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公民张友仁血书

“我以我血祭告天下--撤张和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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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7日讯】
胡锦涛主席,
吴邦国委员长,
温家宝总理,
贾春旺检察长,

我叫张友仁,家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大王庄村,系因建设桃林口水库
而征地后失去土地的移民。

2004年3月4日,因唐山移民不堪忍受失去土地后生存无望的痛苦,给全国人大
委员长吴邦国递交“要求罢免唐山市委书记张和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和河北省
人大代表资格的动议书和超过一万多人的公民连署书”。张和气急败坏,第二
天,即3月5日,张和命令唐山市公安局对我立案(唐山市公安局周副局长说的)
,开始大肆搜捕我。我在北京度过了长达20多天、九死一生的逃亡生涯。3月19
日,我在北大附近被唐山警方绑架回丰南,非法拘禁,限制我人身自由到6月30
日,共104天2496个小时。

期间,从2004年4月26日起,警方将我控制在医院,丰南区治安科长陈柱带领
十几个男女闯入我家居室,踢门撬锁,翻箱倒柜,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就
非法查抄我家,顺手牵羊拿走袖珍雨伞、清明上河图一卷(摹品)及其他文字
材料等,而未留下任何清单。

2004年月30日上午10点,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薛队长让我揭发俞梅荪、李柏
光在罢免事件中的作用。我说我不知道。他们恼羞成怒,随即下令对我实施严
密监控。我本是个严重的糖尿病患者,我想回家换衣服和取药,被警方拦截在
医院,不让我走。于是,我奋力用头撞墙、绝食,以死抗争。下午5点半,胥各
庄镇派出所刘所长唐丰监字[2004]003号“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
”,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把我放在家里实施监视居住。而对此前104天的拘
禁没有给我任何说法和法律文书。

历史将把唐山市公安局这一严重迫害公民人权的骇人听闻的犯罪行为载入史册。
唐山市公安局这些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使得温总理号召的依法行政、贾春旺检
察长发出的追查利用职权迫害公民人权的指示全部成了泡影。

既然唐山市公安局敢做,我也敢讲,我要告诉各位国家领导,告诉全世界,我
要控诉唐山市委书记张和指使警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真正犯罪行为,我要告诉
全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如果不撤掉张和,我们唐山人民将会在水深火热中死
亡,救救我们唐山人民吧。

一、2004年2月28日,唐山市四县二区移民代表十人在北京将所在区县失去土地
农民连署罢免张和的动议书汇聚成万民折(鲜红的手印代表着25000多失去土地
移民的血和泪)。在3月4日以特快专递寄给全国人大秘书组收。期间,在2月29
日,唐山市四县二区的员警在北京抓走移民代表7人。我和法学家俞梅荪也开始
了“一边是两会,一边是逃亡”的生活,期间,我们煤气中毒,九死一生。两会
散后的3月19日,唐山警方将我绑架回唐山看守至今。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员警
割断我家电话线,监听我电话,抢走我两部手机。

我家院里员警林立,他们偷走我的上衣、身份证、工资卡、手机卡玉石一块,
报销票据3200元,现金5元。警车、摩托车前后包围,贵车轿车日夜盯在我门口,
如临大敌,几十号人每天24小时四班换岗,仅我知道的员警名字就有:王长春,
小翟,董晚绩,徐志强,孟建勤,王玉民,王尧志,刘万里,水孟所,孙维刚,
王海松,毕国董,毕国宾,小毕,肖日昌,王黎明,小高,黑压压的联防队员
多名,刘国安,小石,老姚,老陈,老曹,老赵……警车有京CB0641,冀B51519,
冀B0180(警)……。非法拘禁我104天后的6月30日,在我用头撞墙,绝食抗议
下,才出示一份所谓“涉嫌诽谤”的监视居住决定书。

唐山市公安局之所以在这个时候突然对我进行监视,是因为中央电视台的“新闻
调查”节目组正在唐山调查制作今年发生在唐山的万人罢免张和事件的节目。中央
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准备用3个月时间调查今年发生在河北唐山、秦皇岛、
福建宁德、福州等地的公民依法罢免事件。张和知道,这次,他的钱再多,也无法
买通并阻止中央电视台的这个节目了,于是,张和下令把我们这些罢免的领头人全
部以涉嫌所谓的“XXX罪”给看起来,都实行监视居住,这样,中央电视台的“新
闻调查”节目组的人员就无法采访我们这些在罢免活动九死一生的人物素出的见证。
张和这一招是多么狠毒啊。

原本就有病的我虽然每天打点滴,但我的身体日渐衰退,身心健康在被监禁期间
遭到严重伤害,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几里田园荒芜,树苗卖不出去,经济受到
重大打击。原本我家在青龙县,后被征地毁我家园,逼死人命,淹没我干旱果树
花木1400棵,一般树木8235棵,按照河北省55号档,最低补偿费应付我的费用
是518378元多,却只给我家1500元!强行将我家迁到唐山丰南县。省里规定每人
补偿一万三千元,经过层层截留,到移民手中每人仅4千元左右。

