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萍冤案资料汇编

澳籍女企业家投资中国遭陷害实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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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6日讯】
目录

一、马萍冤案介绍
二、澳洲华人JONECHY MA给中国领导人的紧急公开信
三、澳洲华人JONECHY MA致温家宝总理的紧急求救信
四、美军虐囚与天津虐囚:哪一种虐待更惨烈?
—— 一个无辜的澳洲公民在天津遭遇的残酷迫害
五、马萍的二审辩护律师就马萍被严重超期羁押致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的信函
六、中国最权威的刑法专家对本案的法律论证意见
七、《民主与法制》杂志:专家质疑马萍高利转贷案
八、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
九、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十、刑事上诉状两份
十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马萍冤案介绍

马萍是一个在中国天津投资的外国商人。1999年10月的一天,天津某实业公司的法人代表张世莉代表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和平支行凯旋门分理处向马萍吸揽存款。他们答应马萍,只要把款存入该银行做一年的定期存款,则他们可以多付一些利息给存款人。因为快到年底了,银行需要存款额度。

马萍考虑到,在中国银行存款是安全的,在哪家银行的存款利息高就选择哪家存款。1999年10月27日,马萍带了一张2000万元人民币的支票到了凯旋门分理处,询问存款事宜,这时,凯旋门分理处主任杨兆源出来了,杨兆源非常热情地对马萍说:“马小姐,非常欢迎你来我们这儿存款,我将好好地为你服务。”马萍把自己的2000万元人民币在该分理处办理了为期一年的定期存款。

1999年12月29日,马萍第二次到凯旋门分理处办理了为期一年的2000万元人民币定期存款。2000年1月4日,马萍第三次到该分理处,又办理了为期一年的15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这样,马萍三次总共在凯旋门分理处存款人民币5500万元。

一年之后的2000年11月23日,马萍和张牧去该分理处取自己到期的第一笔2000万元存款,银行工作人员杨建凤告知马萍夫妇:“你们的这笔钱已经被抵押了,你们取不了这笔钱了。”

马萍问杨建凤:“你们谁用我这笔钱了?”

杨建凤回答:“我无可奉告。”

马萍质问杨建凤:“你们凭什么把我的钱抵押出去?我要到公安局告发你们!”

杨建凤急忙说:“你们稍等一下,我帮你找一下我们分理处主任杨兆源。”

这时,杨兆源出来了。张牧一见到杨兆源,气得就想揍他。张牧对杨兆源说:“我把钱存在这里,你把我的存款抵押给谁了?”

杨兆源说:“大哥,我做了一件对不起你们的事情,你听我说,……”

张牧打断他的话:“你少给我啰嗦,我马上去公安局报案。”

在双方争执期间,杨建凤给公安局打了电话。于是,天津市公安局警察张晓弋来到了分理处,马萍夫妇把已经发生的事情告诉了张晓弋,说要正式报案,要求银行把马萍存款被抵押的手续拿出来,请公安局做鉴定,并请公安局马上封存该分理处的账目。那天是星期五。

到了星期日晚上,马萍夫妇接到杨建凤的电话,她通知马萍夫妇带齐存款手续和印鉴到天津取款。

第二天,马萍夫妇带齐所有的取款手续到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兼和平支行行长郝宝山的办公室。郝宝山领着马萍夫妇来到办公室的一间里屋。双方展开了如下对话:

郝宝山对马萍夫妇说:“马小姐,现在你们没法取到这笔钱了,我也承认,这个抵押手续不是你们干的,但是,如果你们能够帮助我把这个假抵押手续换掉,帮我保一批人,我保证三个月内把你的存款归还给你。”

马萍问:“你怎么给我?”

郝宝山说:“这些人用钱买了一块地皮,我们想把这块地抵押给我朋友当领导的农业银行,然后把钱拿出来还给你。这样做,既保了我郝宝山,又保了一批人。”

马萍对郝宝山的邪恶要求十分气愤,立即严词拒绝:“郝行长,你认为我会愚蠢到这种地步吗?告诉你,我只要我的钱,如果你今天不给我,我就去公安局正式报案。”

郝宝山冷冷答道:“马小姐,那你就取不走这笔钱了。凭我在天津几十年的关系,你不但取不走这笔钱,你还会有麻烦的……”

马萍回答:“那我们就走着瞧吧。我就不信天下没有讲理的地方。”

当天,马萍夫妇就到天津市公安局专管金融诈骗的17处报了案,公安局把马萍夫妇的银行存款印鉴送天津市物证鉴定中心做科学鉴定。几天后,天津市公安局通知马萍:银行那个抵押手续的印鉴是假的,你们现在要把自己的印鉴保存好,我们已向主管局长汇报,马上要立案,要抓人。

过了两天,天津市公安局通知马萍夫妇去取款。然而,当马萍夫妇到天津后,公安局又告诉马萍夫妇,说这笔款不能取了,因为天津市政法委某领导临时批字,不让马萍夫妇取款。

马萍眼看自己的钱就这样被他们非法冻结,非常生气。于是,马萍给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写信,讲述自己的遭遇。朱镕基对此事做出了批示,并指示马萍去找当时的国家金融工委书记杨海旺,杨海旺又要马萍去找当时的中国银行行长刘明康,但是,天津方面还是拒绝还钱。

案发后,天津市公安局领导曾经找公安局法制处对本案进行论证,法制处的结论是:马萍夫妇是无辜的。天津市公安局领导很气愤:中国银行天津分行那些领导实在太不像话了!然而,在天津市政法委某领导的强行干预下,天津市公安局却无法把马萍夫妻的存款解冻。

期间,张世莉与杨兆源内外勾结,通过伪造存款人在银行的印鉴,骗取银行巨额资金的行为败露,天津司法机关于2002年10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张世莉无期徒刑,杨兆源有期徒刑8年。

时任《亚洲周刊》记者的郑天任了解到马萍的案子后,到天津采访天津市委书记张立昌。郑天任向张立昌提了两个问题:1、马萍是一个外国人,她在中国银行存款,是受害人,你们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犯罪侵害她的利益,天津为什么冻结她的存款?2、张书记,你们这样做,你考虑过天津市在外国投资者心中的影响吗?张立昌对这两个问题都拒绝回答。

2001年9月6日。天津市公安局17处的周健通知马萍夫妇到天津取她的存款。第二天,马萍一个人到了天津市公安局17处。公安局看到只是马萍一个人来,就对马萍说,不行,要求马萍丈夫张牧也要来天津才行。于是,张牧也在当天赶到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公安局把马萍夫妇诱骗到天津后,以所谓涉嫌“高利转贷罪”的名义把马萍和张牧逮捕。

马萍被天津市公安局非法关押了7个月零23天后,到2002年4月30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天津市政法委某领导的强行干预下,认定马萍和张牧罪名成立,判处马萍有期徒刑六年,张牧有期徒刑三年,累计罚金肆千壹佰壹拾壹万元人民币(找不到任何处罚依据),附加刑满后驱逐出境。

此判决不但对被告及其家属和被告的辩护律师是一个晴天霹雳,连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几十年的中国刑法学界最权威的专家学者们都惊呆了:太离谱了!这个判决太荒谬了!马萍和张牧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3日受理此案并于同年9月23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期间,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就马萍和张牧的行为是否构成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召集中国刑法学界最权威的专家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杨敦先、陈兴良、王作富、甘明秀、赵树杰、周振想、曹子丹等学者先后三次对该案进行了论证,专家均认定马萍和张牧不但不构成犯罪,反而是犯罪团伙的受害者。

