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票细节翻盘 法院倾向不准全面印选举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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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二十八日电)台湾高等法院今天第三度就选举验票开庭,包括中选会第六号无效票认定图例、查验选举人名册两大争点进行协商,合议法官初步认定,六号图例仍应属无效票;此外,合议庭基于保护个人资料,也倾向不同意国亲全面影印选举人名册,自行核对的要求。

合议庭今天函请中选会派员,说明当初规范无效票图例时的认定依据,中选会法制组人员表示,对六号图例的无效票认定,是依据总统副总统选罢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三款,中选会在订定认定标准后都曾行文各地选委会,各投开票所也都会张贴正确的圈选方式。

中选会第六号无效票图例,是该张选票除在其中一组候选人的圈选栏内盖有印记,在该组候选人的照片或政党推荐栏上也盖有印记;中选会人员今天在庭上表示,这种票过去算是有效票,但这种作法被认为有作记号贿选之虞,因此先前即修法将这种票改列无效票,并非针对这次总统大选。

国亲认为,此种票仍能清瑛别投票意向,因此仍应视为有效票,但陈吕认为,既然当初中选会已订下标准,就不应推翻。

合议庭法官认为,当初立法意旨即是为防止贿选,因此应予尊重,未来验票时若发现有类似图例六的选票,还是应维持无效票认定,但两造是对法律见解产生争议,若其中一造未来对判决不服,仍可就此图例的认定,上诉最高法院。

此外,合议庭法官也决定,未来开始验票时,国亲不能全部列印选举人名册后再自行核对投票结果,如此有违总统副总统选罢法第十六条有关选举人名册“不得影印”的规定,且选举人名册有个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户籍,基于保护个人资料,也不应全面影印,但可在验票时阅览选举人名册。

合议庭建议国亲,应事先汇清有疑义的部分 (例如接获冒领选票、幽灵投票等检举及资料)整理,再带资料到验票地点,边阅览选举人名册边核对,核对完后再将全部有争议的投票向台高院声请调查证据,届时才可就有争议的选举人名册进行列印。

由于全面影印选举人名册查验,被视为国亲这次验票的最大坚持,法官的初步心证无异驳回国亲的主张,因此国亲将先向台高院声请调查证据 (即全面印名册),若法官真的驳回声请,不排除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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