,曹洪光之流居然奉若圭皋,只能说明由审判长曹洪光、代理审判员刘兵、“人民陪审员”林智琛所组成的法庭违反了宪法。

众所周知,违宪之罪类同判国,是最重的罪行之一。罗永忠因其履行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理当无罪,而曹洪光等人既然触犯了宪法,自然该当予以严惩。虽然现在我们没有这个惩罚罪犯的权力,但是,罪与非罪,在舆论中却是必须立此存照的。

2003年10月19日于蒲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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