此案的一审判决引起了澳大利亚政府的高度关注。澳大利亚政府向中国最高法院照会反映有关情况后,中国最高法院于2002年10月将案卷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调到北京,并组成以主管刑事的副院长为首的专案组进行了个案审查,历时五个多月,最终认定:马萍夫妇无罪!并在2003年2月将最高法院的这一结论发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但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天津市政法委某领导的强行指令下,对中国最高法院的这一个案结论提出质疑,要求中国最高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最高法院再次另组人员耗时两个月对该案进行了复审,结论与第一次完全相同,遂要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从速判决。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天津市政法委某领导的强力干预下,仍拒不执行,一直拖到2004年5月19日,这样,又拖了一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马萍一案的审理已远远超出了法定的审理期限。马萍被羁押已超过了两年零三个月之久,其案件仍然得不到解决。马萍在天津市公安局看守所长达两年多的羁押期间,精神和肉体都受尽了有计划、有预谋的、灭绝人性的残酷折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如此长期超出法定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这是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种犯罪行为也没有向上诉人马萍及其辩护人作出任何解释,这严重侵犯了澳大利亚公民马萍的人权。澳大利亚驻华使馆就此事件多次向中国外交部、天津市外事部门发过照会交涉,但天津方面都以“我们是严格按照中国法律审理此案”为由,予以搪塞,却拿不出任何文件或相关法律依据证明他们这种行为的合法性。2003年8月澳大利亚总理霍华德访问中国和胡锦涛主席2003年10月访问澳大利亚期间,两国外交部交涉过此事。2003年12月9日,马萍夫妇暂时被无条件释放。

如果不是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在2003年多次联合下文要求各地司法机关在2003年年底之前坚决制止、清理超审限、超期羁押的案件,天津司法部门的违法渎职行为还将继续下去。这对中国领导人多次向世人发出的“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号召是极大的挑战。

2004年5月19日,天津市政法委某领导又一次强行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马萍夫妇一案进行终审宣判,以“高利转贷”罪判处上诉人马萍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900万元,并驱逐出境;判处上诉人张牧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520万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天津市政法委某领导的强行指令下,作出了一个歪曲事实,自相矛盾,玷污法律和正义的荒谬判决,以达到天津市个别领导夺取马萍夫妇这笔巨额存款的目的。

现在,马萍含冤被驱逐回澳大利亚,而她的丈夫张牧被强迫留在中国,禁止他离开中国回澳洲与妻子团聚;马萍3岁的女儿也被留在中国,不能到澳洲与母亲团聚。马萍一家被弄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天津司法当局完全丧失了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

(本案当事人马萍的联系电话:[00614]1475-2012)

澳洲华人JONECHY MA给中国领导人的紧急公开信

尊敬的
江泽民主席,
胡锦涛总书记,
吴邦国委员长,
曾庆红副主席,
罗干书记,

你们好!

我是一名在中国投资的澳大利亚外商,我叫JONECHY MA。多年来,我的集团与新加坡李光耀资政集团联合在北京、天津等地投资了几十亿人民币的项目。

今天,我们通过一个特殊的渠道致函给各位领导,为的是向各位领导说明我女儿MA PING在天津无辜遭到天津司法当局非法迫害,现在情况十分严重、紧急。当我们采取各种措施也无法保护我女儿女婿一家在中国的安全后,万般无奈之下,我只能请求各位领导为我们家主持公道,目前,我女儿在中国面临着天津司法机关迫在眉睫的、继续遭受更加严重的迫害,如果没有各位领导出面立即制止天津司法当局即将来临的迫害,我女儿在中国将面临死亡的结局。

我女儿MA PING(澳大利亚公民)是我们家族在中国投资的执行人。1999年10月,MA PING在天津中国银行存款5500万人民币。2000年10月,MA PING去天津中国银行取自己的存款时,不但在银行取不回自己的存款,反而被该行行长郝宝山告知:“此笔存款已被抵押贷款所用,此抵押手续是一份假印章做的,如你能答应用你的印鉴帮我补一份真的抵押手续,我保证三个月让你取款,否则,凭我在天津几十年的关系,你别想取走这笔存款(此番谈话有录音为证)。”MA PING一听,如五雷轰顶,因为MA PING从来没有把这笔款转贷给他人,MA PING仅仅是把自己的钱存在该银行而已。

MA PING夫妻没有同意郝宝山的无理要求,当即到天津市公安局十七处报案,转日又向天津市高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令人寒心的是,2001年9月7日,天津市公安局秉承天津市政法委某领导的指使,在没有任何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就以所谓“涉嫌‘高利转贷罪’”为由将MA PING夫妻抓捕关押,将MA PING夫妻5500万私人存款全部冻结。

2002年4月30日,天津一中院在市政法委领导的逼迫下,认定MA PING夫妻“罪名成立”,判处MA PING刑期六年,其夫三年。一名普通的银行存款储户,怎么成了高利转贷罪犯呢?此案引起了澳大利亚政府的高度关注。澳政府通过澳驻华使馆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反映后,中国最高法院于2002年9月从天津调卷审理了该案。中国最高法院两次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这个案件,中国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审理结果是:MA PING夫妻无罪!(详见最高法院案卷)并将此结论发回天津。

但天津法院在天津政法委某领导的强力干预下,不但不按中国最高法院的建议重新审理并按时结案,反而超期羁押MA PING夫妇,使MA PING夫妇的身心健康在狱中遭到了严重的摧残。

一年后,我们的霍华德总理在来华访问时,了解了本案的全部详情,他在北京访问时向中国领导人郑重提起此案,并希望天津方面尽快依法公正审理此案,不能继续制造冤案。

2003年10月在胡锦涛主席访问澳大利亚之前,中国外交部与中办组织联合小组到中国最高法院听取了关于此案审理情况的汇报。胡主席在澳洲访问时,李肇星外长正式表示:此案在2003年12月9日之前一定会给出公正的结论(详情请见澳大利亚外交部转给我们的双边会谈纪要)。

2003年12月9日,被无辜关押了两年多的MA PING夫妇被无条件释放,但天津方面至今不给出任何结论,我女儿的5500万存款仍被非法冻结。

2004年5月上旬,我得到消息:天津政法委某领导召开“四长会议”,强行指令天津高院立即作出有罪判决,然后,“钱没收,人驱逐。”我们了解到,天津政法委这个领导之所以要加快迫害并掠夺我女儿这笔款,其原因是:这个领导是这笔巨额存款被非法抵押使用的最大受益人。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们是不远万里回到祖国投资的华侨,面对天津掌权者的贪赃枉法和长达四年之久的莫须有的迫害,我们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语。MA PING夫妇在中国每天过着惊恐不安的日子。

各位领导,你们领导下的中国已经是依法治国的国家,中国在2004年修改的宪法中也明确宣布保护人权和公民的合法财产,这给我们外商到中国投资带来了信心。2003年,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多次发文要求各地坚决制止、清理超刑事审限、超期羁押的案件,并向世人承诺:全国各级法院一定在2003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完成刑事超审限案件的审理。当时,我们似乎见到了阳光。但是,天津法院对中国最高司法机关的指示却拒绝执行,这是为什么?

