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高智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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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6日讯】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宇天能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甲5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新,总经理。电话:010—51003308
委托代理人:高智晟,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010—87757325/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央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复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化勇,该电视台台长。

上诉人因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2004)门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特具状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判决撤销原审错误判决,改判被上诉人:

1、 即停止该节目在电视台的重播,并在其二套《非常调查》栏目及其网站中为上诉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 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00000元;
3、 承担两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审失败判决最直接且最显明的价值是对法律事实、法律及法治精神的毫无遮掩的、最粗暴的践踏。

本案案涉侵犯上诉人法律权益的《非常调查》之“纳米水变汽油的骗局”电视节目,是被上诉人基于其一贯的无知、无耻加之其素在中国无法无天的特殊地位思想观使然。任何具有人的认识能力者(中央电视台及原审法院除外),在观看了《非常调查》之“纳米变汽油”节目后,均能得出被上诉人播放这期节目的浮在表面的价值是“揭穿纳米水变汽油的骗局”,但上诉人、所有上诉人的客户、所有参与过本案法庭调查过程的一切具有人的认识能力者均可得出被上诉人之“揭穿纳米水变汽油骗局”的手段对广大电视受众而言本身即是一场无耻的骗局。这次恶行是央视即被上诉人的一名素对上诉人怀有恶意的记者(这是这名记者数次恶意捏造事实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的恶行之一)刻意策划的结果。本案中,央视即被上诉人的恶行表现在,其“旨在”“揭穿纳米水变汽油的骗局”,却无赖般地性马由缰,选择暗访了一个与纳米水变汽油骗局毫无关系的正常经营纳米功能产品的企业——上诉人的经营场所,即:揭穿纳米水变汽油的视听画面是所有上诉人的客户所熟悉的上诉人的一楼产品展示大厅场景,是上诉人的一楼展示大厅的工作人员、是上诉人设在楼上的公司接待场所、是上诉人公司的从事营销的工作人员、是一切上诉人的用户所熟习的上诉人的各种纳米功能产品、是所有上诉人的产品用户及相当的电视受众所知悉的标有“宇天能”三个大字的企业徽图,而原审判决的恶行在于,其在判决中对所有上述在侵权电视节目中一目了然的视听画面除了对画面中出现的上诉人企业徽图中的“宇天能”三个字予以轻描淡写的提及外,其余有机组成上诉人企业对外营销综合形象状态的所有在侵权节目出现的画面是避而不谈,以公然的毫无遮掩的方式无赖般地加以掩盖。原审判决的另一个恶举及丑行在于,其在无赖般地掩盖了几乎全部法律真实的基础上,又无赖般地制造了“构成对法人名誉侵权的条件”,即“在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的节目中,没有出现有关原告公司的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足以表明原告公司身份的画面和解说”,因此就不构成侵权。这就象对自然人的电视侵权画面中荒谬地要求必须出现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名字的拍摄画面才能构成侵权的要求无二致。世界上任何有文明人类聚居的地方都不会有这般荒唐的“侵权标准”,中国的相关法律中也没有这种荒唐的“侵权标准”,出现原审失败判决的荒唐,形式上看只是原审法院及法官的荒唐,但它的另一个无法回避的沉重即是中国社会法治(至少是局域法治)的荒唐。但愿二审法院能以判决救赎之许些。毫无疑问,这种可能的救赎也只是偶然的和技术的。

二、原审对错误判决的故意选择不仅仅是使上诉人的法律权益遭到践踏!

原审对错误判决的公然选择,使上诉人的法律权益、法人尊严遭到在文明人类看来是最粗暴的践踏,虽然在中国这种“特殊国情”下,法院的这种选择是再稀松平常不过的存在。原审法院在选择与真实、法律价值、文明价值完全相悖的判决时所表现出的从容、熟练及无所顾忌,即是作为特殊情势下的司法审判普遍价值状态的具体表现。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及原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不顾颜面之举可谓罄竹难书,先是被上诉人在本案刚进入诉讼后,即通过“中间人”找上诉人的代理律师,直接表明:如果律师能引导上诉人息诉,被上诉人会让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很尊严地获得应得的利益,除此,还会对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在其电视台作相当规模的正面报道,如果上诉人不识相,中央电视台将具体由《焦点访谈》等栏目全面出击,直至将上诉人置于死地,而且还要通过中宣部(无恶不行)、上级法院的疏通,将确保让上诉人败诉,遭严辞拒绝后,在接下来的几个月时间里,原审法院几乎完全成了被上诉人的工作部门,先后不下五次反反复复要求原审原告即上诉人接受被上诉人“恩赐”的调解条件,否则……!

综上,原审判决最彻底的信迅是离开本案事实及中国法律结论本案。尊重最基本的事实,依从这个国家的既有法律本应属法院的最低道德底线,原审毫无顾忌地选择了这种不道德。
即使败诉成必然,上诉人也不会放弃,上诉人将尽所有文明及合法方式,将被上诉人及法院至极致的恶行昭然于文明社会,舍之,则别无选择!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上诉人:北京宇天能纳米技术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16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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