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趸缴保单避税 此路不通

人气: 45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11月1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继金管会对趸缴保单额度设限后,财政部各区国税局近来也加强查缉,对于高龄或重病者购买趸缴保单规避遗产税,国税局仍将其保险给付并计遗产课税,虽然不少继承人因此提起行政诉讼,但多是国税局胜诉,未来财政部将进一步修法,以全面防堵富人藉高额趸缴保单规避遗产税。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长郑宗典表示,由于“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指定受益人所领取之人寿保险金,不计入遗产总额。”因此不少富人藉由购买高额趸缴保单的方式,以规避遗产税。为防杜这类的避税行为,对于蓄意以趸缴保单规避遗产税者,国税局也并计遗产课税。

郑宗典进一步指出,自88年至92年,该局就查获不少以趸缴保单规避遗产税的案件,其中有13件因当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法院都判决国税局胜诉,这13件诉讼案件涉及的遗产总额约2.4亿元,税额约9700万元。

中区国税局曾查核一个遗产税案件,被继承人生前有陈旧性中风、糖尿病及缺血性心脏病等多种疾病,于74岁高龄时以趸缴保费方式投保寿险,一次缴付1600万元钜额保费,并指定其子为受益人。被继承人于投保后1个半月内死亡,其子领取保险给付金1300万元,由于其意图规避遗产税的意图昭然若揭,该局因此将保险给付金并计被继承人的遗产课税。

郑宗典说明,部分被继承人利用生前患重病而投缴钜额保险费,以期达到减少死亡时所遗留财产之目的,进而规避遗产税,但遗产税所注重者为遗产之实质意义及内涵,并非表面法律形式,应就实质经济利益之归属予以衡量,才符合实质课税之公平原则,而被继承人重病期间投缴钜额保险费,死后继承人享有领取保险给付金之权利,属于有财产价值之权利,因此应并入遗产课税。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