各位领导阁下,如果天津司法机关在天津政法委某领导的压制下已经作出的枉法裁判和即将又要作出的新的枉法裁判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和纠正,中国依法治国的形象、中国的投资环境将受到极大损害,中国宪法承诺的保护人权和公民合法财产的规定也会受到很大的质疑。如果海内外新闻媒体对此事加以追踪报导的话,将会严重打击外商到中国投资的信心。

为此,我强烈呼吁并恳求各位领导阁下在百忙中高抬贵手,责令中国最高法院严格监督此案的审理,排除天津政法委某领导的强制干预,不要作出给中国司法制度带来耻辱的枉法判决。

衷心感谢各位领导阁下的关怀!

我每天眼含热泪盼望见到我那久别了4年的女儿!

此致
敬礼

澳大利亚在华投资商:JONECHY MA
2004年5月9日

附件一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给MA PING女士的信(译文)

马萍女士,

自使馆领事官员施丽华女士和艾伟先生在2003年10月16日星期四探访你之后,我想给你写信向你确保对于你的案情和拘留状况的担心非常了解。

我代表使馆向你确保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在继续尽可能的帮助你,并借每一个机会向中国当局的高层提出你的案子,你的案子将在胡锦涛主席访问澳大利亚期间被提出,还将与2003年11月的澳中双方领事会谈中提出。

你应该知道使馆非常关心你的拘留情况。自从我们于2003年10月16日探访你之后,我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及天津的公安部门做了正式呼吁。我们将继续追踪我们的呼吁,并尽全力确保你在中国作为澳大利亚公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随信附上天津市外事办公室就有关你的监视居住的期限给使馆的正式通知,供你参考,我们也已经将这个信息告知你的家人,建议你与你的律师讨论一下这个信息。

我们将非常感谢,如你能够立即写信给使馆确认收到这封信,我们已经要求天津有关部门尽快将你的答复转给我们。

你真诚的

甘丽葆
参赞(领事及行政)
澳大利亚驻华使馆
2003年10月21日

附件二
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给MA PING妹妹马华的信

2003年10月31日

马华女士,
40A Eastern Arterial Road
Killara NSW

亲爱的苏珊,

致信确认2003年10月20日,澳大利亚外交和贸易部长唐纳和中国外交部长李肇星在堪培拉的双边会谈中就你姐姐的案件进行了会谈。李先生的随行人员都十分熟悉你姐姐的案件,并且承诺唐纳先生会及早公正和平等的解决此事。中国官员们承诺马女士的案子会在监视居住期内解决(2003年6月10日-2003年12月9日)。

我理解你在期望一个更好的结果,我们会继续敦促北京官方早日解决此案,并且会在2003年11月18日澳中双边领事会谈中再度讨论马女士的案件。

祝好!

Bill Jackson
领事司司长

澳洲华人JONECHY MA致温家宝总理的紧急求救信

温总理阁下,

您好!

我是一名在中国投资的澳洲华侨,我叫JONECHY MA。我知道,您刚刚结束在欧洲的访问回到了中国。您此次的欧洲之行为促进中国和欧盟双方之间的经贸关系所作的许多承诺,给我们这些身在海外的华侨回到祖国继续投资增强了信心。

温总理在访问中向欧洲的工商界明确表示,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政府也严格依法行政,中国有着完善的财产保护制度,希望欧洲的工商界对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投资环境要充满信心,进一步加大对中国的投资力度,中国会切实履行作为WTO成员国的责任和义务。

温总理在欧洲向海外工商界人士所做的承诺,给我这个在中国投资多年,目前正遭遇着天津司法当局试图再次枉法裁判而强行侵占我家族在天津中国银行存款的海外投资商带来了一线希望。

温总理阁下,天津是你的故乡,多年来,我的集团与新加坡李光耀资政集团联合在天津、北京等地投资了几十亿的项目,其中,天津市最大的外商投资项目——津汇广场,就是我的集团投资建设的。本来,我在中国的投资事业一直比较顺利,我们对中国的法制和投资环境也是充满信心的。然而,2002年10月发生在我们家族的一件意外事故,极大地损害了我的集团投资中国的信心,也令我们对温总理所说的中国政府是依法行政的诺言产生了疑虑。

我女儿MA PING(澳洲公民)是我们家族在中国投资的执行人。1999年10月,MA PING在天津中国银行存款5500万人民币。2000年10月,MA PING去天津中国银行取自己的存款时,不但在银行取不回自己的存款,反而被该行行长郝宝山告知:“此笔存款已被抵押贷款所用,此抵押手续是一份假印章做的,如你能答应用你的印鉴帮我补一份真的抵押手续,我保证三个月让你取款,否则,凭我在天津几十年的关系,你别想取走这笔存款(此番谈话有录音为证)。”MA PING一听,如五雷轰顶,因为MA PING从来没有把这笔款转贷给他人,MA PING仅仅是把自己的钱存在该银行准备投资而已。

MA PING夫妻拒绝了郝宝山的无理要求,当即到天津市公安局十七处报案,几天之后又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令人寒心的是,2001年9月7日,天津市公安局秉承天津市政法委某领导的旨意,在没有任何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就以所谓“涉嫌’高利转贷罪’”为由将MA PING夫妻抓捕关押,将MA PING夫妻5500万私人存款全部冻结。

2002年4月30日,天津一中院在市政法委领导的逼迫下,认定MA PING夫妻“罪名成立”,判处MA PING刑期六年,其夫三年。一名普通的银行存款储户,怎么成了高利转贷罪犯呢?此案引起了澳大利亚政府的高度关注。澳政府通过澳驻华使馆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反映后,中国最高法院于2002年9月从天津调卷审理了该案。中国最高法院两次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这个案件,中国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审理结果是:MA PING夫妻无罪!(详见最高法院案卷)并将此结论发回天津。

但天津法院在天津政法委某领导的强力干预下,不但不按中国最高法院的建议重新审理并按时结案,反而非法超期羁押MA PING夫妇达两年多!使MA PING夫妇的身心健康遭到了严重的摧残,至今疾病缠身,我们集团在中国的投资事业也停滞下来,我的集团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2003年,我们的霍华德总理在来华访问时,了解了本案的全部详情,他在北京访问期间,向中国领导人郑重提起此案,并希望天津方面尽快依法公正审理此案,不能继续制造冤案。

2003年10月在胡锦涛主席访问澳大利亚之前,中国外交部与中办组成联合小组到中国最高法院听取了关于此案审理情况的汇报。胡主席在澳洲访问时,李肇星外长正式表示:此案在2003年12月9日之前一定会给出公正的结论(详情请见澳大利亚外交部转给我们的双边会谈纪要)。

2003年12月9日,被无辜关押了两年多的MA PING夫妇被无条件释放,但天津方面至今不给出任何结论,我女儿的5500万投资款仍被非法冻结。

2004年5月上旬,我得到消息:天津政法委某领导召开“四长会议”,强行指令天津高院尽快在5月中旬以前作出有罪判决,然后,“钱没收,人驱逐。”我们了解到,天津政法委这个领导之所以要加快迫害并掠夺我女儿这笔款,其原因是:这个领导是这笔巨额存款被非法抵押使用的最大受益人。

温总理阁下,我满怀信心来到你的家乡投巨资发展天津,但是,你们家乡政法委的某个领导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竟然利用职权,借法律的名义来侵占我女儿的存款,他这样做,不但毁坏了温总理领导的中国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更是破坏了中国法治,严重打击了包括我在内的许多外商到中国投资的信心。如果我们家人遭受天津司法当局枉法裁判的冤案得不到纠正,其后果将足以令许许多多的外商感到寒心,使他们对到中国投资望而生畏!温总理阁下,难道您会允许这样的后果发生吗?