唐山市移民办主任贪污移民补偿费1180万元,仅判五年徒刑而已,还保外就医在
家。移民为了讨还补偿费,到政府上访,被扣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4个
移民5年、4年、3年不等。官犯法重罪轻判,民犯法轻罪重判。这就是今日唐山
的现实。

罢免动议书出台后,张和下令大肆抓捕移民代表,弄得整个唐山鸡飞狗跳。自从
罢免事件发生以来的5个月期间,为了躲避张和的追捕,玉田县的移民代表张豹
至今蹲在青龙库区的大山上,不敢回家!忍受着饥寒交迫的痛苦。白色恐怖,人
人自危,致使正直、道义受到践踏,邪恶势力横行霸道。

二、张和强加我为涉嫌“诽谤”的犯罪嫌疑人,他才是违反宪法、违反法律,修
宪后顶风做案。首先,他违反中国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
是一个大肆迫害广大移民人权的犯罪嫌疑人;第二,中国宪法第102条规定公民
有选举权、罢免权,但是,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薛队长在6月30日那天竟然对
我说;“张和的全国人大代表是选民选出来的,你说罢免就罢免?现在他不是
干着吗?”我说,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是内定的,为什么剥夺我们两万多移民的
选举权?这问题难道不严重吗?

中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
的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侵犯。唐山员警非法
监控我家四人,没有经过正式的法律程式,没有任何法律文书,就有员警实行非
法看押,这实际上是由唐山公安机关执行张和的意志的表现。张和的意志就可以
随便限制我人身自由达104天,唐山公安完全成了张和意志的工具,中国还有法
律吗?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
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或拘禁,除
非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式,任何人不得剥夺自由。”第三款规定:“任何人
都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和强迫劳动的决定只
有通过正当法律程式由法院作出判决才符合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由此看出,
张和的所做所为完全违反了起码的国际人权法,是个十足的迫害人权的罪犯。

张和的行为违宪、违法、犯罪,他却让自己的犯罪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动用
公安机关,以所谓执法的面目出现,给依法罢免的公民行为扣上所谓的涉嫌诽谤,
本末倒置,颠倒黑白,在唐山建立张和一个人的独立王国,百姓生活在生不如死
的人间地狱里,张和就是最高的唐山玉皇大帝。谁反对,谁就死。难怪一个石家
庄的市委副书记,省里调他来唐山当市长,他说他宁愿死在石家庄,也不愿到我
们唐山这个人间地狱来被张和搞死。

三、张和通过制造罢免公民之间的仇恨来分化瓦解参与罢免的公民。张和动用
重金收买罢免代表,让他们都把罢免的责任都推到我张友仁一个人头上。张和
让我们罢免代表之间互相揭发,互相对抗,把全部的祸水都说成是我一人的错。
让我们移民之间互相仇恨,让我们以后再也搞不起罢免。张和的阴险狡诈真是
可见一斑。这是煽动仇恨的犯罪。

张和统治唐山的历史就是我们唐山人民的血泪史。他的罪行罄竹难书。不撤掉
张和,我们百姓的日子就无法继续过下去了。他的罪行,我们在罢免动议书中说
得很清楚,而他实际的行为,比我们公开掌握的更是严重。张和的行为,使得我
们人民政府的法律完全形同虚设,如同一张废纸。这些地方腐朽邪恶势力完全
抛弃中央的政策法律于不顾,大行把自己的意志推行为法律的罪恶勾当,把唐山
变成了人间地狱。

因为参与罢免张和,张和指使员警给我扣上涉嫌诽谤的罪名。我决心把真相告诉
全世界,告诉中国人民,让大家来看看,中国员警是保护人民的还是保护当官的,
中国法律是否还存在不存在?写完这封信,我咬破手指,把我的血按在这封信的
开头和末尾,在自己的名字上按上自己的血,以此表达我不再害怕,决心向法律,
向世界舆论寻求公道的勇气。我要让800万唐山人民、13亿中国人民都知道发生在
我们唐山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到了何等地步!我们已经没有生路!

我以我血,唤起民众与那些无法无天的邪恶势力抗争!

我已经做好了把牢底做穿,我已经委托中国大律师张思之先生做我的诉讼代理人。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大王庄村公民张友仁(血手印),2004年7月1日

附录一:

授权委托书

张思之大律师:

因不服唐丰监字[2004]003号监视居住决定,我要起诉唐山丰南区公安局。特
委托大律师张思之先生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事项和许可权如下:

一、推翻强人入罪莫须有的“涉嫌诽谤罪”;
二、全权代理。

委托人:张友仁(手印),2004年7月1日

附录二:

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决定书

唐丰监字[2004]第003号

,男,53岁。

住址: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大王庄村。单位及职业:退休工人。

犯罪嫌疑人张友仁因涉嫌诽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
之规定,决定在丰南大王庄村对其监视居住,由胥各庄派出所负责执行。
监视居住期限从2004年7月1日起算。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
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一上规定,清洁严重的,予以逮捕。

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分局(公章)
2004年6月30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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