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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分红配股课税 台财部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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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联电董事长曹兴诚日前为了“员工分红配股”炮轰台积电董事长张忠谋,员工分红配股问题再起争议,不过,原本强调员工分红配股应按“时价”课税的台湾财政部,昨日却对外表示“至民国98年底,员工分红配股仍应按面额课税”,让外界相当错愕,据了解,主要是行政院施压所致。

财政部赋税署昨日发布新闻稿指出,员工分红配股是公司以过去经营成果累积之盈余分配,依91年1月30日公布修正的“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19条之1规定,为鼓励员工参与公司经营,并分享营运成果,公司员工以其红利转作服务产业之增资者,其因而取得之新发行记名股票,采面额课征所得税。

赋税署并且表示,“促产条例”第2章有关租税减免的规定,施行至98年底止,因此,自91年至98年底止,员工分红配股仍应按面额课税。

赋税署长林吉昌进一步说明,目前员工分红配股按面额课税,确实相当不公平,长期而言,应该改按“时价”或是“时价打8折”课税,但因“促产条例”规定至98年底止,因此,在98年底前,还是应按面额课税。

不过,赋税署内部却有不同意见,1位赋税署高级官员就表示,员工分红配股是“变相的薪资所得”,基于租税公平原则,当然要按“时价”课税。虽然“促产条例”规定,至98年底前应按面额课税,但既然当初可增订这项条款,也可以修法删除。

另外,对于经济部长何美玥日前建议开征碳税(绿色税 ),并同时调降营利事业所得税,赋税署高级官员则反问:“课碳税跟调降营所税有什么关系?”

官员表示,台湾营所税率只有25%,和美国、日本、英国等主要国家的30%以上税率相较,已经偏低,没有调降空间,因此,财政部赞成课征碳税,但不赞成因此调降营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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