总理阁下,一旦天津市政法委某领导侵吞我家人5500万元的行动合法化,它对温总理花大力气建设法治政府的努力会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它会使我们丧失在中国投资的信心。如果我家的冤案不能昭雪,我们将在天津高院的二审判决生效后从中国撤退。我的家族将会以此为教训,告诉国际社会那些想到中国老投资的人,我们家的悲剧有可能是他们未来的遭遇的结局。这也许会在国际社会产生一些很负面的效应,这也是我们决不愿意看到的。

温总理在欧洲访问的时候,多次强调,中国要更加对外开放,加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如果外商到中国来投资,也遭遇我们家这样的冤案,中国的对外开放能达到温总理期望的积极效果吗?外商还敢轻易到我们祖国来交流合作吗?

因此,我请求温总理在百忙中关注我们家的冤案,让最高法院严格监督天津高院最近马上要作出的判决,还我们一个公道。不要让我们也走上永无止境的上访申诉之路,使得这个案子在国际社会闹得沸沸扬扬,给祖国的改革开放带来难以弥补的消极后果。

此致

敬礼

澳洲在华投资商:JONECHY MA
2004年5月12日

美军虐囚与天津虐囚:哪一种虐待更惨烈?
一个无辜的澳洲公民在天津遭遇的残酷迫害

作者:LIM MA(澳洲建筑设计师,电话:[006141]6065498 )

最近,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舆论视线的焦点都集中于美国在伊拉克的军队是如何虐待伊拉克战俘的事件上。国际舆论对这一事件的激烈反响强烈地刺激了我,勾引我痛苦地回忆三年前中国天津市公安局看守所对我姐姐MA

PING实施的惨绝人寰的大迫害。

多年来,我姐姐MA PING在天津进行几十亿人民币的投资。天津市政法委某领导为了侵占我姐姐在天津中国银行5500万人民币的私人存款,罗织“莫须有”的罪名,设计圈套把我姐姐MA PING拘捕入狱。我下面要描述的是,我姐姐MA PING在天津市公安局看守所遭遇的残酷虐待经过。

2001年9月6日,天津市公安局十七处的周健通知我姐姐MA PING,要她到天津市领取被天津市公安局非法冻结了一年之久的私人存款。第二天,我姐姐MA

PING夫妇带着自己的律师赶到天津市公安局。MA PING夫妇做梦也没有想到,他们夫妇的厄运从此降临了。

天津市公安局警察对送上门来的MA PING夫妇当场宣布拘捕令,立即给MA PING戴上手铐和脚镣,然后马上关进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按照中国法律,只有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才允许戴脚镣,MA PING根本没有任何犯罪嫌疑。天津警察的这一违法之举说明,天津市政法委的某个领导很可能早已设计了一张陷害MA PING夫妇的毒网。

在把MA PING 关进看守所之前,警察强行把MA PING身上的衣服裤子全部扒光,给MA PING穿上看守所的囚服后,警察把MA PING扔进一个专门关押女吸毒犯、杀人犯、抢劫犯和妓女的号子里。这个号子黑暗、潮湿、阴冷,面积最多不超过12平方米,在这么狭小的空间里,竟然关押着三十多个女囚。她们都无法坐卧,只能人挤人地站着。

当看守所管教把MA PING关进这个号子时候,看守所管教对那些犯人说道:“来个外国人,你们好生看管。”号子里的女犯人对这个刚进去的“外国人”一看,都看呆了,女犯们对MA PING议论开了:“这哪像个犯人啊?”“长这么漂亮,你是电影演员吧?”“你是不是得罪什么当官的了?”

好奇归好奇,好奇完后,女犯们毫不犹豫地履行新人进号子的第一堂“必修课”:她们把MA PING的衣服全部脱光,推进号子的厕所里,把MA PING按倒在厕所地板上,女犯们有的用拳头打,有的用脚踢、踹,有的往MA PING身上撒尿,有的甚至往MA PING身上拉屎,对MA PING进行了残无人道的蹂躏。MA PING有生以来第一次遭遇这样的摧残,她除了猛哭、猛喊、求饶,没有别的办法。

为了让那些女犯们停止对自己的蹂躏,MA PING强忍着剧烈的疼痛,张开鲜血淋漓的嘴巴,对那些折磨她的女犯人哀求道:“求求各位,别打我了,好吗?我是一个生下孩子还不到十个月的女人,我有一个不到十个月的婴儿,我的孩子太小了,还处于哺乳期,如果我死了,我的孩子就会一辈子失去妈妈的。”

女犯们根本不听这样的哀求,继续蹂躏MA PING,蹂躏一个多小时后,MA PING再次爬起来,然后,给女犯们跪下,哀求她们不要再欺负自己,并向她们许诺,如果停止折磨,等她出来后,她们要什么就给什么。MA PING向女犯们解释,自己没有犯任何罪,她只不过是来中国投资的外国人,因为有人想通过陷害她来侵占她的银行存款,才把她关进看守所。MA PING再次强调:“我在北京的家里还有一个刚出生十个月的婴儿在等着我喂奶,孩子今晚就没有妈妈的奶喝了!你们把我害死了,孩子一辈子都没有妈妈了!”

当天,女犯们禁止MA PING吃喝任何东西。晚餐结束后,名叫小娟的吸毒犯和名叫小伟的女流氓等三人,在吃饱后说道:“我们又起兴了!”她们又开始折磨MA PING。她们根本不听MA PING的哀求。MA PING浑身被折磨得皮开肉绽,她绝望了。于是,她不顾一切站起来,把头向牢房墙边的暖气片奋力撞去,想以此了结自己的生命。但是,MA PING并没有死成,反而弄得脑袋额头上一个大窟窿,全身鲜血淋漓。直到今天,MA PING额头上的伤疤仍然醒目。

当天晚上,MA PING因失血过多而昏死过去,身体躺在冰冷的水泥地板上,与其他女犯们人压人挤睡在一起。没有阳光、没有通风的牢房里霉烂发臭的浑浊空气,加上某些女犯们抽烟排出的烟雾,把这个狭小的牢房变成了人世间最令人难以忍受的废气场。

在看守所,MA PING经历了最初十四天内容相同的蹂躏。期间,MA PING割腕自杀一次,未遂;用窗帘布做成细布条上吊自杀一次,没有成功。每次自杀未遂后,看守所管教都会进来给MA PING戴上使人不能动弹的绞肉手铐,罚MA PING站三天三夜不让睡觉。看守所管教给MA PING戴的手铐是一种极端残忍的几乎能置人于死命的器械:犯人戴上这种手铐后,不能动,一动,手铐上像刀尖似的齿轮就会自动往手臂里扎,最后,深深地钻进戴这种手铐的人的双手里,让你痛得昏死过去,再也动弹不得,任凭他人折磨。

多次自杀未遂后,看守所管教问MA PING为何要自杀,MA PING告诉看守所管教,女犯们对她惨无人道的蹂躏使她万念俱灰,生不如死,不如结束自己的生命算了。但看守所管教却从来不制止那些迫害MA PING的犯人继续实施迫害。

每当夜晚降临,一个喜欢咬人、喜欢在人身上胡抓乱划的女犯就老是和MA PING挤睡在一起,为什么?这女犯借此机会,用自己锋利的长指甲在MA PING的脖子、胸部乱抓乱划,几次之后,MA PING的胸部被抓烂了,脖子的血管也差点被划破,至今伤痕累累。而看守所管教则非但不斥责那个女犯,反而要MA PING适应看守所的生活。

经过十四天的折磨后,MA PING的头发掉了很多,牙齿被打落三颗,眼睛也几乎哭瞎了,超过一米以外的东西几乎看不清了,人也变傻了。十五天后,澳大利亚驻中国大使馆的领事参赞和作为家属代表的我到天津看望狱中的姐姐MA PING。在会见前,看守所管教强迫MA PING写了一份她的牙齿是自然脱落而不是被打落的正式声明,如果MA PING不写,就不让她与我们会见。为了尽快见到自己的亲人和本国政府官员,最终,MA PING被迫按照看守所的要求写了那个声明。尽管如此,看守所也只允许我们会见十分钟。

当我从万里之遥的澳洲来到天津,看到狱中被摧残得已经不像人样的姐姐时,我惊呆了!我简直难以相信:我那年轻而又漂亮的姐姐竟然被看守所折磨成了这个样子!我走过去抱住姐姐,姐弟俩号啕大哭了好几分钟,在旁的澳洲领事参赞也潸然泪下。我和我们的领事参赞在心中追问:这究竟是为什么?然而,在会见前,看守所管教就勒令MA PING:不许向外人说出任何在看守所的实情。

后来姐姐MA PING 还告诉我,在会见我们之前,她在看守所的时候,一直是光着脚的,连鞋都没有穿。后来听说我们要来探视,看守所管教才从我姐姐入狱前的包里拿钱买了双鞋子给我姐姐穿上。

我们的领事参赞对MA PING所遭遇的残酷迫害向天津司法当局提出了强烈抗议。两个半月后,警察把MA PING转移到另外一个看守所。在被转移前的这两个多月里,MA PING没有吃到过任何肉类食品、蔬菜和水果,每天只能吃发霉的窝窝头。

在看守所的号子里,女牢头命令MA PING每天用剧毒的工业化学胶水粘糊各类球具和塑胶材料,强迫MA PING每天干活超过十八小时!MA PING的眼、耳、鼻、脸每天被这种剧毒的工业化学胶水熏十八个小时、闻十八个小时。不到一个月,MA PING的头发几乎掉光,眼睛几乎瞎掉,呼吸系统受到严重毒害。这样的摧残整整持续了一年多!

MA PING每天工作的场所就在大家一起居住的看守所里,三十多个人挤在一起干活,压得女犯们踹不过气来。大家吃、喝、拉、撒、睡、干活都在同一场所,整个环境恶劣到令人窒息的难以复加的地步。

也许是奉天津市政法委某领导的指示,为了更有效地折磨MA PING,看守所管教在2002年2月的一天,突然把MA PING与一个杀了好几个人、名叫张芹的杀人狂关在一起。一天深夜,这个杀人魔王拿着身上的铁链子冲向MA PING,大叫:“我就要勒死你这个外国人。我要死了,还不够本,再加你一个。”看守所管教企图让这个死刑犯勒死MA PING。MA PING当时被勒得脸色铁青,差点死掉,看守所管教看见后,反而污蔑MA PING企图自杀,又给MA PING戴上那种令人不能动弹、生不如死的绞肉手铐。

在姐姐MA PING被关押折磨了八个月后,她的身体几乎被毁掉了。在澳洲驻华大使馆的抗议下,2002年5月的一天,监狱当局突然把MA PING押到医院,往MA PING两只小腿的动脉血管里注射了一种红色的液体药剂。直到今天,MA PING的小腿动脉血管上还残留着大大的针孔包眼。MA PING被注射后,天天发高烧,连续发烧了四个月,多次便血,背部的脊椎瘫痪了,腰也直不起来了,无法起床了。监狱当局禁止MA PING给外面写信,以阻止她向外披露真相。

当MA PING最后会见自己的律师时,她是被犯人用特殊的椅子抬去的,她连路都走不动了,人也完全形容枯槁了。

在看守所期间,为了抗议监狱当局的野蛮侮辱、非法关押、残酷蹂躏和制造冤案,MA PING绝食了两次,每次都长达七天。看守所管教不允许MA PING洗澡,冬天很冷,看守所把MA PING的朋友给MA PING送的被子扣下,不给MA PING用。别的犯人能享受的权利,MA PING都不能享受,看守所禁止MA PING与其他犯人说话和交往。

在姐姐MA PING被天津市公安局非法关押的日子里,伴随着另一个生命一生的不幸诞生了。

在MA PING夫妇被关押期间,MA PING的孩子失去了父母。这个出生才10个月的婴儿当时在中国没有任何亲戚、也没有任何监护人可以照顾她,因为这孩子的爷爷,听到儿子夫妇俩都被抓的消息后,气得心脏病发作,含恨而死,孩子的奶奶因心脏病和高血压长期瘫痪在床。

这样,MA PING夫妇这个才10个月大的小女婴,因为没有妈妈和爸爸在身边陪伴,整天哭喊。保姆一看主人没了,也慌了,不知怎么办。孩子连续哭了几天几夜后,喉管里的声带哭裂了,从此,这个孩子从自己嘴里永远也发不声音了。

今天,孩子已经三岁了,无论MA PING怎样治疗,都无济于事。医生说,这孩子的声带是终生残废了,即使发声,也是很微弱的沙哑声,而且,仅仅能用气流发出而已。每当孩子喉咙处往外发气流的时候,她声带外的皮肤处就会鼓起大大的肉包,看了令人非常痛苦。

医生说,这孩子永远也说不出话,唱不出歌声了。多么可怜的孩子啊!她长得那么的美丽、可爱,然而,她却是一个发不声音、唱不出歌声的孩子。

在看守所长达两年零三个月的日子里,MA PING在肉体上、心灵上遭到了严重的折磨。她终年见不到阳光,心理承受着巨大冤案带来的沉重压力,脑子里更是惦记着孩子、父母,还有那几十亿的投资,每天的日子都是度日如年。最后,在胡锦涛主席访问澳洲回来后,MA PING才被无条件释放。MA PING夫妇出来五个多月了,但他们的冤案至今还未昭雪,天津司法当局某个领导仍然企图再次置MA PING于死地。

在看守所,管教找MA PING谈心,问MA PING:“你知道我们为什么抓你吗?” MA PING回答:“不知道。”看守所管教问:“想取保候审吗?” MA PING回答:“想。”MA PING从他们的口吻中嗅出了天津市公安局关押他们夫妇的真实企图。MA PING问看守所管教:“交多少才能取保候审?”“2000万就可以取保候审,然后免于起诉,因为你不构成犯罪!”看守所管教回答。MA PING一看天津方面是冲她的钱而来的真实意图后,同时,也是为了尽快获得自由,MA PING就答应了天津市公安局的要求。MA PING夫妇总共向天津市公安局交了2100万人民币取保候审金!

交完钱后,MA PING的丈夫张牧被取保候审,但天津市公安局竟然出尔反尔,违背自己的承诺,继续违法关押MA PING,拒不释放。随后,在天津市政法委某领导的强令下,天津市一中院判处MA PING六年徒刑!而MA PING夫妇那2100万取保候审金至今不予归还。

至此,天津市政法委某领导通过司法陷害的手段来非法侵占MA PING夫妇巨额钱财的阴谋败露无疑。

今天,世界舆论都在同声谴责美国军队虐待伊拉克战俘的行为。我想告诉世人的是,除了伊拉克,在世界的其他角落还仍然存在同驻伊美军虐待伊拉克囚犯的行为相比决不逊色的虐待囚犯的罪行。国际媒体揭露出来的真相,只是我们生活的地球上每天都在发生的一小部分。天津市公安局看守所蹂躏MA PING的虐囚行为,在残酷的程度上,比驻伊美军的虐囚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吧?更重要的是,驻伊美军没有向伊拉克囚犯敲诈几千万的钱财,更没有使用非常剧毒的工业化学胶水熏囚犯长达一年多,使囚犯的身心健康遭到毁灭性的摧残!

前苏联著名作家、《古拉格群岛》一书的作者、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索尔仁尼琴在给他颁奖大会的演说中说过:“一句真话的份量比地球还重!”今天,我把我姐姐MA PING被天津当局无辜陷害而蒙冤入狱的真相告诉世人,就是希望真实的力量能够尽可能阻止以后再次发生类似的悲惨事件。

我认为,MA PING的遭遇不仅仅是她个人的遭遇,而是有可能发生在每个中国人、每个地球村村民身上的遭遇;MA PING所流的血和泪,她的孩子的喉咙一生与声音无缘,所有这些代价,都不仅仅是在为MA PING个人而付出,它实际上是在为生活在中国的每个人、为到中国投资的每个外商而付出(马萍的联系电话:00614)1475-2012)。

(2004年5月12日于澳洲西尼)

马萍的二审辩护律师就马萍被严重超期羁押致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的信函

澳大利亚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贵国公民马萍因涉嫌高利转贷犯罪,于2001年9月7日被天津市司法机关逮捕羁押,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30日以高利转贷罪判处马萍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2284元,并处驱逐出境。马萍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但是至今没有作出判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马萍的羁押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限。鉴于本案涉及到贵国公民在中国的商业活动是否能够享受国民待遇、贵国公民在中国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人权保障以及影响到贵国公民在中国的投资环境和投资信心的问题,作为马萍的二审辩护律师,现特别郑重致函贵馆,以期贵馆能够对马萍一案予以更密切的关注。

一、 马萍的行为是无罪的

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中国刑法的规定,马萍的行为不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判决书认定的15项证据中,没有一项能够证明马萍的行为构成犯罪。对此,中国最著名的刑法学家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一致认为马萍的行为不能构成高利转贷罪(详见判决书、刑法学家的论证意见以及本律师的辩护词)。

二、 对马萍严重超期羁押,侵犯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而马萍的案件并不属于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情况,即不能适用两个半月而只能是一个半月的审理期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3日公开进行了二审审理,即使是从开庭当天计算,到2003年6月12日马萍由羁押改为监视居住,也已经10个月20天了,超出法定审理期限9个多月。如果从法定的二审审理期限日期即二审法院受理该案的日期来算,则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期限更是远远超出了法定期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如此大大超出法定审理期限的问题,曾经解释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11与13日、2003年2月27日两次提出补充侦查,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但是,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开庭完毕以后提出补充侦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详见本律师给贵馆的答复函)。

况且,既然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作了两次补充侦查,但是到目前为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向律师展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新证据,也没有对补充侦查的新事实进行重新开庭审理。这很显然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马萍严重超期羁押的事实所作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解释。

马萍案件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长期拖而不决,致使马萍的人身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作为贵国来中国投资的商人,其投资的利益也遭到巨大的损害。

马萍二审辩护人:赫兴旺
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
2003年8月13日

中国行为法学会
马萍、张牧——案专家论证意见书

(2002)中法论字第005号

组织单位:中国行为法学会
申请人:吴亚茹,女,61岁,退休教师,被告人张牧之母。

论证时间: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论证地点: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12号丁香书院
论证内容:马萍、张牧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论证专家:

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兼中国分会主席;

甘明秀: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高级法官;

杨敦先:北京大学法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

赵树杰:中国行为法学会法联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

马克昌 武汉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

赵秉志 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中国行为法学会应被告人张牧之母吴亚茹的请求,对马萍、张牧高利转贷案中几个问题,邀请专家进行论证。与会专家认真研究了一审被告律师提供的案卷材料,在此基础上经分析论证,与会专家就以下几个问题达成共识:

马萍等人高利转贷一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4月30日以(2001)一中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萍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2284万元,附加驱逐出境。一审判决后,马萍不服,提出上诉,马萍的二审辩护人谢望原、赫兴旺律师对本案的法律定性问题委托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我们聘请了我国著名刑法学家,认真研究了律师提供的案件材料、一审法院的判决,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刑法理论,对本案性质进行了充分、深入地研究,认为本案的上诉人马萍的行为并不构成高利转贷罪,一审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马萍刑罚,在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应方面,均有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正确适应法律,我们邀请了著名刑法学家对本案性质的论证予以归纳整理,供有关部门处理本案时参考。

一、马萍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马萍,女,原籍吉林省长春市人,现为澳大利亚籍公民,系天津市澳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冠博实业发展有限公股东,是天津市最大的外商投资项目——津汇广场的开发商。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1999年10月马萍及其丈夫张牧经人介绍认识了张世莉(天津开发区亿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莹(天津开发区鼎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她们向马萍夫妇许诺。由马萍、张牧将个人存款存入张世莉等人指定的银行,并保证在一年内不支取,由张世莉等人提供马萍高额利息。

马萍、张牧为取得高额利息,分别于1999年12月28日和2000年1月3日使用张牧名下的两张共计408万4千美元存单作质押,从工行北京西四分理处取得贷款7笔,共计人民币3020元,并与其它款项一起电汇至中行天津分行,以天津鑫万公司的名义作定期一年存款,马萍、张牧收以银行开具的定期存款凭条。张牧、马萍依照约定的16.2%的比例收取了张世莉等人支付的高额利息500万余元。

此后,张世莉等人使用伪造的印鉴假冒天津鑫万公司的名义,使用由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该存款的存款证实书作质押,开出上述款项的承兑汇票,并贴现后使用。

一审判决认为,马萍、张牧为牟取高额利息,用张牧名下的存单作质押,以个人综合消费的名义从银行贷出人民币3020万元,按照事先与张世莉的约定,将贷出的款项存入银行给张世莉使用,收取张世莉的高额利息并将收不回贷款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并按照与用款人的约定收取了巨额高息,侵害了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的管理制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代他人的犯罪构成要析,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经当庭取证的证据,均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三、我们对本案的意见

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判认定马萍从北京银行抵押贷款、后又将该贷款存入天津银行的事实以及马萍从张世莉等人收取回报的基本事实是存在的,但是,对于马萍行为的性质,我们认为不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一)根据我国刑法典第175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本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和高利转贷给他人使用。“套取”是指通过违法或者不正当手段,从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高利转贷”是指行为人以收取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的方法,将从金融机构套取的资金再次转贷给其他人。

(二)从一审判决认定来看,马萍没有实施高利转贷的行为,认定马萍的行为是不是构成高利转贷罪,必须明确如下问题:马萍从北京银行贷款的性质是不是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马萍有没有将款项转贷给张世莉等人;马萍从张世莉等人处得到的回报是不是放贷高息?我们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对上述问题的回答都是否定的。

首先,马萍从北京银行贷款,全部都是使用个人存款作为质押,并没有使用任何虚假的东西,其贷款是合法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发布的《贷款通则(试行)》第11条的规定,提保贷款中的质押贷款,与信用贷款有本质区别:信用贷款的风险在银行;质押贷款的情况下,银行没有任何信贷风险。马萍在向北京银行贷款时,是使用自己的资金作为质押的,而且没有任何欺骗行为,对银行没有任何损害,其行为不能属于套取银行的信贷资金的行为。这样,马萍就失去了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前提条件。

其次,马萍从银行贷款后,根本没有任何转贷行为,而是将银行贷款存入另外一个银行。那么,马萍为什么从北京的银行贷款再存入天津银行呢?事实证明,马萍确实是为了取得一定的利益,即从张世莉得得到将款存到张世莉指定银行的回报。这里有两个法律关系必须明确:

一是马萍是将款项存入银行的,而不是将款项转贷给张世莉,张世莉根本没有使用马萍在天津银行存款的任何权利。马萍与天津的银行是存款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这个存款关系与张世莉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联系。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出如下两个明确的结论;(1)马萍将款项存入天津的银行的行为,是一种存款行为,而不是一种放贷行为,存款行为与放贷行为法律性质迥然不同,决不能混淆。(2)马萍将款项存入天津的银行,是张世莉从中牵线,但是,马萍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与张世莉没有任何借款、放贷的关系的联系。

二是马萍从张世莉处得到的回报不是放贷利息,而是张世莉从马萍处吸揽存款给付马萍的回报,马萍之所以将款项存入天津的银行,是张世莉吸揽的结果。在整个活动中,存在几个不同的关系:马萍与天津银行之间是存款关系,而不放贷关系:张世莉与银行和马萍之间是介绍关系,张世莉不直接参与马萍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张世莉替天津银行吸揽存款,银行应当给张世莉某种待遇;马萍将自己的款项存入天津银行是张世莉吸揽存款的结果,张世莉应当给马萍一定的补偿。马萍得到的就是从张世莉处得到补偿部分,并不是判决书所认定的放贷高息。马萍从张世莉处得到的回报之所以不是马萍将款项放贷给张世莉而得到的高息,因为马萍与张世莉之间从来不存在任何贷款、借款的关系,既然他们之间根本没有借款、放贷的任何关系,怎么会产生高息呢?

再次,张世莉等人从天津银行套取资金,马萍根本不知道,马萍在天津银行的存款只能马萍有使用权,张世莉等人不能使用。张世莉等人采取伪造印章的方法套取天津银行的资金的行为,应当由他们独立承担,不能和马萍的存款行为混为一谈,进而认定马萍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

一审判决认定:马萍“按照事先与张世莉的约定,将贷出的款项存入银行给张世莉使用,收取张世莉的高额利息”(一审判决书第8页)。这一认定不仅缺乏基本的证据支持,也是将前述几个不同的关系混为一谈,将银行当作了张世莉,事实上马萍虽然在张世莉的介绍下将款项存入了张世莉指定的银行,但是马萍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仍然是马萍与银行之间的独立行为,与张世莉没有联系,马萍将款项存入天津银行之前或者之后,均没有同意张世莉使用该存款。张世莉之所以能够将该存款取出使用,完全是张世莉等人弄虚作假的结果,马萍对此一无所知。正如一审判决书所称:“张世莉等人通过凯旋门分理处主任杨兆源取得上述总计人民币5500万元存款的存款证实书,以及鑫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留印鉴卡,伪造了‘天津鑫万房地产开发有公司’、‘天津鑫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张牧之印’三牧印章,假冒天津鑫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上述存款证实书作质押,分别于1999年10月29日、2000年1月5日、1月6日,在中国银行天津和平支行开出上述款项的承兑汇票并贴现后使用”(一审判决书第8页)。由此可见,张世莉等人从天津银行取得马萍的存款,是在马萍根本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欺骗的手段完成的。如马萍和张世利等人有预谋,那么张世莉等人就完全没有必要使用伪造的印章了。如此简单的逻辑推理,完全可以排除马萍参与张世莉等人使用该存款的行为,一审判决怎么能够认定马萍将存款给张世莉等人使用呢?

从事实和法律上讲,马萍是将款项存入了银行,一旦存款关系确立,在存款关系有效期内,如何使用该存款、让谁使用,均是银行的权利,马萍根本没有权利决定。现在马萍将款项存入了银行,由于各种原因,银行又将该存款给他人使用,怎么能说是马萍将存款给张世莉等人使用呢?如果如此,那么马萍是如何让张世莉等人使用的呢?难道会使用让张世莉等人伪造马萍单位印章的方法吗?事实证明,马萍将款项存入天津银行是意图得到一些利益,事实上也确实从张世莉处得到了利益,但是马萍决没有将款项给张世莉,也没有让张世莉等人使用的问题,即没有转贷行为,不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如果张世莉等人早已预谋要通过银行骗取这部分存款资金,那么马萍同样是受害者,而根本不是高利转贷的犯罪人。

(三)关于一审判的证据问题

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了15项证据,从而确定马萍构成高利转贷罪,事实上,判决书所使用的这15项证据,没有一个能够证明马萍构成高利转贷罪的。

1、关于证据之一:关于马萍身份的证明,不涉及本案的实质问题。

2、关于证据之二:证人张世莉的证言,证明1999年10月到2001年1月间,其通过王承、张淑莹等人的介绍,先后三次从马萍、张牧处吸揽存款共计人民币5500万元,以天津鑫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存入其指定的中国银行天津市和平支行凯旋门分理处,由银行向马萍、张牧出具了中国银行存凭条。事后,其从凯旋门分理处主任杨兆源处获取了上述存款证实书及银行预留印鉴卡等。以存款证实书作质押,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后使用。期间,第一笔款项人民币2000万元支付高息人民币332万元,第二笔款项人民币3500万元支付人民币635万元作为高息,用款到期后又支付人民币305万元,总计向马萍、张牧支付高息人民币1272万元(一审判决书第3页)。

张世利的证言中,处处说明马萍是在张世莉高息吸揽存款的情况下,将款项存入天津银行的,马萍是以天津银行作为交易对象,而不是以张世莉作为交易对象。张世莉属于吸揽存款之人,并不是马萍款项的接受人。

3、关于证据之三:证人徐广发的证言,证明1999年9、10月间其与张世莉通过王承、张淑莹等人从马萍、张牧处吸纳揽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付高息人民币330万元左右,付中间人好处费人民币90万元左右,付承况汇票贴现利息几十万元。其与张世莉各入账人民币760万元。后张世莉又直接从马萍、张牧处吸揽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一次付高息人民币550万地左右。到期后,其与张世莉继续用款又付高息人民币300万元(一审判决书第3页)

该证言同样说明马萍是被张世莉的高回报所吸引,将款项存入天津银行,而不是给张世莉本人,马萍交易的对象仍然是天津银行。

4、关于证据之四:证人王承、张淑莹、武卫民的证言。证明武卫民与马萍相识,并为其他单位吸揽马萍的存款。1999年10月,经过武卫民的介绍,王承、张淑莹在北京亚洲大酒店与马萍、张牧商谈马萍到中国银行天津和平支行存款,银行向马萍、张牧出具存款凭条,由用款人向被告人马萍付高息之事,后马萍、张牧存入和平支行凯旋门分理处人民币2000万元,用款人张世莉等人付百分之十几的高息。1999年底至2000年初,张世莉与马萍、张牧直接联系,又吸揽存款人民币3500万元并支付了高息。(一审判决书第4页)

该证据也证明张世莉从马萍处吸揽存款的事实,同时也证明马萍的交易对象是天津银行而不是张世莉。判决书中使用“用款人”,但是并没有说明马萍与张世莉之间有没有借款、或者其他使用款项的协议。如果没有协议,马萍的存款是给付银行的,并不是给付张世莉的,张世莉如何成为用款人?

5、关于证据之五:证人杨兆源的证言。证明其与张世莉系同学关系,并通过张世莉认识了张淑莹。其与张世莉、张淑莹二人为银行吸揽存款户,1999年9月,张淑莹介绍马萍、张牧到银行款人民币2000万元,其根据事先与张淑莹的商议,让马萍、张牧开设企业存款户,且只向马萍、张牧出具了存款凭条,将存款证实书、预留印鉴等交予张淑莹、张世莉等人。由张世莉等人以存款作质押,开具承兑汇票。1999年12月底和2000年1月初,又按照上述方法办理了人民币3500万元存款手续、开具承兑汇票并贴现使用。(一审判决书第4页)

该证据也说明了张世莉等人是吸揽存款的人,他们并不是直接使用马萍在银行的存款之人。银行让张世莉等人使用款项,完全是银行的问题,与马萍没有联系。事实上,其他证明表明,马萍的存款必须使用马萍的有关证件才能使用,张世莉等人最后也是使用伪造印章的办法从银行取得款项的。这说明马萍并没有让张世莉等人使用她的存款。

6、 关于证据之六:证人张世莉、张淑莹、徐广发、王承、张世跃、刘喜利、杜建发、高平、崔铮、鲁红、王长明、杜志宏、俞翔、徐福龙、张康、黄冰冰的证言。分别证明马萍、张牧收取张世莉等人以现金方式给付高息人民币1272万元的事实。(一审判决书第4页)

该证据说明马萍从张世莉处收取了款项,法院便认定为是马萍转贷的高息,没有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评价。马萍收取张世莉的款项是事实。但是该款项是马萍将贷款转贷给张世莉等人得到的高息还是张世莉等人吸揽存款给予马萍的回报,是一案的关键。由于马萍的存款是针对天津银行而不是张世莉等人个人,马萍与张世莉待人之间根本没有借款的关系,因此也自然没有高息转贷的问题。

7、关于证据之七:证人张强、李军、宋悦的证言。证明1999年10月至2000年7月间,张世莉、徐广发、王承、刘嘉利等人,先后在工商银行津西支行、河东支行及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开设个人账户存款,以及支取现金的事实(一审判决书第4页)

该证据说明张世莉等人的存款行为,与本案没有多少联系。

8、关于证据之八: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凭条、定期储蓄存单、电汇凭证以及中国银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单位存款凭条等书证。证明1999年10月25日马萍、张牧将其个人在北京市商业银行阜成支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电汇至中国银行天津和平支行凯旋门分理处,并于10月27日由银行出具了计有上述款项的张牧名下单位存款凭条。(一审判决定第8页——9页)

该证据说明了马萍在天津银行存款的事实,在法律性质上恰恰说明马萍存款的相对当事人是天津银行而不是张世莉等人,马萍从来没有将款项给张世莉等人。

9、关于证据之九: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式合同、个人贷款权利质押合同以及、银行贷款凭证、放款通知单等书证。证明1999年12月28日和2000年1月3日,马萍、张牧在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南礼士路支行西四储蓄所作张牧名下的两笔存款共计408.4万美元作质押,以个人综合消费的名义,办理了贷款七笔,共计人民币3020万元(一审判决第5页)该证据表明马萍在北京银行的贷款是合法的,没有使用欺骗手段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有原则区别,不可混淆。而高利转贷罪惩罚的是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即用贷款,不包括质押贷款。

10、关于证据之十:银行电汇凭证、进账单、存款证实书、单位存款凭条等书证。证明1999年12月28日和2000年1月5日,马萍、张牧将以个人综合消费的名义,从银行贷出的人民币3020万元连同其他款项人民币480万元共计3500万元人民币,以鑫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天津和平支行凯旋门分理处定期存款一年,并由银行出具了计有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和人民币1500万元的单位存款凭条各一张。(一审判决第5页)

该证据说明马萍存款交易的对象仍然是天津银行而不是张世莉等人,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缺乏根据。

11、 关于证据之十一:定期存款证实书、债权质押合同、购销合同、承兑汇票协议、承兑汇票、背书复印件、转账支票、银行证明函及贴现手续、存取款凭证等,证明张世莉等人以鑫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凯旋门分理处的人民币5500万元存款作质押,开具承兑汇票贴现、取现金的事实(一审判决定第5页)

该证据说明张世莉等人从天津银行套取资金的行为,但是必须明确,张世莉等人的行为是没有经过马萍同同意的,马萍根本不知道此事。而且是张世莉等人使用伪造的印章套取的。如果将张世莉等人使用伪造的印章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作为马萍同意张世莉等使用其银行存款的行为,就产生两个极其简单的错误结论;张世莉等人套取的是马萍的存款;马萍同意张世莉等人伪造自己单位的印章从银行套取资金。事实上,张世莉等人所套取的,并不是马萍的存款,而是银行自己的资金,也就是说,马萍的存款在马萍没有授权的情况下银行支付给其他人时,银行仍然要承担支付马萍存款的义务,而且让别人伪造自己单位的印章去使用自己的存款也与一般常理不符。

12、关于证据之十二:银行存款凭条。证明1999年11月29日至2000年10月27日,马萍、张牧在北京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及天津市工商银行,以张牧的名义,共计存入所得高息人民币870万元的事实。(一审判决书第5页)

该证据说明马萍、张牧有存款,怎么能够说明是其所得高息呢?即使是马萍从张世莉等人处得到如此回报,也不能说明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

13、 关于证据之十三:工商银行放款收回凭证等书证,证明马萍、张牧于2000年1月6日和2001年6月22日分两次归还了其作408.4万美元作质押的贷款人民币3020万元及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事实。(一审判决书第5页)

该证据说明马萍在北京银行的贷款如数清还的事实。也不能说明马萍是不是实施了高利转贷的行为。

14、 关于证据之十四: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债权质押合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转账支票、授权书上的鑫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及张牧之印,均与原印鉴不符。(一审判决书第5-6页)

该证据恰恰说明张世莉等人套取天津银行的资金是没有经过马萍同意的。正是基于没有马萍的授权,张世莉等人才使用伪造印章的方法,套取银行资金。这是本案中一个极其关键的证据。

15、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有马萍签字的点位计算法、收取张世莉付给的人民币300万元以及以张牧名义给中国银行天津和平支行凯旋门分理处出具的承诺书,均与马萍字迹相吻合,并有相关的书证予以佐证。(一审判决书第6页)

该证据说明马萍确实收取了张世莉等人给付的款项。但是该款项的性质是不是转贷的高息,还必须看马萍有没有将款项转贷给张世莉等人的事实,张世莉等人自己的证言证明,他们是吸揽存款的。马萍被他们吸揽存款,他们给付马萍的回报,而不是马萍转贷的结果。事实上,所有证据均表明马萍是将款存入天津银行的。根本没有给张世莉等人的事实。

综上所述,在本案一审判决中所使用的15份证据(判决书错误地写为16份)中,没有一份直接证明马萍将款项转贷给张世莉等人使用的证据,反而有张世莉等人伪造马萍单位印章套取天津银行资金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认定马萍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与事实和法律均不相符。一审法院的判决应当予以纠正。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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